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工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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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伤管理制度工伤管理制度 1.1.目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 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 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 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2.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3.3.职责职责 3.1 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3.2 各部门领导全

2、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 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的善后 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3.3 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 人力资源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 案。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 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3.6 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 实

3、,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 工作。 3.3 安环科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 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 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 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4.4.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 4.1 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 害。 4.2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2.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4、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 害的;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 患职业病的; 2 e)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

5、.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 a) 故意犯罪; b) 醉酒或者吸毒; c) 自残或者自杀; d)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e)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4.3 工伤事故分类:工伤事故分类: a) 记录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 3 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 800 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b) 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 力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 4 个 工作日(含 4 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 800 元以

6、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 害。通常是指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 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微骨折,轻微脑振荡, 轻度灼伤、烫伤。 c) 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 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 中劳护久字第 56 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d) 死亡: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 经抢救无效死亡。 e) 职业病: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

7、有毒有害物质等 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 12 个月平 均月实际收入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 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 4.5 责任性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6 非责任性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 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3 五、工伤事故处理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

8、长应保持现场并在 30 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 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 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 理。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 进行分析, 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注意字迹工 整、清晰, 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中要填好 3 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 式。 (四)、

9、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 登记手续。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 12 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 受伤之日起 30 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 3 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 点医疗机构或 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

10、报行政部(以 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 有工伤结案 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 报告单等一切医 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 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 申批表” 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 因工外出期间, 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

11、告死亡的裁决书; 4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 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 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 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六、停工留薪期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 (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

12、 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 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其发生工伤之前 1212 月的月月的月基本基本月缴费工资月缴费工资为为标准标准。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 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

13、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类别 伤情程度伤情程度 医疗期医疗期(T T)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公司负担的医疗费 用用 工资及待遇工资及待遇 轻伤轻伤 一般为皮 外伤 T3 天 承担 100%的治疗费 公司 90% 无工资(基本工资) 3 天T7 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7 天T30 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T30 天 100%的按标准工资 重伤重伤 一般为头 部、 胸部重 伤、骨折 1 月T2 月 100%的按标准工资 2 月T6 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 定的费用 80%的按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继续回公 司上班 T6 月 80%的按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14、 死亡死亡 因抢救无 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 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 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类别类别 伤情程度伤情程度 医疗期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工资及待遇 轻伤轻伤 一般为皮 外伤 T3 天 不计/公司 90% 无工资(基本工资) 3天T7天 80%的标准工资 7 天T30 天 60%的标准工资 5 T30 天 40%的标准工资 重伤重伤 一般为头 部、 胸部重 伤、骨折 1月T2月 80%的标准工资 2月T6月 承担 50%的治疗费/公 司 90% 60%的标准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

15、班 T6 月 享受 60%的标准工资,解除劳动关系 死亡死亡 因抢救无 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80%) 的抢救费用 参照国家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 准执行 注: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 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 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 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

16、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 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 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 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 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 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 5 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 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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