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省食药监行政执法稽查培训课件:盐业违法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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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业违法案例探讨,盐改公布,【背景】 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方案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但是一些别有用心的生产厂家断张取意,到处宣传“食盐放开,任何人都可以经营食盐”,一些企业和个人听后都蠢蠢欲动,准备等2017年的到来,好大赚一笔。,食盐专营经营的主要形式,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中规定:“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按照国务院部委下发相关盐业体制改革的文件: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食盐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488号、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

2、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585号及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211号等改革配套文件明确规定:“批发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只可采取三种模式,即:自建分公司、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自建网点”但生产厂家如完全采用这三种模式,经营成本会加大,价格上完全没有竟争争优式,所以现在大多数生产厂家都采取就在当地找一些有一定配送能力副食批发商,给他们注册分公司或者直接就签订配送合同,进行食盐的转代批业务。造成现在食盐市场比较混乱,品牌多,产品无法溯源,无法辩认真假,完全和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执法困难重重,在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将2017年为改革过渡阶段,盐业管理还是由各地盐务管

3、理局负责,但是,在改革的初期,改革缺乏法律法规支撑,食盐生产厂家在这个期间钻改革过渡期法律法规的空子,造成执法困难,调查的当事人和生产厂家不配合,杜撰销售人员和配送人员,有些明明知道这些都是生产厂家编造的,但没有明确的法规支持,盐政执法遇到前所未有的难度。盐业执法过程中经常需要公安部门的支持配合,只要有封存转移盐品的情况,一般都执行不了,谩骂和威胁是经常情况,围攻和堵截也时有发生,基本上都需要公安的人员支持才能执行。,当前,存在食盐跨省经营企业经营不规范,委托转代批食盐违法行为的情况较为普遍,食盐市场批发秩序混乱的局面,虽然这是改革经历的过程,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加强监管,才能更好的推进盐业

4、体制改革,要持续整顿盐业市场乱象,需要的不断摸索学习,逐步将食盐市场规范,使盐业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典型案例,现就一起在盐改过渡期间,较为典型案例提供出来,供大家探讨。 【案例】:梁非法经营食盐案 2017年8月31日,XX省盐务管理局XX分局在对XX区XX镇进行检查时,发现副食经营户梁在经营食盐批发业务:批发辽宁“益盐堂”牌食用盐,经调查,梁并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为此,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梁进行调查,在进行初步的询问了解后,对梁作了询问笔录:,一、询问要点,1、问:你店(仓库)内的“益盐堂”牌食用盐是从何处购进的? 答:我是通过我女儿梁购进的; 2、问:你是什么时间从什么地方购进了这批盐

5、? 答:我是2017年7月29日我女儿梁帮我从厂家购的。 3、问:共购进了多少这种食盐?购进价格是多少? 答:购进了35吨(规格:500克50袋),购进的价格是1400元/吨。 4、问:你付了多少盐款?付给谁的? 答:我付了40000元(肆万元),还欠7仟多元未付,是我给我女儿梁,由她转付的; 5、问:你目前为止共批发出了多少“益盐堂”食盐出去?具体都发到哪些地方去了? 答:大概批发了200多件。团溪街上梁从我处购进了70件,车站对面姓张的购进了15件,其他的不知道名字; 6、问:你销售的价格是多少? 答:销售价格是40元/件。 7、问:你购进的批盐有进货发票吗? 答:没有发票,只有对方开具的

6、出库单; 8、问:你批发食盐有食盐批发许可证吗? 答:没有,只有和辽宁盐堂制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二、证据收集,在进行初步询问了解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梁提供的线索进行了证据收集及调查: 1、对梁店内的“益盐堂”食用盐进行清点,清点梁店内还有“益盐堂”食用盐28.5吨,并开具盐业违法案件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通知书; 2、提取了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和梁签订的购销合同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出库单的复印,并要求梁在上面签字,盖指印; 3、执法人员当天又在团溪镇街上分别找到了在梁处购进食盐的零售商户李、梁小,分别对李、梁小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并将销售的食用盐进行了抽样取证; 4、在梁店内拍摄了店里

7、的实物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为防止证据流失,XX盐务分局的执法人员本打算将抽样取证的盐品转移保管,这时开始还比较配合的梁拒绝配合,不同意将28.5吨“益盐堂”牌食盐转移,执法人员反复做工作,当事人始终不同意,在僵持了一个多钟后,盐政人员只好请来XX镇派出所出面做工作,但还是没效果,最后,派出所的同志考虑到1、梁的年纪偏大(66岁),2、所售盐品暂时停止销售,不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建议: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的期间内,由派出所监督梁,禁止这批盐的销售和转移,执法人员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决定在抽样取证期间,就地将28.5吨“益盐堂”食用盐保存在梁和店内。,三、案件分析,当天执法人员在回去后,就将此案件向局

8、领导作了汇报,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开案件分析会:经过讨论,作出以来结论:1、此案件所涉食用盐生产企业属辽宁一制盐企业,据查,虽然这家企业在省盐务局已备案,但是在我市没有成立分公司,也未将食盐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配送的情况下进行跨省销售食盐,直接将食盐销售给梁进行批发,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211号文,关于食盐定点生产销售企业跨省销售相关规定;2、当事人梁为团溪镇一副食零售户,长年在团溪街上做副食零售生意,因此不具备食盐批发许可资质;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上只注明副食百货零售业务。3、梁涉案案值已达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建议立案行政查处,同时移交公

9、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立案,填写立案呈批表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梁法人或负责人性 别男年龄66职 业联系电话182许可证编号地址邮政编码案发地点案发时间2017.8.31案件来源盐政市场检查发现案情及立案理由2017年8月31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XX区食盐市场检查时,在一间副食品店发现有辽宁“益盐堂”食用盐销售,库房堆有“益盐堂”食用盐28.85吨。随后对该店主梁进行了询问,当事人梁以每吨1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上购进了35吨“益盐堂”食用盐,并在XX批发给他人6.15吨食用盐。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该案数量较大,具体进货渠道等有关线索待一步查明。根据

10、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立案调查。当否请领导批示。,抽样取证7日,2、2017年9月6日,先行登记保存物品证据7日到期后,经报局领导批准,对梁店下作出了以下意见: a)填写登记保存物品证据处理决定书,待案件调查清楚后再作处理 b)由于本案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继续保存在当事人店内,待事实查实后再作处理。,五、案件的进一步调查,2017年9月,在案件调查期,执法人员对此案进行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固定。 1、当事人梁从张姓手中购进“益盐堂”食用盐对张姓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2、当事人梁与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六、初步处理建议,事实调查清楚,对此案作初步处

11、理建议: 通过执法人员的调查,将此案案情基本取证查明:此案是辽宁益盐堂制盐有限公司找了一 个居住在X市X区重庆路张,让其在遵义市推销“益盐堂”牌食盐。张宣传食盐专营政策取消,任何人都可以经营食盐的批发业务。梁的女儿在不明盐改政策的情况下,为其父梁代购了此批盐,梁在其所在的团溪镇街上进行食盐批发业务。其行为明显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盐业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一),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梁性 别男年龄66职 业个体商户邮政编码电 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XX区案件审查结果 当事人梁于2017年8月从他处购进“益盐堂”牌小袋35吨,

12、在未取行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形下,在其位于播州区团溪镇的店内批发盐产品6.15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相关法规。证据 1、当事人梁询问笔录一份;2、相关当事人张应海询问笔录一份;3、购盐单据一张;4、当事人与销售厂家签订购销合同一份;5、当事人未销售完 “益盐堂” 盐产品28.5吨;6、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三份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意见建议将先行登记保存盐产品28.5吨予以没收。,七、事先处罚告知,2017年9月30日,对当事人梁下达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1、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签收; 2、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向遵义盐务分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

13、未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3、在作出初步的行政处理意见后,因梁违法批发食盐的行为达到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因此分局作出向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移交的决定。 4、2017年月10月12日案件移交,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局正式立案。,八、处罚决定,鉴于案件刑事调查及起诉还要有一段时间,根据行政处罚的时效性,此案从2017年8月31日案件立案,一般情况下一个月内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特殊可延长一个月,盐务局的行政执法权只能到2017年12月31日止,为了不将案件跨年拖成遗留问题,因此,在案件移交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1、2017年9月30日,当事人在收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情况下,三日之内未向遵义盐务分局提出

14、听证要求,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略:没收“益盐堂”牌小袋精纯盐28.5吨; 3、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州省盐务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结案,1、当事人在2017年12月30日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诉讼,固可以结案; 2、填写结案报告。,案件移交,梁涉案数量为35吨,按照最高人家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案违法

15、案值已达刑事立案标准,所以在立案行政处理的同时,于2017年月10月12日向公安部门移交此案作进一步处理 1、制作违法案件移送函; 2、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 3、撰写案件调查报告; 4、制作案件材料清单。,刑事裁决,2018年12月13日XX区人民检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1、梁无食盐批发许可证,购进食盐35吨,进行食盐批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其行为实施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食盐违法行为成立,其行为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2、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量刑情节,且所卖食盐经鉴定为符合食用标准的食

16、盐,对社会危害较小,并在案发后将未卖出食盐全部退缴给盐务机关,同时将违法所得予以退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不起诉; 3、梁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现阶段主要违法案件形式,今天在这里讨论的主要是现阶段食盐批发渠道出现的问题,以上的案例是零售商直接从生产厂家购进食盐销售情况。改革方案明确零售商可以购进具有批发资质食盐批发企业的食盐,但只可零售,不能批发,所以对梁作出了以上相关处理决定。 另外,在这里还提供外省一些食盐定点批发(生产)企业在我省批发食盐采取的一些的行为供大家探讨:,一是签订配送合同进行食盐的转批行为; 发改委和工信部联合下发【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规定:“ 食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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