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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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确立与适用 摘要: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创造的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和遏制功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也有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规定,但在适用中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存在很多局限。文章重点分析了在我国民法典中完整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适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就是补偿性赔偿功能。但显然这样的立论依据是不足的,因为它不能解释如果补偿性赔偿制度能给受害人充分补救的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理性;或者说,在此情况下难道就不能适用

2、惩罚性赔偿了吗?所以我们觉得“补偿之主要功能说”很值得商榷,至少理论上存有瑕疵。当然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可以具有补偿的功能,但它应该是次位的,是适用该制度客观上可能达到的效果,而非应有之义与损失对价的补偿。我们也不否认早期的惩罚性赔偿曾经立足过补偿受害人的损失,然而该制度发展到今天,早已经不以补偿为主要目的,那么我们为何还要坚持补偿功能是其主要的功能之一呢? 的惩罚性赔偿金,是和其预期可得的违法收益基本相当的,有多大过错,就给多大惩罚,因此并不违反公平原则。倒是补偿性赔偿“损害多少就补偿多少”,貌似公平,却在客观上出现“以一定的价格即买得损害他人的权利”的问题,实质上很不公平。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惩罚性赔偿打破了一般补偿性赔偿的形式公平,而更趋向于追求公平的实质内涵。需要说明的是,惩罚性赔偿只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适用,它的价值就在于有可惩罚性而惩罚,并非针对一切民事违法行为。所以它只是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发展,而不能视为否定。 偿,因为那样的确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解决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方法: 邢海宝 余浩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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