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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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论隋与唐前期中央文官机构文书胥吏的组织系统一 隋唐中央文书胥吏的构成 隋唐是 中国 古代官僚制 发展 的重要时期,针对隋唐胥吏的 研究 ,也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日本筑山治三郎、国内张广达、俞鹿年、廉湘民等先生对唐代的胥吏均有专题研究。对隋唐胥吏的探讨,更多是围绕“主典”和“流外官”而进行的,以王永兴、郭锋、李锦绣、任士英等几位先生的成果为代表。这些都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1 。编辑。 通常所谓胥吏,包括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员、处理具体事务和技术性

2、工作人员、从事其他杂务厮役的人员三部分。本文以第一部分为研究对象。宋朝分类比较清晰。在官之下,从事文书工作者为“吏”,从事具体事务者则称为“公人”。反映在制度上,中央各机构的设官、置吏有明确规定,如宋史卷一六一职官一所记尚书都省“设官九:尚书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各一人。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书令史三十有五人,守当官六人。”但是隋唐文书胥吏是一个形成过程中的阶层,其分化程度还不及宋朝。在唐律中,“吏”的概念比较宽泛,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解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时云:“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据此,则凡在官府供事者,除了“卒”外

3、,“勋品以下,爰及庶人”2 均为吏。在唐人观念中,“吏”有广义的“凡百执事,谁非吏职?”与狭义的“吏者,谓官长所署,则今胥吏耳,非公卿百僚之例”这两种含义3 。在隋唐的行政制度中,也没有找到一个概念能与“在官府中专门经办各类文书”的人群集合准确对应。所以,在此有必要以文书胥吏的核心任务办理文书为中心,并 参考 唐朝 社会 观念以及职位的发展方向,对隋唐中央文官机构中文书胥吏的构成作一简单 分析 。在中央机构中,流外官中的行署文案者,即与“主典”概念大致相当的台省“令史、书令史”,寺监“府、史”等流外官构成隋唐胥吏的主体。对此,学者意见一致。唐制对其职掌有明文规定,“尚书都省令史、书令史并分抄行

4、署文书”,“以主事、令史、书令史署覆文案,出符目”,“凡令史掌案文簿”等等4 。府、史职掌与之相似,如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记家令寺有“府十人掌受事上抄,行署文案。馀府准此。史廿人掌同府”5 。但是,“流外官”概念并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首先,数量巨大地方佐史等胥吏就不属于流外官6 。其次,就中央文官机构而言,其中还存在一些胥吏,其身份地位尚在流外官以下。令史、书令史、府、史中的绝大部分为流外官,但以唐六典各官府职员的设置情况与基本同时的通典卷四十所载开元二十五年流外官品令比较,诸冶、诸屯、诸铸钱监等机构的府、史就不是流外官。此外,据唐六典,在秘书省著作局、殿中省、内侍省和

5、太子左春坊诸局中,设有“书吏”一职,书吏与令史、书令史性质相似,敦煌发见永徽东宫诸府职员令残卷明确记其职掌,如司经局下记“书令史二人掌行署文案。馀局书令史准此。书吏四人掌同书令史”7 。可见书吏职掌与前引令史、书令史,府、史之职掌完全相同,当为专司文书的胥吏,但书吏却也不在流外官之列。另外,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为低级流内官,从其职掌与唐人将其视为胥吏的社会观念看,应属于我们考察范围之列。其中,张广达先生已经证明主事、寺监录事这些 法律 上的流内九品官在社会观念中被视为流外,归入吏职。沿此思路,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三官亦然。其职掌为办理文书,从

6、“事”或“书”的名称便可看出其职掌与文书有关8 。就门下录事而言,唐律疏议卷五名例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可见门下录事有依照令式勘检文书之责。在唐朝他们也被视为胥吏。如开元十三年,行封禅之礼,“中书令张说自定升山之官,多引两省录事主书及己之所亲摄官而上”。中书舍人张九龄看不惯张说的做法,对他说:“今登封霈泽,千载一遇。清流高品,不沐殊恩,胥吏末班,先加章绂,但恐制出之后,四方失望”9 。张九龄正是把录事、主书看作胥吏末班。中书主书的情形与之相似。中书主书的职掌是“司中书簿籍”10 。在唐人眼中,其也属胥吏。如代

7、宗时元载为相,重用中书主书卓英倩、李待荣,被人称为“外委胥吏”11 。又如宪宗初,郑馀庆为相,对窃权干政的中书主书滑涣“复以胥吏蓄之,时论归重”12 ,可见在唐人看来,胥吏才是中书主书理所应当的身份。除此之外,隋唐尚书都事、中书主书是由南北朝尚书都令史和主书令史发展而来13 ,在唐代,他们又都是从“流外有刀笔之人”中选拔出来14 。所以,无论从其职掌、人选、渊源、都与令史、书令史等流外胥吏关系密切,不仅被当时人目为胥吏,而且从发展角度看,他们在宋朝又最终从制度上被明确归入吏职15 。因此,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各省、御史台及东宫主事、寺监录事等低级流内官,也应该进入考察隋唐胥吏的视野之

8、中。同样,“主典”概念也不能涵盖隋唐机构中所有的文书胥吏。先从概念上看,主典为四等官之一,勾官是与四等官列的概念,唐律中诸如“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主典及检、勾之官为第四从”16 等律文都表明勾官与主典为并列关系,那么,寺监中作为勾官的流外官录事等胥吏 自然 就不属于主典。再举一个实例,上文已证门下录事为胥吏,王永兴先生认为其不是勾官17 ,同时它也非主典,因唐律规定“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驳正,却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驳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驳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

9、掌主典,律无罪名”18 ,可见门下录事不是主典。围绕文书的运行过程,还有一部分专门负责文书传递工作的胥吏。如唐门下省、中书省均有“传制”一职。门下省设有“传制八人”,“掌送制敕。流外之中,最小吏也,分番上下,亦呼为番官”19 。与之类似,唐制规定低级无职事品散官应于吏部当番上下,“若都省须使人送符及诸司须使人者,并取兵部、吏部散官上”20 。这些人地位很低,尚在令史等胥吏之下,史称其“甚为猥贱,每当上之时,至有为主事、令史守扃钥执鞭帽者”21 。此类人虽与文书工作有关,但他们并不是文书形成的参与者,论其职责实属从事杂务厮役的一般小吏,因此本文不予关注。通过以上考述,在我们所见到的唐代官员分类制

10、度中,文书胥吏大部分属于勾官、主典的现象显示了其以文书为职责;而胥吏大多数属于流外官的现象显示出其地位低下、与官趋于分离的特点。但同时这些概念并不能容纳正在形成中的隋唐文书胥吏阶层的全体,如既非勾官亦非主典的门下录事,以及中书主书、诸司主事等在法律上是流内官,但从社会观念看属于胥吏;书吏和部分府、史是胥吏但又无流外品。可见在隋唐时期,在社会观念中对胥吏概念有所认识,但比较严密的胥吏概念尚未在制度中出现。基于此,根据胥吏与文书 政治 紧密关联的特点,从发展的角度,我们将专门处理文书的人员,即尚书都事、门下录事、中书主书,诸司主事、主簿、录事等部分流内官,以及令史、书令史、府、史等流外官,还有书吏

11、、部分府、史等流外以下人员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考察,因为学者们已经从不同视角对隋唐胥吏的职掌、管理及其对行政的作用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但对中央机构内文书胥吏组织系统的研究尚少,所以本文重点考察南北朝后期到唐中叶中央文官机构中,在“官”之下一个文书胥吏组织系统发展的过程和环节,试探讨隋唐专司文书之“吏”发展的特点,以及这种特点在“官吏分途” 历史 进程中的意义。 二 隋朝中央文书胥吏系统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统一和对地方控制的加强,使中央事务剧增,对处理文书的需求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这大大刺激了政府中以文书为务人员的 发展 ,造成了牛弘所谓“今令史百倍于前”22 的状况,同时又使令史等因“文案烦屑”而

12、“渐为卑冗”23 。文书人员数量的增加和地位的普遍下降,构成了在文官系统之下形成一个文书胥吏系统的基本条件。与前、后代对比,隋朝中央文官机构内胥吏组织系统的改革和完善尤其引人注目,这在作为决策、行政核心的三省中反映得最为明显。随着三省制的逐步确立,三省趋于平衡,六部与九寺得到明确分工24 。在文帝、炀帝的机构调整中,综合南北之制,使中央政府内专司文书的人员在职名与品位上整齐划一,初步形成系统,使“吏”这一阶层在中央核心行政机构中突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分置主管文书的官员都事、录事、主书。 其中,尚书都事在前代叫尚书都令史,北齐八名,梁、陈各五名。隋文帝改为尚书都

13、事,设八人。其改为六名,则是炀帝在大业三年定令时,由“当八座之数”到“当六曹之数”,使之“分隶六尚书,领六曹事 ”25 。而门下省设录事则是北朝的制度,北齐设从八品录事四人,梁、陈未见有门下录事的记载,隋置门下录事六名。在前代中书省有主书。唐六典卷九中书省“主书”条注:“梁氏不置”,此误。虽然在隋书百官上、通典职官三亦未记梁是否有主书,但是在梁代史料中,多见“主书”之记载,如梁书卷三八贺琛传记:“高祖大怒,召主书于前,口授敕责琛”。又有“有事遣主书论决”;“遣主书宣旨”等26 。可见梁中书省设有主书。此后,“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北齐十人”27 。隋将中书省改称内史省,遂置内史主书十人。 就

14、北齐、梁、陈来说,此三官均置者惟有北齐,而其品位略有差异,据隋书百官中,北齐尚书都令史、门下录事为从八品上,中书主书为正八品下。隋在调整其名称、数量的同时,其品位也趋一致,都事、录事、主书,隋文帝时都是从八品28 ,炀帝大业三年令又同升为正八品。 各司主事的普遍设置及其地位的确立。 南北朝时,三省中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设置情况比较混乱。在北齐,门下省有从八品主事令史八人,中书省不置主事29 。在尚书省二十八曹中,只有“吏部、仪曹、三公、虞部、都官、二千石、比部、左户,各量事置掌故主事员”30 。可见,尚书省内非诸曹都有主事,且其地位似在“掌故”之下。 南朝梁,隋书百官上记梁中书省“有通事舍人、主事

15、令史等员,及置令史,以承其事”。可见中书省置主事令史,但未记其品位。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历宋、齐,中书置主事,品并第八。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此条是中书主事条,其中却记梁“中书令史”,值得怀疑,与前后注文都记述主事也不相符。察同卷“令史”条注:“梁中书令史八人、书令史十二人,品皆第九。”员数、品位都与前“主事”条所谓“中书令史”矛盾。二者相较,考虑到梁中书省设有“主事令史、令史”的情况,可知主事条注漏“主事”二字,应记为:“梁中书令史二人,品第八。”在梁门下省,设有门下主事令史,为三品勋位31 。梁尚书省内未见有主事或主事令史的记载。南朝陈,据唐六典门下省“主事”条注,陈门下省置主事令史。但员数、品位不详。中书省是否有主事或主事令史,史料存在分歧。隋书百官上记陈中书省云:“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事十人,书吏二百人。”册府元龟卷四五七台省部总序与之同。但唐六典中书省“主事”条注却明确记载:“陈氏不置”。我们认为隋书、册府元龟有误。祝总斌先生对此曾有考证32 ,在此略做补充。据通典职官三“中书省”记:“省中有中书舍人五人,领主书十人,书吏二百人。”同卷“主书”条记“齐于中书置主书令史。陈置主书而去令史之名。”唐六典中书省“主书”条注:“陈氏中书置主书十人,去令史之名。”两处记载的共同之处是都记有“主书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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