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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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论不安抗辩权制度 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建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制度,构筑了我国合同法完整的抗辩权制度。特别是不安抗辩权制度同时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从而成为世界各国相应制度中较为完善的制度。但正因为该制度同时吸收了两大法系的内容,也造成了立法上的一些矛盾,导致了个别条文之间有冲突。基于此,本文试对我国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做出评述。 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

2、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在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仅仅规定了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财产状况恶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时,他可以有中止履行和延期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权利,但是,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他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规定得并不明确。我国合同法在第69条明确规定,“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至于何为“合理期限”亦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判定。 生股东纠纷已停止营业等。如果后履行方因此而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先履行方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但如果后履行方只是履约困难,则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先履行方不仅不得中止履行,而且还应积极协助对方履行,防止损失的出现或扩大。例如,甲公司因市场行情突变,经营遇到暂时的困难,则乙银行不应中止原定的贷款协议,以帮助甲走出困境。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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