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安全管理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60871610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PDF 页数:186 大小:5.93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监理安全管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86页
监理安全管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86页
监理安全管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86页
监理安全管理_第4页
第4页 / 共186页
监理安全管理_第5页
第5页 / 共18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监理安全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监理安全管理(18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监理安全管理 苏北分公司交流 目 录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部分): 建筑施工 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塔式起重机安全规 程、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 全技术规程、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建筑 施工升降机安装、施工、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施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 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 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安全使用技术规 程、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 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 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 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2、。 B、地方政府部门层面:江苏省工程建设 管理条例、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第 十一分册脚手架工程、江苏省建筑施工 现场装配式轻钢结构活动板房技术规程、 混凝土预制拼装塔式起重机基础技术规程、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C、项目层面:监理合同、监理规划、监 理实施细则、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 案,相关规章制度、设计文件和施工图。 D、监理单位和执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 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3、节严重的, 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 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 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 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依照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 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 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 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 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 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 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 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

5、社会影响的 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 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 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 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 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 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 一定规模

6、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 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 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 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 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 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 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 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 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

7、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 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 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 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 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 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 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组织召

8、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 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 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 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 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 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 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

9、实际 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 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 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 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 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 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 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 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 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 确需修改的

10、,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 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 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 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 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 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 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 撤离危险区域。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11、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 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 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 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 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 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 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 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 数量应根

12、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专家名单应当 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 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 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 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 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 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实施监理

13、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 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 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 (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 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3m(含

14、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 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 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 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 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 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 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

15、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 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 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 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

16、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 (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 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 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 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 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 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 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 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 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 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 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