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融租之家汇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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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 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 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 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1988年9月28日在 加拿大渥太华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 定:本公约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出租人 根据承租人的规格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 货人缔结一项供货协议,据此,出租人取得工 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同承租人缔结一 项租赁协议,授予承租人使用该设备的权利, 以补偿其所付的租金。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特征 融资租赁交易主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 人三方当事人,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所 构成。其具体方式是: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 求和选择,与供货人订立购买合同支付货款, 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 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按合同规 定,分期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租赁设备的所有 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该设备享 有使用权。租赁期满时,设备可由承租人按合 同规定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 (二)特征 1、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 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 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 2、融资租赁涉及到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 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 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构 成融资租赁交易的完整形式。 3、融资租赁以承租

3、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 前提。其租期比较长,一般3年至5年,大型设 备可达10年以上。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租 金额,足以偿付出租人购置设备的费用支出并 有盈利,故被称为“完全付清”的租赁。 (二)特征 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 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 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 权利和责任。融资租赁由承租人自行选 定设备和供应商,而出租人则根据承租 人的意愿向其指定的供货商购买设备并 租给承租人使用。所以承租人要对设备 的验收负责,在租赁期内,对设备的保 养、维修、保险等也由承租人承担。 (三)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与 相关立法 在我国,长期以来未制定一部专门调整融资

4、租 赁关系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民法通则、 经济合同法等法律也只对传统租赁作了规 定,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调整仅在一些相关法 规、规章中有零星规定,缺乏权威性、系统性。 这种立法状况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下融资租赁发展的需要,并成为制约其发展的 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为此,1999年3月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 租赁合同”,就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及当事人 权利义务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或称“自营租赁”,是融 资租赁的最主要形式。在这种租赁形式 下,租赁公司以筹措的资金,从国内外 厂商手中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再租给 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设备折

5、旧和利润 收入分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自己负 责设备的安装、保养、维修、支付保险 费和交纳税金,并在租期届满时以象征 性货价买下残值设备。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2、回租。或称“回租租赁”,是指承租 人将自己的厂房、设备等按账面价格或 重估价格卖给出租人(纸上买卖),取得急 需资金用作其他用途,然后再将设备租 回使用的租赁方式。其实质是把设备的 所有权转让出去,把固定资产变成现款, 从而扩大自身的投资能力。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3、转租。或称“转租赁”。是指租赁公 司同时具备承租人和出租人身份的一种 租赁形式。在此租赁形式下,租赁公司 先以承租方的身份,从国内或国外租赁 公司或厂商那里租

6、人用户所急需的设备, 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租给用户使用。 采取转租方式,一般需签订两次租赁合 同,故用户需要支付高于直接租赁的租 金。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4、杠杆租赁,又称“衡平租赁”、“代偿贷 款租赁”。这种形式适用于大宗设备的租赁。 出租人对耗资巨大的设备,无力独自承担给付, 或不愿独自承担风险,于是以待购设备为抵押、 以出租出去回收的租金为保证,从银行、保险、 证券等金融机构借得6080的资金,自身 投资设备价款的2040来购买设备,然后 将设备出租给承租方。这种租赁涉及的当事人 众多,关系复杂,出租人在某种程度上承担替 承租人进行信用担保的作用。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5、项目

7、融资租赁。这是一种创新的、灵活的 融资租赁业务,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 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 权,也没有担保,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 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往往通过自己 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 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 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 式。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6、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 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促销 自己产品的方式。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 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 人和出租人是密切联系的关联公司

8、,但属于两 个独立法人。在采取融资租赁方式推销产品时, 同样具备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的基本法律特 征。工业发达国家的很多大厂商、跨国公司都 有专门为其服务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 式推销产品。 三、融资租赁业务的程序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程序大致分 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选择租赁设备阶段 当承租方决定采用租赁方式对企业 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更新时,即可着手 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设备和供应商。 包括确定租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质量、技术标准,以及对卖方技 术服务和品质保证的要求。 (二)委托租赁阶段 选定设备后,承租方就可向某个租 赁机构(最好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提出租 赁

9、申请,填写申请书,载明设备的名称、 品种、规格、性能、数量、制造厂商等, 并同时提供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可行 性报告、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还 要提供有偿还能力的担保单位。租赁机 构经审查同意,即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接受委托。 (三)询价阶段 一般情况下,租赁机构在接受委托后, 应和承租人一起向设备供应商询价。对 于项目金额高的成套设备,租赁机构多 采用国际招标方法择优选定设备及供应 商。 (四)谈判阶段 谈判包括技术谈判、商务谈判及租赁谈判。 技术谈判和商务谈判是指承租人、出租人与供 应商之间的谈判,谈判时出租方、承租方应共 同参加,但各有侧重。技术谈判一般以承租方 为主,通过谈判搞清有

10、关技术问题,商定租赁 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保证、技术服 务等条件。商务谈判一般以出租方为主,商务 谈判主要谈设备包装、运输方式、运输保险、 交货期、支付方式、价格、索赔与仲裁等。租 赁谈判是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谈判。谈判的 内容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手续费、利 息率、租金的确定方法和支付方式等。 (五)签订合同阶段 谈判如取得一致意见,便可签订融资 租赁合同,将谈判内容以书面形式固定 下来。合同分为租赁合同和购买合同, 一般先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再由出租方与供货商签订购买合同。 (六)购入设备阶段 合同签订后,出租方筹足资金,向供 货商一次性付清设备价款,购入设备交 承

11、租方使用。设备交付承租方后,供货 商要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承租方在合 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验收。如果购入的 是国外设备,还应办理下列事项: 1、承租方持有关证明文件办理报关及减 免税事宜。 (六)购入设备阶段 2、租赁设备到达交货地点后,承租方应负责 设备保管。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验收货物。 验收完毕无异议,即向出租方出具收到租赁设 备的收据。通常将租赁设备收据的交付日,定 为租赁的起始日。 3、为租赁设备投保。从起租日起,将租赁设 备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承租方负担。如 发生保险事故,由出租方领取保险赔偿金以弥 补损失。 (七)售后服务及租金支付阶段 设备交付承租人后,由供应商 向用户供应易

12、换零配件,派技术 人员到厂安装、调试等。承租人 应按租赁合同规定,定期向出租 方支付租金。 (八)租赁期满后设备的处理阶 段 租赁期满,承租人对设备可按合 同规定续租、退还设备或以残值 价购买,从而结束融资租赁合同。 目前我国的通常做法是由承租人 以象征性价格向出租人购买设备 的所有权。 四、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 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 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应以书面 形式订立,其法律特征如下: 1、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即当事 人之间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一)融资租赁合同

13、的概念及 法律特征 2、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 即当事人因享有权利而必须偿付 代价。如承租方通过支付租金而 取得设备的使用权。 3、融资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 即租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 同即可成立。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 法律特征 4、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交易中的主合同。 融资租赁交易直接涉及三方当事人(出卖 人、出租人、承租人)与两个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和购买合同)。其中融资租赁合同 是购买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只 有当融资租赁合同成立后,出租人才根 据承租人的特定要求,同其选定的出卖 人签订购置租赁物的购买合同。融资租 赁合同与购买合同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 联。因此两个合同的相关

14、内容必须相互 吻合。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 法律特征 5、融资租赁合同是足额清偿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43条规定:“融 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 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 的合理利润确定。”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 法律特征 6、融资租赁合同是不可撤销的合同。 在租赁期间,租赁双方均无权中止 和解除合同。尤其绝对禁止承租人 解除合同。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的租 赁物具有专用性质,租赁设备非通 用设备,它是承租人特别指定的专 用设备。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按合同法第238条的规定及融资租赁 实践,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 下内容:

15、1、合同说明性条款。包括融资租赁合 同名称,当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签订的日期和 地点等。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2、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标的物即租赁物,是承租 方自行选定并要求出租方购买的设备等。在合 同中必须写明租赁设备的名称、数量、牌号、 型号、规格、技术性能、单价及总金额等,这 些内容一般均以附表形式明确列出。另外,租 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 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 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为保障出租方

16、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合同 中应明确规定: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书面 同意,不得有转让、转租、抵押租赁物或将其 投资给第三者及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 行为,也不得将租赁物迁离合同中所记载的设 置场所或允许他人使用。并且规定出租人有权 定期去承租人处检查租赁设备的完好程度及使 用保养情况。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3、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条款 为保障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权利,合 同中也要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 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如任何第三者 由于出租人的原因对租赁物主张任何权 利,概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的使用权 利不得因此受到影响。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 款 4、租赁物的交货、验货及其质量保证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物的交付时间、地 点、由何人交付(即要明确由出卖人直接交付承 租人还是由出租人交付);明确交货中的责任; 明确交货后的验收时间、检验方法以及相应的 权利与义务;合同还应明确租赁物的质量保证 条件应与销售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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