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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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5 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新旧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 序号序号 原合同条款内容原合同条款内容 新合同条款内容新合同条款内容 1 第五条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 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 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 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五) 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 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包括向中国人民 银行个人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及个人查询甲 方的信

2、用状况,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其他相关信息; 2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 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 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 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 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保 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的 规定; 第五条 (九) 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 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 方的

3、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 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 合同;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 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发行的百分之五以上 的上市流通股,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 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 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 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信息,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 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五条 (十) 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向 乙方如实申报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

4、量 股份,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是 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二十四条 的规定;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当上述信息发 生变动时立即告知乙方; 4 第五条 (十三) 甲方知悉并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 同项下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权或其对应的权益转让给 第三方; 5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 资金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 余证券或资金划转到普通账户。 第十条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或资金 的,在信用账户注销前,甲方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划 转到普通证券账户、将剩余资金转出信用资金账户。 6 第二

5、十三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 价款,应当首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第二十三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 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甲方对乙方所 负融资欠款。 2 / 5 7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 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如下约定:(一) 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 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 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 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二) 若 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 解除限售股份)的,提交解禁股作为

6、担保证券不 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1%,解禁股融券卖出数量 和普通卖出数量之和不得超过该证券总股本的 1%;(三)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 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 抵保证金。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指令。 第二十四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存 量股份、或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份,或为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一) 甲方为个 人或机构客户且持有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 市公司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限 售股份充抵

7、保证金;(二)甲方为个人客户且持有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 司股票充抵保证金;(三) 若甲方为机构客户且持有 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通过信用证 券账户卖出(含担保品卖出、卖券还款卖出和强制平 仓卖出)、普通证券账户卖出和使用解除限售存量股 份直接还券之和应当遵守证监会和交易所关于减持解 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四) 如甲方为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不使用信用账户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也不以普通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 票充抵保证金。甲方违反前款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 行相关指令。 8 第二十五条

8、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 期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或普通账户买卖乙 方股票,也不得以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 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 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在本合同有效期 内,甲方不得使用信用账户买卖乙方股票,也不得以 普通账户持有的乙方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 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有权终止与甲方的融资融券交 易,解除本合同。 如甲方使用普通账户买入乙方股票,不得超过乙方上 市流通股份的百分之五,否则不得与乙方进行融资融 券交易,乙方于发现当日通知甲方进行相应处理。甲 方应在乙方发出通知后一个交易日内卖出乙

9、方上市股 票,使其持有的乙方上市流通股份低于百分之五,如 甲方不卖出乙方上市股票,可选择于乙方发出通知后 一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偿还全部 负债。如甲方未进行上述处置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 解除本合同。 9 第三十五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 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 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关系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 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 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10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 执行,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

10、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融资利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 网站 或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11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3 个百分点执 行,计算公式为为: 第四十条 本合同融券费率按乙方在营业场所、 网站或 交易系统公告的标准执行。 3 / 5 融券费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3 12 第四十三条(三)2 甲方在履行与乙方签订 的其他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股 票质押式回购或其他交易等)中出现到期未支付等重 大违约行为,即出现交叉违约情形; 13 第四十四条(四) 乙方

11、有权自行采取限制甲方普 通账户资产转出的措施; 14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 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对 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 以自行采取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强制平仓、 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施实现债权。仍不足以清偿 甲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问题授 信人”,并对甲方继续进行追索,直至甲方清偿 所有债务。 第四十七条 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无法平仓或被 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债务的,甲方同意 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内的资产,乙方可以 自行采取限制交易、强制平仓、扣划资金或证券等措 施实现债权,并同时有权以其他合法

12、形式对甲方进行 追索,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15 第四十八条 由于乙方代表甲方出席股东大会或行使投票权所产生 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 16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 的, 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 (不 含)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 方,甲方应于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前了结该 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 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甲方在融券债务到期日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 对应现金补偿金额。权益类型为配股的,权益补 偿日为配股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和原融券交易归 还日两者较晚日期;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 债的,

13、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 日和原融券交易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现金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 交金额/累计成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 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 偿;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第四十九条(二)2 乙方主张上述权益的, 应在证券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不含)通 过乙方营业网点、网站或交易系统通知甲方,甲方在 除归还所借证券外,还应归还乙方所主张权益的对应 现金补偿金额。 权益类型为配股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 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仍有 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 权益

14、: 配股的现金补偿金额(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 格)可配售的股份数量,其中 该股除权日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 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权益类型为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 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 易日仍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增发股份或配售可 转债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增发、配售可转债等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现金补偿 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首日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 交量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根据前款公式计算的补偿金额大于零时,实施补偿;

15、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作补偿。 4 / 5 17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除已 有明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 种。 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 通知的,乙方发出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 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 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 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告发出后即视为 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 据。 第五十八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 除已有明 确约定外,可以采用当面、邮寄、电子邮件、手机短 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6、或多种。 当面通知即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乙方发出 邮件两日后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方式通 知的,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成功发送即视为送达。电 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除另已有明确约定外,公 告发出后即视为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 18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 指定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 邮寄地址(含邮政编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 联络方式。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所列联络 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 诺已如实提供,并在该等联络方式中的任何一项 发生变更时,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 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 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九条 甲方应在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中指定 固定电话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电子信箱或邮寄地址 (含邮政编码) 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联络方式。 融 资融券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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