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中的刑法学研究:理解、反思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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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转变中的刑法学研究:理解、反思与出路近日,笔者拜读了李海东先生的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和刑法理论。全文意气洋洋,气势磅礴,一口气读完,大感无比酣畅痛快。本文作为李海东先生刑法原理入门的代自序,既有作者随笔的率性与感慨,又有作为一名刑法学者同时又是学术著作作者所应有的严谨和理性。纵观全文,文风强悍大气,语言精准犀利,思想鲜明深刻,结构完整规范,总的来说,是刑法学术散文中难得一见的佳品。现从文章主要内容、作者写作意图和笔者读后收获,这几个方面来展开。一、文章主要内容本文分

2、为八个部分,其中每一部分都有一个小主旨,旨在说明某一具体问题或者阐述某一具体观点和看法。而这八个部分,又相辅相成,前后呼应,共同组成了一个大的主旨,也就是作者写作本文的主要意图。现将此八个部分的小主旨分析如下。其一,作者作为这个时代的刑法学者,以其自身强烈的责任感和学术精神,对中国的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了善意的批判,指出中国现行的刑法学体系沿用苏联维辛斯基模式的理论滞后和社会脱节问题,建议广大学者虚心接纳“刑法学理论幼稚”这一现实,并对“刑法学研究到头了”这一无实质性进展的研究论调提出了批评和建议。我国建国初期,曾在社会制度、立法模式等多个上层建筑领域,对苏联进行学习和模仿。但随着社会的变迁,特

3、别是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经济基础,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出现。严重落后、与社会脱节的立法模式只会被规避或替代,而无法继续适用。其二,作者认为:刑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抑制国家对刑罚的恣意和滥用,更好地发挥刑法自身的目的和价值,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保障人权。我国的司法权一直由国家公权所垄断,在惩罚犯罪的时候往往形成:以公诉方为代表的国家公权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之间的直接对抗。在控辩双方中,公诉方往往凭借着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压倒性地战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法对自己进行行之有效的辩护。国家只有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增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才能

4、制衡国家公诉权,防止司法恣意,确保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其三,作者指出现行的刑法以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实质或称为本质,是欠缺规范性的,同时这种认识会对罪刑法定主义产生消极的影响。对罪刑法定主义最经典的概况为: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不溯及既往。如果一项行为符合犯罪学中对犯罪的定义,是否一定构成刑法学中的犯罪呢?如果一项行为具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危害性,但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是否能够认定构成犯罪、能否进行刑罚处罚呢?上述两种假设,答案是否定。笔者更倾向于认为:刑法应当以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作为犯罪的实质或本质。其四,作者指出现行的刑法理论研究的方法论也是严重缺乏规范性的,甚至在逻辑

5、上自相矛盾、循环自证,无法自圆其说。这些研究方法,看似无比正确,适用范围极其广泛,但是实际上,模棱两可,不精确,不准确,不符合刑法学自身的逻辑和规范性要求。其五,作者又对刑法的定义做出了联盟探究和质疑。刑法作为一大部门法是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分支和具体化,其基本专业术语理应与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立场保持一致。但遗憾的是,法理学和法哲学仍在采用马克思关于法作为阶级斗争统治工具这一观点,所以刑法的定义也应是阶级斗争的统治工具与手段,而无法体现出刑法对国家的制约和抗衡,无法体现出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其六,作者对刑法学学术圈的一些现象进行了批判。批判的主要现象有:夜郎自大到眼里只有自己研究成果

6、的狭隘思想;不追求学术研究的质量而盲目攀比学术成果的数量;对学术成果的衡量标准表面化、数字化、肤浅化。学者在做学问的时候,应当保持实事求是、不骄不躁的心态,任何急功近利、心气浮躁的行为都是要不得的。其七,作者认为:社会危害性理论为刑法的泛道德解释与执行大开了方便之门,因为社会危害无需任何过渡就可是以一种道德评价,从而为刑法泛道德的介入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根据。部分刑法学者在理论研究中,看似义正词严高举“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大旗,实质上却是在进行“刑法的泛道德解释”的感情用事。对于犯罪行为,普通民众可以义愤填膺,但作为一名刑法学者应该保持克制与理性。其八,作者含蓄地批判了,因经济制度的转变所带来的一系

7、列社会问题。在社会转型期,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激化,刑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必然要进行扩充和调整,而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使刑法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的调整和修改看似跟得上时代的潮流,却与整个刑法体系格格不入。以上这些就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二、作者写作意图作者之所以枚举大量的事实,除了表达对现行刑法体系自身存在的问题的不满,表达对现存刑法学学术圈不良风气和肤浅做派的不满,更重要的是希望广大学者知耻后勇,勇于面对存在的问题,抓住机会,迎接挑战,通过一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来完善刑法学理论和实践体系,来改善刑法学学术圈的氛围和评判标准。号召众人有所作为,才是作者对他们那个时代的人和刑

8、法理论的期许和要求,也才是本文真正的写作意图和目的。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社会转型加剧,社会矛盾激化,正是进行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时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与日俱增。如何实现由国家本位主义向个人本位主义的立法转变?如何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冲突对抗?如何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避免公民权利受到任意侵犯?这一系列问题都是我们这代人在研究刑法学理论时应当面对和解决的。三、结语笔者在拜读后李海东先生的本文之后,除了心怀无比的崇拜之情外,还有一些别的感想。在拜读此文的过程中,笔者同时也在读陈兴良先生的刑法的启蒙,对刑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和一些代表人物进行了一些了解

9、。因为,陈兴良先生的刑法的启蒙主要是纪传体格式,即以某一代表人物的核心思想为主题展开某一专题,并以代表人物出现的先后顺序为线索,铺开全文。 所以,在读此文时,笔者也对我国现行的刑法学体系问题进行了对比,对作者所特别指出的不尽人意的地方也深有同感。很遗憾地发现,中国的刑法学理论体系是不成熟的不完善的,甚至可以说是不忍深读不忍细看的,一些基本原理模棱两可,一些基本理念与近现代刑法学界主流思想相去甚远。中国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中国的刑法学理论建设更是应该加快步伐。面对落后的现状,我们能做的,也许就是追随像李海东先生这样人的步伐,去为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这也许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人对现有的刑法理论体系所该做的事情吧。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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