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741386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6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论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与现实意义论文关键词:正当程序 说明理由 程序价值 现实意义论文摘要:说明理由制度的程序价值和现实意义,即有利于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增强决定的一致性;有利于约束 行政 裁量权,防止决定专横和任意,使得决定更趋于理性和正确;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尊严,增强对行政决定的接受程度;有利于减少行政相对人的争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从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扩大法制宣传和 教育 ,提高公权力行为的可预

2、测性,增强行政相对人的守法意识。1926年,大陆法系的奥地利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典,其后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等国家纷纷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令人意味深长的是,除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之外,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几乎都是清一色的遵循严格规则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甚至连行政官僚色彩最浓、程序传统最淡薄的法国,也于1979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1。在西方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典或者 法律 规范中,无一例外的均将“说明理由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法的精髓而固化下来,如联邦德国行政程序法(1997年)第39条规定:书面的或者书面确认的行政行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在说明中,应当

3、陈述当局作决定时考虑的主要事实和法律理由。说明理由逐步成为公权力行使中一项重要制度,在制约权力和保护权利的道路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被称为“第三条自然法原则”2。说明理由制度作为行政程序控权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该制度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作出了对于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必须在决定书中说明其依据的基本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用事实推导出相关处理结论的论证过程,行政机关的政策考量等相关理由,从而表明理由与最终决定的内在联系。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政决定必须具有足够的、合乎规则的事实依据和有效的规则,是法律正当程序中的重要构成要素,违反说明理由义务有可能直接影响或者导致行政决定的法律

4、效力。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说明理由具体内容的规定都比较概括,如我国 台湾 地区行政程序法规定:“说明理由透过扼要阐述有关规定之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以明示方式作出。”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虽然法院司法判决在说明理由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历来缺少说明理由的传统。随着行政立法的日臻完善,说明理由制度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并在有关的法律中得以体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说明理由制度作为正当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体现了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正当程序的价值追求,现实意义重大。(

5、一)有利于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增强行政决定的一致性公开原则长期以来就一直被视为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英国曾经有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就是说,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公开旨在让民众亲眼看见正义的实现过程3。行政公开具体而言,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依法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 社会 公众公开,以使其知悉有效参与监督权力的运行。行政公开是现代 民主 政治 的题中应有之意,其目的在于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以达到强化民主政治,防止行败之功效。当前推进 公共 服务行政已经成为时代发

6、展的潮流和趋势,力求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架起一座沟通与信任,服务与合作,执法与守法, 管理 与监督的桥梁,消除传统的行政中存在的怀疑与对抗,势不两立的关系,从而构建起一种新型的战略互动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已经成为公权力机关追求的一个目标。在 行政法 律关系中要求达到如此效能,其实现途径之一就是“行政公开”,即“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一切见不得人的事情都是从阴暗的角落里干出来的。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而活动,光明磊落,欢迎公众检查保密的政府行蚀也多,受到公众监督的政府为公众服务的精神也较好”4。行政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求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裁定内容公开,依据公开,论证公开,即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7、理由。说明理由制度与公开原则是相辅相成,一脉相承的。公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往往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有利的授予或者不利的负担,在其对行政相对人个人权益和法律地位造成一定的影响,保障其知悉行政决定理由的权利,就显得尤其重要。通过论证与 逻辑 的推理、判断,使行政相对人在自身违法行为与责任后果之间寻找到一一对应的因果关系。行政机关在决定裁决作出时明示依据得到事实证据、法律逻辑、法律推理路径以及相关信息,使之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了解、认识和批评,可以有效防止暗箱操作和黑幕交易。即使利害关系人不接受最终的决定,由于理由说明使公众了解和认识到权力行使的过程,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公权力的信任,鼓励公众更加积极地参与

8、到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来。行政决定的一致性是平等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它要求同样的情况同样的对待,即行政主体在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应当一视同仁,反对歧视;在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时应当前后一致,反对反复无常。如果行政机关处理的两个案件中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同或者基本相同,而行政决定不同或者相差较大,不一致就产生了,就直接导致了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对待,平等保护的原则就遭受到否定。因此,同样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同样的理由和同样的推理过程,就应当依法得出同样或者类似的最终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要求决定或者裁决的作出者陈述其理由与推理过程,明示其推理路径,从而使得同一决定的作出者在对行政个

9、案处理中必须考虑以前决定的过程和理由,遵循同样的决定规则,作出符合一致性的结论。由于遵循同样的推理路径,不同决定的作出者对行政个案的处理过程中也需要考量前人由此得出的行政决定,从而使得行政决定更趋于一致性,避免出现前后矛盾或者明显不一致。从人的一般记忆模式和行事规则看,经过深思熟虑的理由说明和推理往往是最令人铭刻在心的而不容易忘记的,所以这就更能保证决定的一致性和协同性。(二)有利于约束 行政 裁量权,防止行政决定的专横和任意,使得行政决定更趋于理性和正确行政裁量权指行政机关的自行决定权,即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的选择权。尽管从行政机关性质上说,其属于是执行 法律 的机关,其行为应当

10、依法实施。但现代 社会 国家主动干预社会 经济 生活、政府 管理 社会经济事务的职能不断扩大。行政行为的技术性、专业性大为增强,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多样性更加明显,立法机关不可能对全部行政活动都作出详尽的规定作为行政机关行动的准则,不得不允许行政机关拥有适度的行政裁量权,使之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洛克曾经说过:“有许多事情非法律所能规定,这些事情必须交给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5。其实,行政裁量为现代法治所必需,国家必须承认行政裁量权的存在和作用。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侧面。问题的另一个侧面就是“所有的行政裁量权都可能被滥用,这仍是至理名言”6,因此,我们既要强

11、调对行政裁量权的需要,也要注意到它的危险性,强调对这种权力的监督和控制。其实,行政裁量虽然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但同时它也不应是专断的、含糊不清的、捉摸不定的权力,而应当是法定的、有一定之规的权力7。在此情况下,行政合理性原则应运而生,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理性是法律的生命”。在我国行政执法中,因为缺乏明确具体的证据认证规则,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认定证据方面享有较大的行政裁量权。虽然法律要求执法人员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的危害程度相当,但因行政人员在作出行政决定时不要求论证说理,不要求论述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形

12、成的对应关系,所以在行政人员心中,无意之中产生了一种“超自由心证主义”。在其他各国,为了限制行政人员的自由心证主义,一是制定严格的证据规则,限制行政人员采用证据的任意性;另一方面规定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要求执法人员明确说明采纳证据与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依据。但是,我国既缺乏相应的证据认证规则,有没有行政决定的说明理由制度,因此行政执法人员的采纳、运用证据就没有受到限制,其行政裁量也就丧失控制和约束。说明理由制度在立法上规定不完备,导致行政裁量权较少受到规范和约束。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就是要构建一套证据的认证规则,避免对相同的案件的认证出现因人而异、因地而异的情况。在行政决定的论证说理中充分地运

13、用证据规则来说话,减少不必要的、空洞的说教与面目可憎的抽象的、概括的事实的累积,从而有效地约束行政裁量权。行政决定需要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说明理由制度使得决定过程更加理性和正确,防止或减少公权力的任意专横和随意性,体现了限制和约束公权力的功能价值。说明理由制度要求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裁决时需要陈述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一项确定的理由必然支持一种确定的决定而不是相反的决定,如果其说明的理由是成立的,其所支持的决定肯定是理性、规范的而非任意妄为的。这就必然要求决定的作出者首先能够提供最低限度的理由以自圆其说,并籍以说服行政程序参与人,从而不能专横、武断地缺乏真凭实据地草率作出结

14、论。同时,说明理由制度体现了决定过程与最终决定的内在联系;要求决定作出者根据行政程序中取得的证据和记录说明自己的推理过程,而不能以行政程序之外或者记录中原本不存在的证据资料支持自己的结论。这样,公权力机关必须慎重考虑其决定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事实,找到支持其结论的合法合理的理由,使得决定的结论更加理性和正确,而不能任意做出决定。正如哈贝马斯所言:“正确性”意味着合情合理的,由好的理由所支持可接受性8。(三)有利于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个人尊严,增强对行政决定的可接受程度当今法治社会,公权力机关一方面是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能,保护社会 公共 利益;另一方面在于严格控制公权力滥

15、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行政裁量权进入深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诸多方面,保护行政相对人并使其正当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已经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价值取向。公权力机关在说明理由过程中,往往以书面形式向行政程序参与人及社会公众说明其行政决定的过程,对程序的参与人的程序行为和实体主张作出回应,如对程序参与人提供的证据作出采信或不采信的回应,对当事人 申请 撤诉等程序主张审查并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 行政决定简单无论证,就是在一定程度上漠视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尤其是知情权与监督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是一种 宪法 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知晓自己触犯了什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怎样的事实证据作为机

16、关处理的根据,自己实施的行为与被机关处理之间是否存在的必然因果联系,行政机关为什么给予该种处理而不是其他处理。公权力机关的行政决定对于当事人的疑问应当有一个回应的过程,回应的过程首先也是反映了对个体权利和个人尊严的尊重,使程序参与人在程序中获得尊重,强化对公权力的信任,从而使得最终的决定更加容易被程序参与人理解和接受。如果对程序参与人的程序行为与实体主张不进行回应而只是简单地作出决定,无法提供合法合理的决定理由,程序参与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和主张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决定就可能难以得到当事人的认可,进而容易受到当事人的质疑甚至反抗,使法律关系处于更加长久的不稳定状态。行政相对人从当前公权力机关的行政决定文书上,根本看不出自己被处理的依据与处理的结论之间推理的过程与分析的理由。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被漠视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行政相对人被处理后,有权依据处理结果作出最终趋利避害的选择,其如果认为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