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管理修改(版)2013.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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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连沟煤矿入井车辆管理,保证辅助运 输系统安全、高效、低耗运行,根据煤矿安全规程 、准 煤局发2013439 号准格尔旗井工煤矿提升运输系统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不连沟煤矿管 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助运输车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组织机构组织机构 为加强不连沟煤矿辅助运输管理,成立不连沟煤矿辅助 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辅助运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及成

2、员: 组长:杨玉树 常务副组长:张振锋 副组长: 杨宝石 李飞 许刚魏明玖赵强 王健郭志刚 成员:尤盘所 高洪方 郑岩磊 刘洋 孟相龙 王 秀 芦存喜 姚文龙 高雄飞 王光奇 常文浩 韩玉川 骆国华 王林泉 王志民 - 2 - 第三章第三章职责划分职责划分 第一条、不连沟煤矿机电科是辅助运输管理的主要职能 科室,其职责 1、负责辅助运输管理制度建立。 2、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管理工作。 3、负责定期组织对辅助运输车辆进行性能完好检测、 检查,并签发车辆入井合格证。 4、负责设备资产类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和落实情况。 5、负责编制辅助运输车辆中、长期规划。 6、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及配件采购计划的审核。 7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大、中、项修理计划的审核及管 理。 第二条、安全监察科是辅助运输安全管理职能科室,其 职责 1、负责辅助运输车辆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各项安全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驾驶员持证上岗情况。 4、负责井下行车路线警示标识的规划和落实。 5、负责井口区域车辆交通管理及入井车辆的检查与登 记工作。 第三条、调度室是辅助运输车辆使用管理职能科室,其 职责 - 3 - 负责各单位日常车辆的使用调度。 第四条、生产技术科是辅助运输技术管理职能科室,其 职责 1、绘制辅助运输车辆运输路线图,行车路线变化时及 时变更。 2、负责井下各施工地点人员候车点定位。

4、3、负责矿井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的规定。 第五条、经营管理科职责 1、负责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其它培训。 2、负责辅助运输车辆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车队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辅助运输管理组织机构,负责所 有运输防爆车辆的统一管理、调度工作 。 2、负责编制车队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车辆运行管理办 法。 3、负责辅助运输车辆安全运行工作。 4、负责对驾驶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 5、负责全矿生产用车的组织和调配,包括人员、材料、 配件的运送等。 6、负责车辆日常运行、点检、保养、维修等工作。 7、负责建立车辆台帐和运行、维护等记录。 8、负责提报材料、备件计划和项修、大修计划。 - 4 - 第

5、四章第四章 入井车辆技术要求入井车辆技术要求 第一条、入井矿用防爆无轨胶轮车必须有整车出厂合格 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防爆(检验)合格证,防爆柴 油机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和防爆(检验)合格证,煤 矿自检合格证。 第二条、严禁使用非防爆车辆、局部改装的防爆胶轮车 入井。 第三条、辅助运输路线有倾斜巷道严禁使用安全制动性 能不可靠的油刹(液压制动)运料防爆胶轮车入井作业。 第五章第五章驾驶员一般规定驾驶员一般规定 第一条、专职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机动车辆 驾驶证 B 证以上,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同时持有防 爆胶轮车司机证和驾驶证方可上岗。 第二条、驾驶员入井作业必须遵守煤矿入

6、井人员安全规 定,驾驶车辆必须系安全带,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 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 第三条、车辆实行专车专人管理,驾驶员每天驾驶时间 不得超过 8 小时,调换驾驶员必须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时要认真检查车辆完好情况,如车 辆不完好及时向本队汇报。 第五条、驾驶员是车辆安全运行的第一责任人。 - 5 - 第六章第六章井下交通运输规定井下交通运输规定 第一条、根据矿井总进风量和工作面实际风量,规定矿 井和各区域允许驶入车辆数量。 第二条、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 第三条、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 第四条、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第五条、所

7、有入井车辆必须随车配备定位卡、多功能气 体检测仪、至少 2 台不小于 4kg 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按照 指定位置放置且固定牢靠)和 2 个故障警示牌,两个阻车垫 木。 第六条、车队根据工作任务派出符合要求的车型,遵守 井口安全检查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主要巷道内施工或清扫卫生人员必须穿醒目 的反光服,并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门防范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 的安全措施。副斜井、辅助运输大巷、回风大巷范围内除施 工或清扫卫生外,严禁行人。车辆行驶中遇行人必须停车让 行,待行人通过或避入碉室后方可通行。 第八条、井下人员必须在指定候车点候车,如有紧急情 况采用晃灯画圈方式向车辆发出紧急停车信号严禁用灯直 接照射

8、司机,待车停稳后排队乘车。 第九条、车辆行驶区域瓦斯浓度达到 0.5时,必须自 动停机。 - 6 - 第十条、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在斜巷行驶必须保持抵挡(1、2 档)行驶,严 禁换挡,严禁空档、熄火滑行。井下直行车速不得超过 20km/h。 2、巷道交叉口、转弯处或视线不清时,应鸣笛、减速 慢行,车速不超过 10km/h。 3、巷道有人作业或进入作业区时,注意警示标志,减 速行驶,车速不超过 5km/h。 4、牵引故障车辆时,主要运输巷道速度不超过 15km/h, 转弯、下坡时不超过 5km/h。 5、发生紧急灾害救援的车辆不限速(安全行驶的情况 下) ;如有警示灯

9、及警笛时必须开启,其它所有车辆让行。 第十一条、车辆起步前检查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必须鸣 笛示警,10 秒钟后方可开动。 第十二条、同向行驶车辆,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 取紧急制动措施 100 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车辆由联巷、躲避硐室、非主干线进入主行 车道时,应鸣笛、变光,确认主车道无车辆通过时再慢速驶 入。 第十四条、巷道封闭或部分封闭交通时,所有车辆必须 按临时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行驶。 第十五条、在巷道内发生阻断交通的事故时,前后 50 - 7 - 米设置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辅助 运输管理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及领导,积极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单向行驶的巷道严禁

10、车辆逆行。 第十七条、巷道双向行驶会车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实行靠右行驶的原则。 2、下行车辆让上行车辆,入井车辆让升井车辆。 3、会车时相距 50 米开始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 关闭大灯,开启转向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4、车辆在交叉口处,必须变光鸣笛。 5、交接班期间严禁特种车辆、重载工程车辆入井。 第十八条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车辆应在联络巷或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 停放。同侧两车停放间距不小于 2 米,不同侧两车停放间距 不小于 30 米,车辆在行车巷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 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时打开警示灯。驾驶员离开 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

11、。如在坡上应挂反向档,加垫木。 2、在副斜井底拐弯处、巷道交叉口、急转弯处、喷雾 降尘点、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30 米以内的路段,严禁停 车,避免会车。 3、车辆停车时间超过 5 分钟的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 下空气造成污染。 4、故障车辆在巷道内检修时,必须在车辆前后不小于 - 8 - 50 米处设置警示标志。 5、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行驶。 第十九条、运送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人车辆必须使用专用防爆人车(车辆入井、升井 必须签单,实施一车一票制度) 。 2、防爆人车应明确定员,不得超员乘坐,驾驶室严禁 乘人。 3、带班队(班)长必须组织人员有序乘车,明确下车 地点,负责协助监

12、督、管理乘车人员。乘车人员必须排队上 下车,服从驾驶员和带班队(班)长管理,严禁抢上抢下, 严禁在车厢内站立、嬉戏、打闹,除随身携带工具外,不准 携带其它工具、材料上车。严禁将身体的任意部位及所携带 工具伸出车身外。 4、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指挥,开车前司机必须将车 门、防护栏关好,并执行本章第十一条规定。 5、乘车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信号。 6、车辆行驶中或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扒车、跳车。 7、井下各施工地点应设置候车点,并标明站点名称、 车辆运行时刻表及候车警戒线等相应标识。 第二十条、运送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 1、严禁人货混装。 2、车辆不得超载运行。 - 9 - 3、运

13、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 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施。 4、运送火工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必须 制定专项措施。 5、运送超长、超宽、超高的大型设备、物件(单件重 量超过 5T、长宽高超过 4m*1.2m*1.25m 或超出车箱的)必须 制定专项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车路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巷道内积水长度不超过 5 米,深度不超过 0.2 米,掘 进巷道不得有陷车现象。 2、行车路线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在巷道拐弯 处、交叉处、变坡点、作业点设反光标识牌、警示牌、鸣笛 标志等标识牌板。 3、在巷道拐弯和交叉点处应设减速设施,悬挂限速标 志,反

14、光警示标志。 4、煤矿斜井井筒倾角超过 8、巷道斜坡倾角超过 8 且连续坡长超过 200 米时,严禁使用胶轮车运输。副斜井井 底拐弯处应设置两道减速带,副斜井井底拐弯处、两平台处 必须设置紧急避险缓冲设施。 5、单通道巷道每隔 500 米内应设车辆躲避硐室。 6、行车路线每隔 1000 米至少设置一处加水点,并注明 标识。 - 10 - 7、禁止车辆驶入的巷道,必须在巷道口悬挂“禁止车 辆入内”标识牌。 8、在行车巷道内进行临时施工时,必须在距离施工地 点 50 米前后设置“前方施工,减速慢行”的警示牌,车辆 通过施工地点时,要鸣笛、减速慢行。在施工点 5 米前停车, 确认施工点人员躲避到安全

15、地点后车辆方可慢速通过。 第二十二条、辅助运输大巷为了形成环线行车,车辆必 须经过回风大巷时,执行以下措施: 1、进入回风大巷风门前,司机必须用随身携戴的便携 式甲烷检测仪进行瓦斯检测。 2、监测监控中心发现上述区域瓦斯超限时,通知相关 科室和人员设置警示标识,瓦斯超限区域禁止任何车辆通 行。 3、专职瓦检员必须每班对上述回风区域进行瓦斯等有 害气体检查,如遇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应及时汇报矿 调度室,并在回风巷入口处悬挂“禁止车辆入内”警示标识 牌。 4、井下辅运大巷与回风大巷行车执行一进两出原则, 即一进-辅运大巷进车,两回-辅运大巷、回风大巷车辆升 井。另 F6202 辅运顺槽口向南工

16、作面可双向行车通过 9 号风 门升入井。 5、如井下搬家倒面或其它情况需调整行车路线时,由 - 11 - 矿调度室统一协调。 第二十三条、井下特种车辆(包括铲板车、支架搬运车、 蓄电池机车、多功能车叉车、装载机等)运行特别规定: 1、特种车辆司机必须符合驾驶员一般规定。 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示高标志。 3、在搬家倒面时,编制搬家倒面期间井下行车管理制 度,井上下设置临时车辆调度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对 普通车辆和特种车辆合理分流,特种车辆集中运输期间,要 严格控制车辆入井。 4、 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 大巷内重载不超过 10km/ h, 空载不超过 15km/h,进入作业地点不超过 5 km/h。 5、特种车辆入井前必须进行完好检查,对制动、转向、 液位、灯光等性能进行检查试验。 6、装车时要掌握好设备重心,使设备重心靠近车辆的 载物中心,同时用专用工具捆绑,使用前对捆绑工具进行完 好检查;单车装运超宽、超高物件时,设备与铲板之间应加 有垫木,防止滑动。 7、装卸车时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作业地点,指挥人员 在设备倾倒半径外的安全地点指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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