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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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我国商誉权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 内容摘要商誉是一种无形财产,商誉权属于知识产权法律范畴。我国当前法律对商誉权的规定几乎是一片空白,零星的规定既单溥又缺乏可操作性,学界对商誉权又存在诸多模糊认识。作者认为应在基本法民法中的知识产权章节确定商誉权的内容,同时应制定一部单行的商誉法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树立超前意识,加大对商誉权的保护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同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和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

2、有特征。这也符合建立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智力活动而产生的权利,”从内容上说,商誉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内容,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相似。从国外的实践和立法看,他们把专利、商标商号和商誉所享有的独立权利,称为工业产权。我国与许多国家的双边互保投资协定也承认商誉权是知识产权。比如,我国与法国的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的协定1984年5月0日规定,“投资”系指依据在其领土和海域内接受投资的缔约上方的法律用于投资的各种财产,尤其是: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工艺流程,商号和商誉。 法之间的关系。我国目前对商誉权的保护大抵采取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对

3、侵害商誉的行为,或确认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行为,或视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间接保护方式不是完备的独立的权利保护制度,且特别法没有细则性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多有不便。制定单行商誉法就是将现有法律的间接保护方式,改为直接保护的法律方式。 ,属于民事侵权的部分,同时该行为又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誉侵权的法律规定显得过于单薄,而民法通则又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在审理商誉侵权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成为一个较为剌手的问题。笔者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无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可行,况且任何一部法律都无法穷尽社会实践中所有的法律现象,按法律原则和精神办不但合法而且也是可行的。就商誉侵权行为来说,其违反的民事法律原则就是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此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说是整个民法中的“帝王原则”。因而在审理涉及商誉侵权案件时,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之规定,同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和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相应条款。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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