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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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自 历史 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 哲学 的 自然 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 发展 :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另一个就是“法学家的法哲学”。后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人才辈出、著述洋洋大观,逐渐形成强势。其中,萨维尼、普赫塔、耶林、柯勒、埃利希、赫克等人相继独创法哲学体系,获得国际范围的学术 影响 力;1949年去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具有此种影响力的最后一位代表。其后,德国法哲学

2、失去了昔日的辉煌,将强势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法 理学 ,以至于当代的法学者们普遍地不大重视、甚至根本不了解德国二战以后法哲学的进展。 我国大陆及 台湾 地区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陆续介译德国法哲学家们的作品:例如,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以及我与许章润教授主编的西 方法 哲学文库已将数种德国战后的法哲学名著纳入翻译计划。在此方面,林荣远教授单人独骑,近年翻译多种人文社科及法学作品,功不可没。他于XX年12月又将赫尔穆特科殷的法哲学译成汉本,实属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可喜可贺。 客观地说,科殷并非战后德国法哲学界的领军人物,其法哲学一书在学术上的贡献也不是最为突出。这本书的价值乃在于它是一

3、本优秀的权威的法哲学教科书。若论权威的法哲学教材,除这本书外,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版的还有数种,比如海因里希亨克尔的法哲学导论、沃尔夫冈瑙克的法哲学的基本概念、莱因霍尔德齐佩利乌斯的法哲学以及阿图尔考夫曼与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的当代法哲学和法律 理论 导论等。比较而言,科殷的法哲学以高屋建瓴的理论概括、学说理路的清晰梳理、学术争论的敏锐辨析、翔实的材料论证和简洁平实的语言表述而独树一帜,故而长期享誉学界。 本书于1950年由柏林瓦尔特德格鲁伊特出版公司出初版,至1993年已出第5版。1969年第2版大体确定了现行版本的 内容 框架,以后版次的修订多集中在材料的增补。本书共6章,分别讨论

4、了历史上的主要法哲学学说、本书所持立场的基础、法律的文化考察、法的原理、实在法及其效力、法律思维方法等等。这里不可能对该书的内容一一进行评点,故择其要端而述之,以与方家商榷。 1.科殷法哲学思想的特征。美国法理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在其名著法理学中将赫尔穆特科殷的思想归为战后德国“价值定向的法理学”,认为科殷的法哲学在方法论上明显地受到了哲学家埃德蒙胡塞尔、马克斯舍勒和尼科拉哈特曼等人所倡导的现象学的影响。其内容乃是对古典的个人自由主义和 经济 自由主义哲学的一种重述与修正。 .科殷法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像一切在传统上注重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一样,科殷也把自己理论的出发点限定在法的根本 问题 上。在主张

5、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们看来,法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它应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提问,哲学家回答。它关涉“究竟”的问题。科殷在法哲学绪论中也开宗明义地指出:法哲学不应放弃法学在其他领域已经获得的认识,但却必然超出这些认识的界限;它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难题与哲学的普遍的、原则的问题结合起来。其所探讨的根本问题在于:法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内容是否可以界定?或者按照阿图尔考夫曼的观点,法哲学的题目是“正确法”和“正义”。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 研究 :什么是正确法?我们如何认识及实现正确法?在这一点上

6、,科殷与考夫曼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 .科殷法 哲学 理论 讨论的难点。通过对 历史 上各主要法哲学学说的梳理及对法哲学学科分支之认识价值的 分析 ,科殷发现:法哲学的难题实际上是对不同的价值评判、不同的价值观的处理。在对法的认识上,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难以找到某种正确评断的标准。尽管如此,科殷仍然对此提出了一些理性的“弱命题”:各种价值判断与实际的相互关系的判断密切相关;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学说应具有内在的一贯性;作为价值判断的道德应具有普遍性; 法律 制度不得违背人性。基此,科殷坚持哈特曼、舍勒、齐美尔等人的哲学人类学立场,确信人类既有客观求实接受和 研究 世界的能力,也有把握和实现精神价值的能

7、力,人类能够把自己的生机勃勃的毅力旨在针对这种价值的实现,并且既在主观上也有客观上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同样,由人类所创造的法律尽管其形态多种多样,但并非是杂乱无章的,也绝不是某种僵化的东西,而是处于 发展 、适应生活的种种要求的持久过程之中。根据这个立场,科殷主张把 自然 法与实在法结合起来。他指出: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彻底分隔开来原则上是错误的。自然法恰恰存在于实在法之中。后者正是吸收了正义的原则而引申出自己内在的权威和效力,自然法成为评判实在法的尺度,实在法依赖自然法生存。科殷在法哲学中以下列充满理想的句子作结:“法对 社会 道德的伟大王国怀着感激之情。建立真正的法,建立一种真正公正的和自由的社

8、会制度,似乎表现为社会道德的义务。如果制订得正确,法会为社会道德上人格的一种自由的、符合本性的发展创造社会的前提条件,因此,它是在社会的世界里社会道德的基础之一。”我们在这个宣示的理想中读到了古典时期思想家们的信念,这个信念在当代学者的思想体系中已日见式微。 诚如博登海默所评论的那样,科殷在战后德国“复兴的自然法运动”中做出过独特的贡献,读者也可以基于上面引述的观点见其一斑。但我们不能将这种成就过分拔高。科殷的这本书总体上属于正统的德国法哲学教科书的路数:注重宏阔而疏于细节,精于原理而回避现实。相形之下,新近出版的一些法哲学著作弥补了这方面的缺憾。例如,阿图尔考夫曼的法哲学关注制度人心、取精用

9、弘,更富有 时代 气息。但我们不能因此而苛求科殷,因为每一个时代的学者有每一个时代的特殊使命:科殷热心参与战后自然法理论的重建,他完成了一个称职的学人的使命;更何况,科殷的理论及提出的 问题 至今仍值得我们深思呢! 最后,我就本书的翻译本身作些简要的评论。我个人认为,林荣远教授德文造诣很高,两种文字转换流畅自如。但语言的熟稔也可能会有负面的 影响 ,即:过分相信自己对文本的理解,而惰于查考自己不大熟悉的专业术语和人物,以至于造成本可避免的遗憾。本书所涉人物、著作和法学概念众多,其中有些已成通译。但林教授自创新的译法,反而令人困惑。比如,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被译成法哲学的基本路线,黑格尔哲学中的一个

10、重要概念“扬弃”被译作“保留”;康德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分别被译为“理论的理智”和“实践的理智”;萨维尼的“民族精神”译成“人民精神”;凯尔森的“基本规范”译作“基本准则”;英美法官判决中的“判决依据”译为“理性的决断”,判例法上的“遵循先例”原则被译成“显然的决定”。尤其是,译本第17页把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名言“天恩不会取消本性而只会使本性完善”,译作“喜欢自然不必取消,但是必须改造”。见到这样的翻译,我只能扼腕叹息:误译并不是不可避免的,可谁人又能担保自己的译作百分之百的准确呢?译事之难,学人百年之痛。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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