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钽业: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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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 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 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评报字201812153号 共一册 第一册 声明、摘要、正文及附件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目录 目 录 第一册(声明、摘要、正文及附件) 声 明 . 1 摘 要 . 2 正 文 一、 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人概况 . 5 二、

2、 评估目的 7 三、 评估对象和范围 8 四、 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9 五、 评估基准日 9 六、 评估依据 10 七、 评估方法 11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22 九、 评估假设 23 十、 评估结论 24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2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27 十三、评估报告日 . 29 附 件 . 30 第二册(评估明细表) 第三册(评估说明) 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企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资产评估说明 一、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说明 二、资产核实情况总体说明 三、评估技术说明收益法 四、评估技术说明资产基础法 五、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

3、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声明 1 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 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及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 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前述要求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 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 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机构

4、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提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评 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 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守 法律、 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四、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 采用签名、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依法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 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

5、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 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六、资产评估师已经对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 现场调查;已经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 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对已经发现的问题 进行了如实披露,并且已提请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 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资产 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 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

6、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2 摘 要 一、本次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 司股东部分权益。 二、评估目的 因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 公司股东部分权益事宜,特委托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经济行为所 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委托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的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 院宁夏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所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包括与评估对象对应的西北稀

7、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 的评估基准日各项资产及负债。 四、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六、评估方法 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选择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七、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 在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 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90,558.38 万元(大写大写金额为壹拾玖亿金额为壹拾玖亿零零 伍佰伍拾捌伍佰伍拾捌万万叁叁仟仟捌捌佰佰元元,精确到佰元精确到佰元)。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8、 摘要 3 评估报告所揭示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 1 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至 2019 年 2 月 27 日止;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 (一)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情况 1.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面积合计22106.87平方米、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合 计63534.26平方米,是根据石嘴山市凯西测绘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 量报告确定的,最终面积应以取得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评估结果应 做相应调整。 2.本次评估按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8年5月31日出具的 大华审字2018009235号审计报告审定后账面值作为评估申报账面值 (二)权属资料

9、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次评估房屋建筑物占用的2宗土地使用权涵盖2个土地使用证,为中色 (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石国用(2008)第5478号”的全部面积 10499.10平方米和“石国用(2008)第5013号”的局部面积53035.16平方米。评 估基准日时,集团已与该2宗地原承租人解租,与新承租人签订租约,但产权 部门登记的承租人尚未变更,本次评估未考虑该事项影响。 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共12项,均未办理不动产证,正在办理 相关手续。当前,已完成不动产测绘工作,取得测绘报告,房屋建筑物的建 筑面积按照测绘结果申报评估。暂未办理不动产证的房屋建筑物,已由被评 估单位

10、声明,归其所有,产权无异议。如因房屋建筑物产权引起的纠纷,由 被评估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次评估范围中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涉国家秘密,我们公司派遣了保密 人员携带了处理涉密信息的电子设备进行资产清查核实,收集了脱密的资料 并进行了评定估算,保证评估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涉密资产,依据保密法 的要求不对外披露。 (四)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无 (五)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摘要 4 无 (六)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

11、性质、金额及与评估 对象的关系; 被评估占用土地面积共计 63,534.26 平方米,使用权人为中色(宁夏)东 方集团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时,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与该 2 宗 地原承租人解租,与新承租人,即被评估单位签订新租约,租赁期限 20 年,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至 2038 年 2 月 28 日,年租金 43.76 万元,双方一致同意 租金标准每 2-3 年根据当地土地价格行情进行调整, 本次评估收益法测算中考 虑了上述土地租赁事项各年租金支出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七)重大期后事项 无 (八)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 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 疵情形

12、无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业务的详细情况和的详细情况和正确正确理解理解 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评估报告正文。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5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 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 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通评报字201812153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 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

13、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 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 属材料研究院宁夏有限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所涉及到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 在 2018 年 2 月 28 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 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名 称: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钽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545275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冶金路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注册资本:44083.2644 万元整

14、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30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钽、铌、铍、钛、镁等有色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开发、 科研与销售,进出口业务、贸易(有色金属、碳化硅、电池材料、电子浆料、 高强切割线及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人工晶体、有色金属稀有精细化工产 品、碳化硅微粉、电子元器件、高强切割线、电子浆料、电池材料、有色金 属新材料的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6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

15、究院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材院”) 统一信用代码:91640000710684742A 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赵兵 注册资本:3872.7 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0 年 5 月 17 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稀有金属冶炼、加工及销售;经营本院及直属企业研制开发 的技术和生产的科技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本院及直属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 的技术、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的进口业务;承办本院及 直属企业对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及“三来一补”业务;铍及铍合金制品、 分析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16、可开展经营活 动) 2000 年 5 月 17 日,宁夏工商局向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 ,注册号为 6400001201726,设立时的股东和股权比例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实缴出资 出资方式出资方式 股权比例(股权比例(%) 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 团公司 7024 7024 货币 100 合计 7024 7024 100 2017 年 10 月改制后至本次评估基准日, 根据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 案,西材院的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宁夏公司股东部分权益涉及的该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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