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 券交易所资产证 券化业务指南(201610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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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二一六年十月 2 声 明 一、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 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在上证 债券信息网()与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公布最 新版本。 三、 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3 修订说明 更新日期更新日期 更新章节更新章节 修订内容修订内容 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 新增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封面格式要求、明确原 出文单位不再存续时的承继安排。 2015-02-05 ABS02 表格 新增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和基础资产未被 列入负面

2、清单的专项声明内容要求,同时调整了 部分申报材料清单具体要求。 2015-02-05 发行前申请确认 调整了申报文件的盖章要求 2015-02-05 登记与挂牌 将资产支持证券信息表定义为 ABS07。 2015-02-05 资产支持证券转 让公告 将资产支持证券转让公告附件表格定义为 ABS08。 2015-02-11 发行前申请确认 增加管理人向本所报告发行情况内容 2015-02-26 ABS03 表格 增加信息披露要点 6.18 重要债务人信用情况 2015-03-17 发行前申请确认 增加快速审查通道相关内容 2015-03-17 业务指南附件 增加附件五:关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

3、持证 券发生重大变化的专项说明 2015-04-13 ABS05 表格 增加了部分信息披露核查要点 2015-07-29 发行前申请确认 更改为电子化报送流程 2015-07-29 配套附表 删减、合并部分表格,使得其符合电子化报送流 程的需要 2015-08-13 附件一 增加了法律意见书和评级报告章节要求,并修改 的文件的几处表述错误。 2016-01-27 挂牌流程、材料 清单 电子化报送形式的挂牌流程、完善了材料清单的 要求及多个附件。 2016-03-02 申请流程、管理 人承诺、收益分 配报告模版 修改日期错误。根据券商意见修改管理人承诺 中,更新前可不提供。 2016-10-28

4、 全文 完善挂牌转让确认流程,增加特殊情形处理,明 确多期、分期、同类项目申报要求,增加发行前 备案程序,调整申请材料清单要求,添加附件模 板,增加管理人和律师尽职调查内容要求,优化 登记与挂牌流程,调整存续期信息披露条款。 4 目 录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5 5 二、登记与挂牌二、登记与挂牌 1414 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 2020 四、联系方式四、联系方式 2323 五、附件五、附件 2525 附件一:资产附件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 2525 附件二:

5、 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附件二: 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 2929 附件三: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附件三: 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 . . 3131 附件四: 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附件四: 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 . . 3232 附件五: 期后事项承诺函参考格式附件五: 期后事项承诺函参考格式 3333 附件六: 附件六: XXXXXX 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 3636 附件七: 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附件七:

6、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 3737 附件八: 附件八: XXXXXX 资产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 . . 3838 附件九: 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参考格式附件九: 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4040 附件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附件十: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 4242 附件十一: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参考格式附件十一: 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参考格式 . . 4747 附件十二: 融资

7、情况说明参考格式附件十二: 融资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4949 附件十三: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附件十三: 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5151 附件十四: 预期收益分配表参考格式附件十四: 预期收益分配表参考格式 5252 5 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一) 【确认主体】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 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 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二) 【确认依据】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 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 务指引 及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8、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 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议, 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无异议函。 (三) 【确认原则】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确认工 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 反馈,并通过“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 (http:/ 度、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 【沟通机制】本所与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机构建立 挂牌转让与备案的沟通衔接机制,并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自律组 织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若基础资产类型属于重大无先例事项, 本所将就基础资产类 型是否符合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 简称“基金业协会”)沟

9、通确认。 (五) 【回避要求】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的确 6 认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议申请文件时,如果存 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 予以回避。 第二部分 确认流程 (六) 【项目沟通】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 理人可以事先通过邮件 1与本所就创新、疑难项目的特定原始权 益人基本情况、基础资产情况、交易结构设计、风险控制和需确 认的问题进行初步沟通。本所将及时给予管理人回复意见。 (七) 【项目申报】 管理人应当通过 “债券项目申报系统” 2 (以 下简称“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 件3。 单个或多个管理人向

10、本所提交同一原始权益人开展的多个 同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的, 本所在前次资产支持证券发 行完成之前,对其它同类申请将不予受理。 (八) 【项目受理】本所接收管理人提交的挂牌转让申请文 件后,在 2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资产支持证券挂牌 转让申请材料清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 申请受理审查指南-申请文件的签章的要求进行核对。文件齐 备的,予以受理;文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明显不符合 1 邮件抬头为【项目预沟通】 :项目名称,管理人名称,邮件应包含咨询人姓名和所属单位。 2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的使用说明详见上证债券信息网 (http:/ “规则指引

11、-业务规则”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 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5-21)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用户数字证书申请流程说明 (2015-05-20) 。 3 材料清单请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申请文件应为.pdf 格式。 7 本所挂牌条件的,不予受理。 (九) 【材料补正】申请文件需要补正的,管理人应按要求 及时提交补正后的申请文件。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在收 到补正材料后 2 个工作日内确认受理。 补正超过三次仍不符合要 求的,本所将终止申请文件的申报。管理人需要再次申请的,应 重新报送申请文件。 (十) 【人员安排】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确定两名工作人 员

12、进行审议。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后提出审议意见,并 提交审议会集体讨论。 (十一) 【审议内容】审议会依据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 及本所的相关规定, 主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对申请文件是否符合 本所挂牌转让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完备性、基础 资产和交易结构的合法合规性、现金流预测、风险控制及投资者 适当性, 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需要管理人补充披露、 解释说明、 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 并以书面反馈意见形式送达管 理人。 (十二) 【静默期】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 间, 审议人员不接受管理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资产支持证券 审议事宜的来访或其他形式的主动沟通, 但发

13、生第四部分所列特 殊情形除外。 审议人员在审议期间,对申请文件中不清晰的问题,可以通 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询问管理人或中介机构相关人员。被询 8 问人员应积极配合,如实、准确回答相关询问。 (十三) 【反馈意见】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通过申报系统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管理人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审议人员进行沟通。 需进行当面沟通的, 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同时在场。 (十四) 【反馈回复】管理人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反馈意见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申报系统提交 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 , 在关于反馈意见的答复中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包含具

14、体文件修订内容,同时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回复涉及申请文件修 改的,应当在回复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勘误表 (附件三),修订内容应以楷体加粗或黄色高亮的方式注明。 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需 要落实的重要事项的, 本所可在收到反馈意见回复后 5 个工作日 内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十五) 【延期回复】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管理人应 当在反馈意见回复期限届满前通过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延期回 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管理人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 或者在延期回 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本所将按照中止情

15、形处理。 (十六) 【审议会确认】审议人员在管理人提交反馈意见回 9 复后 5 个工作日内, 就反馈意见回复及申请文件修改情况再次提 交审议会讨论,确定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十七) 【审议会意见】审议会意见分为“通过” 、 “有条件 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审议会召开当日通过申报系统 通知管理人会议结果。 审议会 “通过” ,或者审议会 “有条件通过”的相关事项 落实完毕后,进入封卷流程。 审议会 “不通过”的,本所向管理人出具不符合挂牌条件 的相关文件并告知理由。 申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存在中介机构明显不勤勉尽 责的情形的,本所可以不出具书面反馈意见,由审议会直接作出 “不通过

16、”的会议意见。 (十八) 【封卷】审议会通过的项目,或者审议会 “有条件 通过”的相关事项落实完毕的,管理人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按 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清单所列的要求安排签字盖章, 并上传扫 描件至申报系统。因特殊情形需延期提交的,延期相关要求按照 第十五条执行。 (十九) 【无异议函】本所收到封卷材料 2 个工作日内进行 完备性核对,对封卷材料无异议的,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挂牌 转让无异议函。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管理人应委托工作人员携带介绍信与身份证复印件至本所 4 领取纸质版无异议函, 同时可通过申报系统下载电子版无异议函。 4 上交所债券业务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 555 号 6 楼。 10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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