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法律史研究的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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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近代法律史研究的新视界清代的司法/审断问题,近年来已成为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热点。里赞教授新近的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一书,1在材料使用和论述视角上都有“知识增量”,可谓近代法律史研究的佳作,颇值得一读。晚书将常见的司法称之为“审断”,旨在表明一个核心的观点:晚清州县的审断不能称之为“司法”,而是地方官“政务”的一部分。2这一核心思想贯彻于全文之中。晚书主体分为“问题”、“背景”、“实践”、“反思”、“角色”五章。在问题部分,作者敏锐地提出,以现代意义的“司法

2、”讨论晚清州县诉讼及其审断的做法普遍存在于既有研究中,已经造成了重大的误解,即忽略了清代州县作为地方全权职责的父母官角色,误将州县官当作“法官”,且将州县审断以现代“司法”视之,而目前法史学界围绕州县诉讼所发生的“论争”以及诸多理论争议多与此相关。于是,晚书便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与黄宗智在清代州县“审断依据”问题上的争论作为切入点,以中国而非西方、传统而非现代为视角,重新展现和研究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作者先利用大量的典籍资料和研究材料强调清代州县官职掌“靡所不综,首在狱讼”的背景。在进一步利用材料分析该问题时,依托的主要是几乎未被系统使用过的南部县衙全清档案。众所周知,南部档案是目前发现

3、保存最完整、跨越时间最长的清代基层档案。作者以南部县档案为依据,尽可能还原并展现了晚清州县审断的真实情况。具体而言,晚厘清了基层审断中的案件分类问题,即无论是制度设计或州县的实际观念,晚清州县诉讼并不存在如既有研究指出的“民刑之分”,在案件处理上,州县只是以案情的轻重将其分“重情与细故”两类,在重情和细故中,基层州县官的权责是不一样的。而基层审断的程序被作者概括为“告则理”、“理不一定准”、“审不一定断”、“断不一定依律”四个基本步骤。各个部分均有相当的南部档案作为立论基础,使得整个过程的描述极具说服力。在“断不一定依律”环节,作者直面现有法律史学界对传统中国司法依据的争论,以实证的方式提出,

4、依律而断的情况其实并不多见,南部档案反映出基层审断的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案件并未按照律例的规定得到审断,而存在大量从宽、从轻,甚至明显有违律例规定而做出判决的情况。相较于其他学者运用“法理”分析而对黄宗智教授提出质疑相比,里赞教授依凭大量司法档案统计而得出的“断不一定依律”的结论是对黄宗智教授所称清代基层司法“依法而断”的更为有力和直接的反驳。在通过司法档案展现晚清诉讼的几个环节之后,作者对审断依据问题做了较为深刻的反思。晚书从民间的诉求出发,强调两造诉讼并未因律而起,其诉讼期待也非以律而结,而在被皇帝授予地方治理全权之后,州县对案件的审理虽有规可循,但其具体的办案过程并未一丝不苟地照章办事,而是

5、依照其个人对案件的判断和理解便宜行事,这些更为突出地反映出州县审断的灵活性。晚书所描述的细节尤应受到关注,被现有研究忽视的批词、判词等环节,作者通过大量司法档案的展现和分析,呈现出州县审断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充分表现在适用时间、适用对象、内容乃至用语特色上。晚书并未满足于此,在依凭司法档案进行反思之后,作者还从州县官的角色出发,重新阐释了清代乃至传统中国基层诉讼中的审断问题。在作者看来,情、理、律三者无疑都应当视作州县审断的“法定”依据。当下所谓“法”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包含了多层次的意义,而非单指狭义的律例条文之法。换言之,依律例也好,依情理也罢,都符合清代对纠纷裁断的制度规则,三者皆为

6、“法的渊源”,不存在依律就“合法”而依情理就“不合法”的问题。情、理、律三者之间并非泾渭分明的非此即彼的关系。由于州县官的全权集中体现在对地方社会稳定的维护上,因此,州县官的所有作为,包括审断行为,都应当看作是其对地方治理所采取的行动。州县官审断的过程也就不同于法官是一个司法过程,适用法律也不是其价值取向。州县官审断时不会考虑是适用律例还是情理,他们关注的是如何以最便捷的方式了结纠纷,从而维护地方社会的和谐。事实上,在消除纠纷、稳定社会的价值取向下,州县官可以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以一切可能的手段来达到这个目标。情况往往是,只有当适用法律有利于纠纷解决的时候,州县官才会严格依照律例办理,一旦适用法律

7、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州县官自然会以其他的方式解决纠纷。当然,晚书并非毫无可商榷之处。在我看来,作者虽提及清代州县诉讼中“重情”与“细故”的区分,3但只是强调不能简单地以“刑事”、“民事”描述“重情”与“细故”,而应当注重古今用词的区别。4然而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晚书并未描述这两者在州县诉讼中如何不同,反而将州县诉讼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论证。无论从清代的成文律例还是基层的诉讼实践来看,“重情”与“细故”都有着不同的处理程序,由于严格的审级管理和追责体制,州县官对重情案件的处理恐怕更倾向于“依律而断”而非作者一再强调的“多元一体”的灵活处理。此外,在一些章节的南部档案使用上,似乎可以更加精细一些。瑕不掩瑜

8、,晚书的价值远超其未尽之言。按照作者自己的归纳,晚书的核心主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从父母官的全权角色出发,明确基层州县官的审断不是现代意义的司法活动,而更多是政务行为;州县审断的依据并不惟一,而是以解决纠纷为目标综合运用情理律;基层审断并未有一套得到严格遵循的制度规范,因此在基层审断过程中充满着极大的灵活性。5相较于这些观点本身的创新价值,本书所表现出的近代法律史研究风格的转向更值得关注。中国法律史曾长期囿于典籍制度的考据和寻找“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的学科使命,6从而使法律史的研究缺乏对中国“法”的自主性认识,在材料的查找和使用上,也流于对既有典籍“削足适履”的拼凑。从这个角度讲,里赞教授的这一

9、著作至少在两个层面推进了中国法律史的研究。第一,中国法律史是研究中国的问题,因此论证的视角和理论前提都应当考虑中国自身的历史实践。晚书从清代州县诉讼实践出发,克服了现有研究中对西方理论模式的比附,从而得出了较为可信的结论。第二,近代法律史的研究应当更多从现存司法档案出发,以新材料发现或丰富法律史的研究问题。与上古和中古时代不同,明清至民国,乃至新中国的法律史研究尚可寻找到各地保存的档案资料,广义上讲,近代法律史的研究除司法档案之外,族谱、行规、诉讼指导书、官箴、官员日记笔记等等都有着较广阔的材料挖掘空间。但多年来,除了利用既有的档案资料,如巴县档案、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等外,真正以民间学者身份自

10、行档案而完成的专题研究尚不多见。而需要特别提及的是,里赞教授此书的资料收集,始自六七年前,彼时的南部档案还未为学界认知,更没有现在清史工程介入后的数据化和系统化整理,而里赞教授同其夫人赵娓妮博士凭个人努力,完成此浩繁的资料查找与整理工作,进而完成此书的写作,当属晚书在学术知识贡献之外,为近代法律史学界树立的研究榜样。参考文献135里赞.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侧重四川南部县的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17.2里赞.司法或政务:晚清州县诉讼中的审断问题J.法学研究,XX,(5).4里赞.刑民之分与重情细故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XX,.6刘昕杰.“中国法的历史”还是“西方法在中国的历史”: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再思考J.社会科学研究,XX,(4).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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