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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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喀喀 什什 师师 范范 学学 院院 教教 案案 系系部部 :法法 政政 系系 课课程程 :外外 国国 法法 制制 史史 任任 课课 教教 师师 :买买提衣力买买提衣力阿巴拜克阿巴拜克 授授 课课 班班 级级 :法法 20081 班、班、20113 班班 开开 课课 学学 期期 :20122013 学年第学年第 2 学期学期 2013 年年 3 月月 4 日日 1 绪绪论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内容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与其他相关 学科的关系;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等。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一、外国

2、法制史的研究对象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外国法制史是法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历史 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研究世界上各种类型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形式、本质、特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科学。具体地讲,它主要研究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 研究法律表现形式的历史发展,如各种法律制度的形成、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文件、立法特 点,以及它们之间的渊源关系和相互影响等。二是研究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如宪法、 民法、刑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以及这些内容的沿革关系。 总之,它是研究世界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 点和相互联系及其发

3、展规律的科学。 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本质和表现形式;即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是在怎样的历 史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的。 2 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施以及司法机关活动的特点和规律, 即统治阶级是怎样贯彻、 执行其法律的。 3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上对经济的发展、政治制度的演变所起的促进 或阻碍作用。 4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在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制约和联系中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即旧的 法律制度是基于什么原因并如何被新的法律制度所代替的。 二、外国法律制度史与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二、外国法律制度史与相关学科的区别和联系。 首先,应明确

4、外国法律制度史与政治制度史的关系。法律与政治关系是密不可分的,研 究法律制度不可能完全脱离政治制度。因为离开政治制度就无法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本质和 特点。反之,基本政治制度又是由宪法来规定的,阐述宪法的内容就必然涉及政治制度。但 是,外国法律制度史又有别于政治制度史,因为它只研究最基本的政治制度,而不是政治制 度的所有方面。 其次,应当明确外国法律制度史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综合研究整个法 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它总结和概括了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 阐明法的本质、特点、历史类型和发展的一般规律。法律制度史则不同,它必须根据不同国 家的不同历史条件、实事求是地具

5、体阐明一种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揭示其特点、 本质和基本规律,所以二者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但又有区别。 再次,应当明确外国法律制度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关系。制度史和思想史有着更加密 2 切的联系,因为:第一,历史上许多法律原则和制度体现了某些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如西方 宪法中的分权原则,充分体现了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思想和学说。第二,有些法学著 作本身就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学说汇纂是古罗马法学家学说的汇编,但它是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法律制 度史在分析法律文献或制度时,着眼点不在于法律思想本身,而在于受到这种思想影响的法 律文件和法律制度,并给予科学地说明。 最后,

6、应当明确外国法律制度史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每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的研究对 象,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特殊规律。外国法制史则不同,它既不是研究法律现象某一 方面的历史,也不是各个部门法史的简单凑合,而是对于各个部门法的丰富的历史资料从客 观上进行研究,揭示其最本质的特点和规律,从而为各个部门法史的研究打下一个坚实的基 础。外国法律制度史与部门法学及部门法史的研究,绝不能互相代替,它们相互借鉴、充实、 影响,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三、外国法律制度史的体系。三、外国法律制度史的体系。 本教材在体例上:(1)共分十六章,按照地理位置可分为东方法律制度和西方法律制度; (2)东西方的法律制度

7、又可分为古代中世纪的东方的法律制度和古代中世纪西方的法律制度 两篇。 (3)近代部分主要包括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为线索, 分别阐述不同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 我们确定这样的体例, ,主要的考虑是:首先,把近现代部分单列一篇,是为了便于适当的扩 大和充实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内容,使之更加贴近现实生活,为我国的法制改革提供借鉴。 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其次,是把东方法和西方法分别论述,这是 由于它们各自的社会条件、历史传统有很多相通的思想和一致的法律制度,便于掌握和找出 它们共同的规律性问题,加强同一性的认识。再次,由于不同的历史环境和完全不同的传统 文化,因此也形成了思想各异、原

8、则不一、制度千差万别的东西方法和两大法系的法。对差 异很大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无疑会提高我们对法的特殊性的认识。同一性和特殊性的结合, 构成了法律发展的完美的历史画卷。 古代中世纪的东方法律制度,包括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及伊斯兰法。楔形 文字法和古印度法是世界历史上奴隶制早期阶段的法律制度,保留着原始公社的许多残余, 是东方奴隶制法的典型代表。世界上最早最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和具有浓厚宗 教法色彩的摩奴法典都反映了古代奴隶制法的特征,而且对后来该地区以及周边地区具 有深刻的影响。中世纪东方国家的法律主要指亚洲和非洲各国封建社会的法律。中世纪东方 国家的经济文化曾经高度发达,如中

9、国、印度和阿拉伯帝国,对世界历史的进程产生过巨大 的影响,它们的法律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形成了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伊斯兰法系。 中华法系属于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范围,本教材无需涉及。印度法系在古印度法的基础上 形成了古印度法,继承种姓制度,没有重大的变化。 教材重点论述了伊斯兰法系。7 世纪初,在阿拉伯半岛形成了伊斯兰教和阿拉伯统一国 家,同时出现了一种新的具有独特特征的伊斯兰法。这是东方国家中重要的、影响深远的法 3 律,它以古兰经为主要的法律渊源,随着的对外扩张和形成,伊斯兰法得到 了广泛传播。伊斯兰法系所形成的原则、制度。至今仍然存一此中适用。 古代中世纪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它包括古希

10、腊法、古罗马法、日耳曼法、教会和欧洲 城市法。古希腊和古罗马法反映了西方简单商品生产发达时期奴隶制社会的现实,具有许多 不同于东方的特点。希腊城邦国家中的雅典的奴隶制的民主制和斯巴达的贵族政治体制是西 方早期奴隶法的典型代表。 罗马法是在希腊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对奴隶制占有 关系,特别是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各种关系,都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以至后来的一切法律, 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在西欧大陆,因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广泛采用罗马法, 使罗马法重新复兴,促进了日耳曼法和罗马法相互融合,形成了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的雏形。在不列颠则因 11 世纪诺曼人的入侵,

11、在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创立了“普通法” ,奠 定了英美法系的基础。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它主要介绍了英、美两国的法律制度。英美法系又称“英吉 利法系”或“普通法系” ,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 兼以衡平法和制定法为主要渊源,吸收一些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原则制度而逐步形成的世界性 法律体系。英国的法律制度主要论述英国法渊源,英国的宪法、英国的财产法、侵权行为法 和契约法,英国的刑法。美国的法律制度重点讲述美国的宪法、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的反 托拉斯法和公司法等。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它主要介绍了法国、德国和日本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又称 “民法法系” 、 “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是资本

12、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影响最大 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吸收了有关的法律成分,逐 渐形成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法国的法律制度介绍:大革命前的法律制度;大革命中的法律制 度;法国六法;法国的行政法。德国的法律制度重点介绍;德国的宪法、民法、经济法等。 日本的法律制度主要介绍:日本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 两大法系的国家尽管在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上千差万别,但因为都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制 度,所以仍有其本质的共同点:与“自由!资本主义相适应,宣扬“民主” 、 “自由“、 “平等” , 强调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资产阶级法制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等原则,确

13、立了资产阶级民法、刑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显然,它同封建法律制度维 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人身依附等原则相比,是一大进步。但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主要特 征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实际上的不平等,以更加隐蔽的形式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教材重点论述近现代各国法律制度时,有些章节涉及到了封建时期一些内容,这在体例 上有些不严谨,但这样安排有利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系统性论述。 四、外国法律制度史的地位、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四、外国法律制度史的地位、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 外国法制史是一门基础学科,通过对这一基础学科的学习,有助于同学们获得较为全面、 系统、准确和丰富的法史知识,从而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14、,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4 主义法制进行思考和探索。因此,外国法制史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表现是: 1学习外国法律制度史,可以帮助我们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只有以马列主义历史唯 物主义为指导,才能正确认识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和发展规律。 2学习外国法律制度史,可以扩大知识领域,为学好法学打下坚实的基础。世界上各国 的法制历史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创立了许多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中有许多制度沿用至今。 3学习外国法律制度史,批判继承外国的法律历史遗产,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有益 的借鉴。法律的发展不能割断历史,发展创造“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 的条件下创造。 ”

15、从世界范围来说,每个国家和民族在历史上对法律都作出过贡献,也都有自 己的局限性。正确认识中和外的关系,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总结外国法律发展的历史经验,批 判吸收其中有用的东西,这对健全我国法制,推动法学发展,是不可忽视的。 思考题:思考题: 1简述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2如何理解“法系”这一概念?它对研究外国法制史有何意义? 3试述学习和研究外国法制史的意义。 第一章第一章古埃及法古埃及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懂得古埃及法的是怎样形成和演变的,古代 埃及有哪些基本的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教学重点: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教学难点:教学难点:古埃及法契约制度的特

16、点。 教学内容教学内容: : 第一节第一节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古埃及法是指适用于埃及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约公元前 3000 年至公元前 6 世纪)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埃及地理位置基本概况及法律的形成 埃及为人类文明发源地之一。尼罗河水能灌溉农田。大约公元前 5000 年,埃及人已经进 入定居的农业生活,成为世界上最早的农业地区之一。公元前 3500 年左右,古埃及逐渐出现 了几十个奴隶制国家。经过长期的征战和兼并,形成了上、下埃及两个王国。从公元前 3100 年左右到公元前 332 年埃及被马其顿王亚历山大征服止,经历了早王国、古王国、中王国、 新王国和后期埃及几个时期,共计 31 个王朝。埃及法最古老的渊源是奴隶制国家形成初期的 由氏族习惯演变而来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但成文法未能完整地保存下来,根据考古发现的文 献资料可清晰地辨认出法老的敕令、判决记录、契约、遗嘱、继承、账目和证明等法律文献, 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程序法,表明古埃及的努力之法律文明已经达到相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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