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万国超级精讲班理论法-高晖云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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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国教育 2016 精品课强化阶段理论法讲义高晖云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网址: 1 法理学 法理学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价值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价值 第一节 法的概念第一节 法的概念 法的特征法的特征 社会规范 性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其要旨有三: (1)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的交互行为、涉他行为交互行为、涉他行为,法律一般不调整完全不涉及他 人的行为,如自残、自虐。 (2)凡规范都有约束力,但是,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 然法则,也不同于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故规范性和规范的约束力并不 是法律所特有的 不 是法律所特有的。 (3)法的规范性是

2、指不特定性不特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反复适用性,即法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人; 法也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效力范围内反复适用。 国家意志 性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因此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其要旨有三: (1)法由国家制定制定或认可认可,因此国家的“制定法”或曰“成文法”是自觉的结 果,而长期积淀形成的“习惯法”是自发的结果。 (2)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一,不是所有的国家意志均体现为法,也可以是 国家政策;其二,统治阶级不通过国家而通过其他机构如社会组织、政治团体 表达的意志也不是法。 (3)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一的,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整体共同、整体的意志,因此法 是一元的

3、。 普遍性 普遍性含义: 1.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 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法的普遍性主要从第一层含义上理解。对于此种含义的法的普遍性,应注意 以下三点: (1)法的普遍性主要强调法的效力范围内的普遍性,如某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 法规虽然只能在该省内有效,在其他地区并不适用,但是,在其效力范围内(省 内)则具有普遍性。 (2)法的普遍性来自

4、于法的规范性和国家意志性。法具有规范性,因此法能针 对不特定主体反复适用;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因此法能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 适用。 (3)法的普遍性不是绝对和无限的,其原因在于法具有规范性和国家意志性: 法的规范性指向的仅是人的行为; 法的国家意志性则限制了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以权利义 务为内容 (1)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是 法特有的方式,这与道德、宗教有明显区别,它们在某些方面往往只有义务而 无权利。这与自然法则也有明显区别,后者是给定条件即出现结果其结果 水朵考资 提供十多校课程视频+音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花开的声

5、音) 万国教育 2016 精品课强化阶段理论法讲义高晖云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网址: 2 并非依权利选择而出现。 (2)法可以通过权利义务来调整社会关系,其原因在于权利义务具有利益导利益导 向性向性。就此而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实质上关乎利益分配。 国家强制 性和程序 性 法的国家强制性,是指法所具有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迫人们遵守的 性质。其要旨有四: (1)凡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但唯独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其根据是合法的国 家暴力 合法的国 家暴力,因此法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国家强制力并不是保证法律实施

6、的唯一力 量。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也要依靠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社会手段多种社会手段来保 证。 (3)国家强制力往往是潜在的、间接的,它不是随时随地、随心所欲地介入法 律实施的任何过程。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强制力可以超越法律,不受 法律约束。 国家“合法地”运用强制力的“合法”包括合乎实体法和合乎程序法。法 的程序性 法 的程序性,是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 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 征。 可诉性 法的可诉性,是指任何人为了维护自身权利,都可以依据法律在法定机构提起 争议解决程序。道德、宗

7、教一般不能出于维权目的作为争议解决程序的依据, 因此,一种社会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诉性就是判断标志之一。诉性就是判断标志之一。 法的可诉性的构成要素: (1)可争讼性。可争讼性。任何人均可以将法律作为起诉和辩护的根据,法律必须是明确 的、确定的规范,才能担当作为人们争讼标准的角色。 (2)可裁判性。可裁判性。法律能否用于裁判,作为法院适用的标准是判断法律有无生命 力、有无存续价值的标志。依此,缺乏可裁判性的法律仅仅是一些具有象征意 义、宣示意义或叙述意义的法律,其即使不是完全无用的法律或“死的法律” , 至少也是不符合法律之形式完整性和功能健全性之要求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8、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法 的 本 质 国家性 法的国家性, 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官方确定的正式的行为规范。 其具体体现有三: 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形式。 (1)法总是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3)法一般是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的。 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 志。 (1)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 员的个别意志, 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 共同意

9、志或根本意志。 (2)在一定情况下,法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反映被统治阶 级或同盟阶级 被统治阶 级或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3)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但并不是说统治阶级意志均体现为法。法仅 水朵考资 提供十多校课程视频+音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花开的声音) 万国教育 2016 精品课强化阶段理论法讲义高晖云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网址: 3 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方式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一种方式而已,统治阶级的意志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 体现,比如本阶级政党的纲领。 (4)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高度统一性和极大权威性。 它的统一性

10、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 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 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 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制裁。 物 质 制 约性 法的本质最终体现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 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比如“禁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只能出现在社会主义法之中,而不可 能出现在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或共产主义社会之中。 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

11、用 1.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区别与联系 区别 二者的形式与内容不同: 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 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联系 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目的。 2.规范作用的种类 种类种类 作用对象作用对象 具体内容具体内容 指引 本人本人的行为 个别性指引: 表现为具体的指 示,如判决书、合同、 逮捕证 规范性指引: 表现为同类的 指示,如民法、刑法、行政法 确定的指引: 通过设置义务产 生,如纳税义务 选择的指引: 通过宣告权利产 生 评价 他人的行为 将法律作为一种评价他人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基本标准

12、 教育 一般人的行为 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 和示范作用 预测 人与人之间的 行为 依据法律预测人们相互间相互间的行为。 对行为的预期是社会得以存在 的主要原因及其秩序的基础 强制 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3.社会作用的内容 法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维护阶级统治的职能; 二是社会职能,即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二者基本一致。 第二节 法的价值第二节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种类法的价值种类 秩序秩序 (1)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没有秩序的统治

13、,根 本就不是统治。 水朵考资 提供十多校课程视频+音频+讲义同步更新 QQ:396242711(花开的声音) 万国教育 2016 精品课强化阶段理论法讲义高晖云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 29 号楼 网址: 4 (2)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任何时代的社会都要求通过 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模式。 (3)秩序是法的自由、平等等其他价值的基础基础,没有秩序,这些价值的存在就 会受到威胁或缺乏必要的保障。 (4)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 “秩序”不可牺牲人 们的自由、平等,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自由自由 (

14、1)哲学上的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 动的能力。 霍布斯将自由定义为 “没有障碍” , 它表明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 目的而行动, 而不是按照外界的强制或限制来行动。 法的价值上所言的 “自由” , 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 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2)由是法律的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最本质价值和最高目标,它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自 由是人的本性,因而它可以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 。 “法律只是 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哪 里法律成为实际的法律,即成为自由的存在

15、,哪里法律就成为人的实际的自由 存在。 ” (3)自由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 如果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而无法真正体 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4)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这一点经常表现为,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 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 正义正义 (1)正义是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即把个人应得的东西归予个人。 从实质内容而言,正义又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也就是说,公正不仅 是人类的一种“理想” ,同时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

16、结合。 (2)在法律上如何实现正义? 第一,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必须以一定的正义观念为 指导并将这些观念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维系正义的制度形态,同时引 导广大民众崇尚正义、追求正义。 第二,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其一,它是法律必须着力弘扬与实现的价值;其 二,正义可以成为独立于法之外的价值评判标准,用以衡量法律是“良法”抑 或“恶法” 。 第三,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 头,使自由、民主、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念深入人心;正义促进了法律地位的 提高, 它使得依法治国作为正义所必需的制度建构而存在于现代民主政体之中, 从而突出了法律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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