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合同的治理_3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758279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通过合同的治理_3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通过合同的治理_3》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通过合同的治理_3(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通过合同的治理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后段“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据此,民法通则将不完全具备此等要件之表意行为分别称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或可撤销之民事行为”。这种尴尬, 也是合同法无法避免的,因为人们普遍承认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若以法律行为必为合法,则“无效合同”,即当绎为“无效之双方合法的表意行为”。为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概念上的混乱,本文在传统民法学的意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仅以之指称表意行为。)现行合同法未设合同行为有效之一般规定,依据一般法与特别法之关系,民法通则之规定,对于合同-双方行为自当适用。 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年龄、智力、 精神状况相适应之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