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案例分析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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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国际货运概论 1、某货运代理作为进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 A 港接受一批艺术作品,在 120 海里外的 B 港 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于 B 港交付全部货物。货运 代理在 A 港接收货物后, 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到 B 港。 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 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卡车市场雇佣了一辆货运车, 要求其于指定日期之前抵达 B 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货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分析:分析: 货运车造成的损失,货运代理是否也要负责呢?对此,有人提出货运代理仅为代理人, 对处于承运人掌管期间的货物灭失不必负责, 这

2、一主张似乎有道理。 然而根据 FIATA 关于货 运代理的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恪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 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 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 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即检验承运人的证书, 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灭失。 结论:结论: 因而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灭失的责任。 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的出口运输,从上海运至日本。外运 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但以其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发 现部分服装已湿损。于

3、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收货人后, 取得代位求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分析:分析: 很明显,本案并非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但由于外运公司是以其自己 的名义签发提单,这一行为使其成为契约承运人,从而承担了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对因承 运人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 当然, 外运公司仍有权依据其与远洋运输 公司(实际承运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关系,向远洋运输公司进行追偿。 结论:结论: 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损货差责任。 3、 A 是广州市的一家货代公司, B 是深圳的一家进口公司, C 是湖南省的一家工业供销公司。 C 于某年

4、某月某日持 B 致 A 的信件,向 A 办理 8 吨化工原料进口的代理业务,并随函附 有按 CIF 条件的进口合同副本一份, 在该合同的副本上由 B 公司的业务员手书注明收货人名 称、地址、电话、联系人及用卡车运至某地某库字样。 事隔 3 个月后,货从国外运抵广州,于是 A 向 C 发出“进口到货通知书” ,在通知书的 注意事项第 5 条内注明货运内地加批加保由货代统一办理。 A 于办好进口报关、纳税等事项后,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广州市一家具有合法经营的车队 (以下称承运人) 将货物运往合同副本上指定的某地某库。 不料货在运输途中由于驾驶员违 章操作,导致与另一卡车相撞后造成车货俱毁。 事后,C

5、以 A 转交他人运输,又未履行加保为由,向 A 提赔。 A 以造成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而拒赔。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最后 C 向法院起诉。 原告 C 称:我公司委托 A 办理货物到港后的一切手续,并将货物运至某地某库。双方既 已确定委托运输关系,即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方擅自转交第三者运输又未履行加保手续,结 果导致货物灭失,理应负赔偿责任。 被告 A 称:该业务系根据 B 的信件而受理的,我们只与 B 建立了法律关系,原告只是这 笔业务的收货人,我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货物灭失的责任在承运人,原告在向 B 购买货物 时,理应知道国内段的运输风险已转至自身,原告自己没有转移风险,又未委托他人代为转 移,

6、理应自行承担风险。 被告 A 称: “进口到货通知书”注意事项第 5 条规定:凡集装箱进口货物在港口拆箱转 运内地的货物统一由我司代办加批加保手续,但该条不适用于本案。因广州人保的“特别条 款”的加批加保并不包括 CIF 条款,CIF 条款系在国外投保。 法院法院判决:判决: (1)原告 C 与 B 是购销关系,货到广州后货物所有权归 C 所有。从广州究竟转运至何 地 B 无权过问。 (2)C 持 B 的信件与被告联系有关事宜,同被告填送“进口到货通知书”办理委托运 输,并将货物用卡车运往某市,应视为被告已接受原告的委托。 (3)被告接受委托后应负责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且

7、不具备 免则条件(指不是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事件) ,理应负责赔偿人民币 345943.43 元。 应吸取的教训应吸取的教训: A 与 B 无法律关系。A 与 B 既无长期代理协议,又无逐笔代理合同,仅凭 B 的信件作 为委托合同是站不住脚的,自然也得不到法律上的认定。因此货代在进行代理业务 中应同 委托人订立明确权利义务的代理合同以保护自己。 本案中的 C 既未出具过委托函, 也未自己投保国内运输险, 但 A 却承担了没有代为转 移风险的责任,也就是进口到货通知书上的第 5 条。事后声明广州人保对 CIF 到货不承 担国内运输险,为时已晚。 第 2 章 班轮运输 1、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 FOB

8、 中国口岸与日本 M 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 CFR 悉尼价售 给澳大利亚的 G 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 FOB 中国口岸,目的港悉尼, 并在提单表明 “FREIGHT PREPAID” 。 请分析日方为何这样做?我方如何处理才使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分析:分析: 日商这样做的目的是想将运费转嫁给我方。 我方可采取以下两种做法确保我们的利益不受损害:一是要求日方修改信用证,将“运 费己付”改为“运费到付” ;二是要求日方在装船前将中国口岸到悉尼的运费付给我方。 2、国内 A 贸易公司出口货物,并通过 B 货代公司向某国外班轮公司 C 公司订舱出运货物, 货装船后,C 公司向 A 公司签发

9、一式三份记名提单。货到目的港口,记名提单上的收货人未 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从 C 公司手中提走货物。A 公司以承运人无单放货为由,在国内起 诉 C 公司。 (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 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参见 p58) 请根据题意分析并回答: (1)本案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请根据中国海商法和美国法分别阐述) 解答:解答: (1)本案适用美国法律。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B/L 注 明适用美国法律,所以应适用美国法律。 (2)承运人无须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10、因为提单上注明适用美国法律。在美国,承运人向 记名提单的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承运人承担无单放货责任。 因为我国海商法规定,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不论是记名提单或非记名提单,承运人均有义务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3、某货主委托承运人的货运站装载 1000 箱小五金,货运站在收到 1000 箱货物后出具仓库 收据给货主。在装箱时,装箱单上记载 980 箱,货运抵进口国货运站,拆箱单上记载 980 箱,由于提单上记载 1000 箱,同时提单上又加注“由货主装箱、计数” ,收货人便向承运人 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拒赔。 根据题意分析回答下列

11、问题: (1)提单上类似“由货主装载、计数”的批注是否适用拼箱货,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要赔偿收货人的损失,为什么? (3)承运人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赔偿多少箱? 解答:解答: (1) 不适用, 因为是承运人的货运站代表承运人收货并装箱的, 除非货运站代表货主装箱、 计数。 (2)是,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绝对证据,收货人有权以承运人未按提单记载数量 交货而提出赔偿要求。 (3)20 箱 第 3 章 租船运输 1、美国某公司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将茶叶从中国运往美国。合同中明示规定船舶有权救 助人命财产。承租人在运行途中接到另一港他人的求救信号,于是绕航救起两名落水渔民。 在返回原航道

12、途中突遇大风浪,部分茶叶因进水而受潮。 问:此项损失是否该承租人负责?为什么? 答答:此项损失不应由承租人负责。 解析解析: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都规定船舶不绕航的义务, 但合同中明示规定可以救助他人或财 产,由此所做的绕航是不违背合同意愿的。由此可知本案例绕航救人是合乎合同规定的,同 时茶叶受潮的损失是绕航后发生的, 因为是合理绕航, 所以可知承租人不应对合理绕航而发 生的损失负责。 2、我某公司出口一批猪肉,以航次租船合同租某船,装有冷藏机的船舶在开航之前接受检 查是适于在约定的航程中安全运送猪肉的, 且之间又接受了一次定期检查。 但冷藏机在运输 途中突然发生故障,承租人虽尽力采取一切措施

13、快速修理但仍有部分猪肉变质。问:承租人 对该项损失是否负责?为什么? 答答:承租人对此损失不负责任。 解析解析: 在航次租船合同中, 船舶所有人均应默示担保船舶具有适航性。 这种适航性包括船舶在 开航时具有适航性和装货时,船舶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由该案例可能看出,船舶在开航之 前是适于接受特定的货物一冻肉的, 且又接受了定期检查证明船舶是适航的, 同时在出现事 故后,承租人竭力采取一切措施使船舶适航,所以可以知道船舶在事实上是适航的。由此可 见,承租人符合适航性的担保,对此损失应不负责任。 第 4 章 提单与提单业务 1、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 800 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

14、每台 600 美 元 CIF 宁波,2015 年 6 月 30 日长崎港装货。货物于 6 月 30 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 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 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 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 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 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 会社索赔。 问: (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 (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 解答:解答: (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

15、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 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 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2、河北省 A 贸易公司委托天津 B 海运公司运输一批大枣。2015 年 5 月 14 日,B 海运公司 的 H 轮在天津新港装载了 A 贸易公司的 5 000 包大枣, 后发现这批大 枣有 10霉烂变质。 5 月 25 日,H 轮大副

16、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6 月 5 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A 贸易公司 为能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 开出清洁提单。保函言明, “如果收货人有 异议,其一切后果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 B 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 洁提单。H 轮于 7 月 2 日到 达悉尼。收货人以大枣有霉烂为由,向当地高等法院申请裁定 对 H 轮进行扣押,致使 H 轮被扣达 15 天。2016 年 8 月 3 日,天津海运公司赔付收货人 2 万美元, 收货人遂撤回起诉。2016 年 8 月 3 日,天津 B 海运公司向河北省 A 贸易公司提 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请求。 问: (1)提单的法律性质如何? (2)什么是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本案保函是否有效? 解答:解答: (1)提单是承运人接受托运人交付运输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书面凭证。国际惯例 一般认为提单的法律性质有以下三点: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 对货物出具的收据;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 (2)提单按有无批注区分为清洁提单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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