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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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论中国古代的合议制度 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已经出现合议制度,虽然它具有与现代合议制度不同的表现形态,但是对合议制度的现状进行研究,就不能不对合议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系统的探讨,只有通晓历史,才能深刻理解现代合议制度设立的合理性。本文拟对中国历史上出现的各种合议制度形态加以论述,期望能对合议制度的合理建构具有些许的价值。sp;、三刺定案。根据周礼?秋官?司寇的记载,重大刑事案件判决之前,司法官必须征求有关官吏的意见,称作“三刺断狱” :“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

2、讯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也要由参与审理的官员共同签名。此外,在拟判审核、结案的过程中也要实行连职官员圆押。集体决策的表象下是案件承办人一人唱独角戏,这种弊端的形成有现实社会条件的原因与法律制度内部结构的缺陷,但也不能说这与历史的原因毫无关联。中国古代封建体制下的合议制度是皇帝实现专制集权的工具,所以必然是表面会审,而实为主审官一人掌控审判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最后的裁断归根属于皇帝。中国古代特别是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官员之间等级森严,讲究“上命下从”,因此现代合议制度虽然不是专制的手段,但是历史的传统使它具有形合实独的特点。nbsp; 合议制度特别是现代合议制度的主要特征:榜“慎刑”的表现,不过就其内容来看,完全是为优容皇亲国戚和达官显宦,与老百姓的关系不大,参与杂治的人,往往揣测皇帝或权臣的心意而有所出入,因此,杂治制度实质是皇帝控御臣下的一种手段。此被清朝统治者视为“大典”。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就是被人们交口称赞的死期缓期执行制度。由此看来,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并非中国现行刑事法律制度的独创,其委实是中国德治刑法传统在现代的合理变迁。 参见胡留元,冯卓慧 著:西周法制史,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78页。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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