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司法制度之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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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试析我国司法制度之沉默权一、沉默权的含义及基本内容从诉讼制度的发展进程看,沉默权是在反纠问式诉讼的斗争中确立起来的一项诉讼权利。对沉默权概念的界定,学界认识不一。在国外:美国学者Chrirto Pher Osak We认为,“沉默权的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种: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溯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者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官、检察官、法官及时告知

2、被告人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力作出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的陈述,但这种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的陈述作为定案的证据。简言之,第一项是被告强迫自证其罪的内容,第三项是不得将非任意自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是第二项内容的保障。在国内:第一种观点:认为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享有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不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沉默权即拒绝提供的权利。第三种观点:认为沉默权,是拒绝陈述权。第四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

3、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受到检察、审判、和侦察人员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的权利。综上所述,学者们为沉默权所下定义均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商榷探讨之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吸收合理因素,笔者认为沉默权应当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的讯问享有缄口不语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追诉者不得再进行任何形式的讯问和询问。二、国内外对沉默权的研究现状沉默权在国外的适用1沉默权在美国的实现。美国最终确立沉默权是在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的判决,从此沉默权成为美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警察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诉他,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对他进行审讯并有

4、权免费得到一名律师的帮助。所以,警察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规定,他的供词属于被迫自证其罪,应该被视为无效。这些源自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的内容后来被统称为“米兰达告诫”。这有效地约束和限制了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并有效地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2英国法官规则规定,一旦警察有了足以构成充足理由的证据来怀疑一个人实施了犯罪,他应该立刻对这个人警告。警告的内容是:你没有义务一定要讲什么,除非你自己愿意。但一旦你讲了什么东西,就会被记录下来用作证据。3德、意、法等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被告人、被指控人享有沉默的权利。我国的沉默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5、事诉讼法第93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拒绝回答的权利,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也就是权利人可以缄默不语,保持沉默。我国已于1998年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条约第14条第三款规定:“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

6、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并没有对有关沉默权的相关条款声明保留。这仅仅意味着我国有责任和义务去履行和落实该条款的规定,而不能从另一角度理解为我国已经存在沉默权制度。在我国

7、刑事诉讼法中无任何关于沉默权或责任问题的表述,表明我国仍坚持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对西方社会的一些制度和文化持有批判继承的态度。沉默权并未被吸收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来。三、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的刑事诉讼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沉默权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鉴于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条款。可是谁都知道,刑讯逼供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惩。但是,尽管立法采取了“严禁”的态度,但刑讯逼供现象并未杜绝。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映强烈,它确实已

8、经成为一项久未治愈的顽疾,我们无法回避这个问题。正是基于这个事实,我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对刑讯逼供现象能加以有效的遏制。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最本质的根源就在于我国法律只规定被追诉者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却没有规定享有沉默权。这些权利的实现有赖于反对自我归罪之特权来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者的人权状况要得到根本的改善。这需要在我国确立沉默权规则2不仅我国的现实国情要求赋予被控诉者沉默权,而且从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趋势来看,也要求赋予被控诉者沉默权,在今天,刑事诉讼向民主化方向发展已逐渐成为一个大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赋予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如英国的刑事审判与程序公正、美国的米兰达

9、案件等都有沉默权的内容。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可行性1我国已有确立沉默权规则的基础。在刑事诉讼法中己经蕴含少数沉默权的内容,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刑罚”。我认为刑诉法第46条规定有允许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的含义。刑诉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

10、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刑诉法的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允许被追诉者享有沉默权的含义。2确立沉默权原则的大环境。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确立沉默权原则的大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也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的重要决策之一。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时代,我国也应当借鉴、吸收国外法律中对我国有益的内容。立法部门应该根据我国国情将国外法律中的有益条款予以吸纳。这就是我国立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沉默权规则或司法机关在司法解释中规定“沉默权”内容的现实条件。3我国宪法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1、是制定和执行其他各法的母法。根据宪法第35条和第33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当然也应当包括说话和不说话的自由;根据我国宪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被追诉者与普通公民一样,亦有说话与沉默的自由。因此,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在刑事诉讼法中,也可以增加沉默权制度的内容。4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这可能会使追诉者难以收集到更多证据而增加诉讼成本,这在立法方面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做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就可以弥补这个不足。如果被追诉者选择了沉默,也就等于放弃了辩护权,据有关资料显示,在法律赋予沉默权的国家选择行使沉默的人并不多。例如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沉默权的人,在英国只占被讯问者总数的,在美国,大约占,在日本,

12、占被告人的。因此,不必担心不供认犯罪的人会大大增加。四、沉默权制度确立的现实意义1维护民主法制建设。从理论上讲,执法者犯罪的能力往往比社会上的犯罪分子大得多。如果政府无视正当法律程序,执法犯法,那么公民的自由和人权都将无法得到保障。律师钻法律的空子并不可怕,因为它的首要前提是承认法律,而且法律的漏洞可以通过正当程序予以弥补。真正可怕的是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后果就不堪设想了,最终会将民主法制彻底摧毁。2限制执法者的权力。沉默权制度的建立,有利于防止政府官员执法犯法、滥用权力,任意迫害无辜群众,也使一些警察为了及时破案、邀功请赏,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疲劳审讯、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

13、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保障了司法的正义性和公正性。3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平等权利。所谓言论自由,既包括了表达自由,同时也包括了不表达的自由,即沉默的自由。也就是说,沉默权是一种言论自由权,是一项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因其是否已经犯罪。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应予以保障。故而,沉默权在犯罪嫌疑人的身上应同样适用。从国际上看,沉默权写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盟约。而且沉默权已在越来越多的国家予以确立。就我国而言,沉默权在我国虽然尚未正式确立,但其确立的一些基本条件则已经具备。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方面来看,我国也确有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近年来,就是否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学术争论已经展开。由于这个问题较为复杂,是否应引进我国需要进行充分而深入的讨论。现已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观点。希望各位同仁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从不同的角度继续探讨这一问题。通过比较、鉴别和争鸣、交锋,或许能够逐步达成共识,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注释:美国宪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46条,第43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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