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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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转承责任归责原则探讨 内容摘要 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适用过错推定;4有人主张采用英美法系国家做法,适用无过错责任;5也有人先主张过错推定6现主张无过错责任。7现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已有明确的规定,盲目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对发展经济未必有利,若采用过错推定原则,雇主不仅必须证明自己主观上无过错,还须证明雇员主观上也无过错,才有可能免责,可见要摆脱责任并非易事,而且即使他能证

2、明自己和雇员均无过错,如果受害人也无过错的话,按公平原则,他仍须承担部分责任。这样,受害人的利益已足以得到有效而合理的保护。如果一味强调雇主的责任,不给其任何抗辩的机会,即使其无过错也要令其承担责任,虽然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却不公平地损害了雇主的利益,未免顾此失彼。 因此,雇员在职务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也只能视为雇主的行为,而不能认为是雇员的独立行为。由于雇员在执行职务时的主观意志得视为雇主的主观意志,其客观行为得视为雇主的客观行为,因而由此种主观意志指导的客观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和损害,均应由雇主而不是雇员来承受。同时,雇主之所以要对雇员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一旦雇主从事某种活动,则此种活

3、动通过其雇员的侵权行为,会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此种损害之所以会发生,显然是因为雇主希望从其雇员的活动中获取利益。当雇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公平原则要求雇主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由无辜的受害人承担此种责任;雇主之所以要对雇员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是因为雇主可以更好地消化此种责任。另外,要求雇主对其雇员的职务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权利义务一致原则的必然要求。除少数特定情况外,任何一种权利,都有一种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存在。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有权享有雇员的职务行为给其创造的利益,相应地,他应对这一职务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前提是雇主或雇员主观上有过错。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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