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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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论文提要:作为一项充分贯彻“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我国许多基层人民法院一直被广泛开展。本文拟通过对这一制度在我国的运行与完善进行论证与探讨,以期使这一制度能够在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同时更契合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人民法庭产生的历史渊源、存在的现实国情、运行的理论依据等方面分析了巡回办案制度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巡回办案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了

2、总结,归纳出这一制度的典型特点和运行中发现的现实不足。第三部分,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完善这一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首先是对制度的具体运行加以规范;其次是更加明确法官在巡回办案过程中的职责;第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基层民调组织的沟通与协调。正文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司法的发展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优良的传统,其所体现的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深得民心。巡回办案制度作为人民法庭开展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存在与发展也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在大力提倡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今天,巡回办案制度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其存在空间究竟在何处,制度的运行尚存在哪些问题,应该如何完善?这些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

3、问题。一、巡回办案制度存在之必要性制度形成具有历史渊源作为人民法庭所特有的一种办案方式,巡回办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人民法庭的发展密不可分的:1早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为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就开始建立了巡回法庭和专门人民法庭。并且,在实践中较为系统地形成了独特的审判方式和作风。当时担任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的马锡五同志,不为陈规束缚,不被形式纠缠,不论乡间地头、树下炕头,有冤可以诉、有屈可以伸。2“审理案件没有架子,没有官气,询问和气,耐心说服,不敷衍,不拖延,没有推事主义和了事主义作风”。3他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并在工作实

4、践中创立了巡回办案、就地解决、注重调解等方法,也就是当时在边区赢得群众广泛赞誉的“马锡五审判方式”。4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庭建设不断加强,1953年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提出,县人民法院逐步普遍建立巡回法庭。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基层人民法庭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人民法庭工作试行办法,使法庭工作前进了一大步。“马锡五审判方式”并没有随着新中国的成立而湮没,而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党和人民的高度肯定,并成为人民法院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巡回办案制度”也成为人民法庭坚持“便利人民群

5、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制度存在符合现实国情分析一个制度是否有它存在的价值,关键要看现在是否有适合其存在的现实土壤。虽然新中国已经成立了五十多年,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笔者认为,就现阶段中国的国情而言,“巡回办案制度”仍然有其相当大的存在空间。环境地理因素。中国是一个幅原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东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异巨大、人口分布极不平衡,在中西部的许多农村、偏远山区,群众出行极为不便,去一次县城得背着干粮走上几天并不是奇闻。由于交通不发达,有的人一生也没有走出过深山,如果没有巡回法庭的法官来到深山里告诉他们法律为何物,他们也许根本不知道还可以用法律来维

6、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纠纷也因此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存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群众自然状况。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无庸置疑的是,许多地区的人民群众文化水平仍然不高,法律素养也远未达到理想状态。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辖区群众的诉讼能力不高、法制观念淡薄。而诉讼所具有的专业化、技术化、复杂化的特点,使普通民众尤其是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村、边远地区群众不易接近司法、获得法律服务。他们迫切地需要懂法的人能来到他们身边,告诉他们应该怎样去做。矛盾纠纷性质。由于社会资源的配置越来越依赖市场,社会生活的磨擦系数大大增加,加之公民也越来越关切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群众要求诉诸法律的纠纷越来越多

7、。但总体来看,在农村等地区,群众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简单纠纷,当事人双方也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纠纷一般通过调解或一次开庭就能够得以解决。利用巡回办案这种相对轻松、随和的开庭形式不但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化解群众矛盾,也能使农村的社会关系更融洽、稳定。制度运行具有理论依据从理论上讲,巡回法庭办案制度的运行既符合司法本质的社会性,也没有违背司法的被动性特征,更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司法的社会性本质。5联合国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国际律协司法独立最

8、低标准、亚太法协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等国际文件,在阐述法院的基本职能时,都强调三点:一是保护所有人平安生活,二是促进实现人权;三是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表述不仅阐述了司法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它阐明了司法与人、权利、社会的关系。司法为法律而存在,而法律是为人与社会而存在的。司法的社会性、人民性的本质决定了司法机关的一般社会属性应该是服务于社会。其社会效益主要表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民众合法权益三个方面。法院必须为大众提供法律的支持与保障,人民法院的本质应体现为“为人民的法院”。因此,司法机关应当以人为本,具有服务意识。面对前来寻求权利救济的当事人,法官理应尊重他们,为他们的权利救济

9、提供及时和便捷的服务。司法机关所出台的种种便民举措、利民制度其意义就在于使当事人感到在司法程序的运行中,他们的人格尊严得到了维护,人的法律及道德主体地位得以实现。司法的被动性特征。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和专业性等特征,其中被动性是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最显著的区别。没有争议就没有诉讼;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如果争议在客观上没有发生,或者权利主体没有向司法机关提出解决争议的诉求,司法是不能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这正是我们平时所谓的“不告不理”原则。巡回办案制度是在辖区交通不便、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地方经济不发达这些特定情况下推出的,由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做一些本来应属于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乃是现实所

10、需。而巡回办案制度除收案、办案的形式和场所外,其他方面与普通审判并无区别,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仍然完全有赖于当事人的主动申请。巡回法庭“进山收案”却不“主动上门揽案”;巡回办案法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司法服务时,也不针对具体个案提供意见。由此可见,司法被动性的体现并非机械而刻板的,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所实行的诸如巡回办案制度等便民、利民的诉讼活动,其实质并没有违反“被动性”这一司法特征。司法为民的客观要求。巡回办案制度所遵循的是“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与“司法为民”的要求完全吻合,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司法为民是指司法权作为一种国

11、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不是指个别人,而是指人民的民权。由于中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而高度职业化又使得司法的功能得不到应有发挥,没有能够产生应有的作用。因此百姓和有关部门希望司法能“回归人群,服务社会”。司法为民思想又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不仅要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而且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司法为民思想正是在现代司法理念的支配下,结合目前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情况形成的。现阶段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人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素质尚有很大差距。在当事人诉讼能

12、力低、社会纠纷的解决包括司法中投入的成本非常低的情况下,一味强调法官一步到位完成现代司法理念,并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必然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巡回办案制度正是基于中国的这些现实国情而产生的。法官进山收案、办案,除了审判场所发生了变化以外,法官对待事物的中立、平等态度并没有改变。在众多群众旁听的情况下开庭,法律的公正与透明更有保证。巡回办案能方便群众诉讼更使法院的审判活动效率得以提高。可见,不论是从制度设计的初衷还是实际运行的效果都充分表明巡回办案制度是一项体现司法为民精神,方便群众诉讼的制度。其提倡的诉讼便利化、人情化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二、巡回办案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作为一种既便利群众

13、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办案制度,巡回办案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基层法院都广泛开展,极大方便了那些交通条件落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群众参加诉讼,使他们不用再为了打一桩官司而走上一天的山路,也不会为了开庭而耽误农忙时机。但不可否认的是,任何一个制度的运行都存在弊端,巡回办案制度也不例外。巡回办案制度的特点虽然对巡回办案制度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各地巡回办案的形式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仍存在以下共同特点。充分体现“两便原则”。6诉讼效益,是比诉讼效率的含义更加广泛的一个词语,它是指诉讼产出与诉讼投入的比例。效率是指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实现更多的司法公正,它的内容基本上可以纳入到效益之中,只有有效率的诉讼才能是

14、有效益的,因为诉讼对司法的占用,就包括了时间资源。诉讼活动本身不创造任何的经济利益,其效益就表现在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巡回办案制度不仅体现了司法为民精神、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减轻了“诉累”,也使法院的司法资源得以更好的利用,体现了效益理念。这是因为绝大多数案件是简易案件,可以做到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甚至当场执结,法院在诉讼中投入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进山收案是普遍形式。各地实施的巡回办案制度虽然各有特色,但进山收案这一形式是普遍相同的。进山收案即是由人民法庭定期派出法官和巡回办案车前往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当场立案。立案的标准主要

15、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能够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民事案件。法官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后,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地区,且可以立即送达,则法官会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立即就地开庭审理此案,并尽可能当庭宣判。裁判文书则由法官于审判结束后回到法院制作。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一般只需于日后往返人民法庭一次,收取裁判文书,即可完成诉讼。“就地开庭”是基本原则。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案情复杂、收案后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巡回法庭的法官都能做到“就地开庭”。通过“就地开庭”组织村民旁听,一桩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具备了法制宣传的作用,使老百姓通过身边人的真实案例走进法律,明白什么是应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自己今后碰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另外,就地开庭往往是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处置好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因简单小事处理不当引发重大社会问题,起到了良好的“镇定剂”作用。注重调解是基本方法。农村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有其自身特点,大多为人身伤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简单性质的民事纠纷。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不高,爱认死理,且他们世代生活在一起,关系错综复杂,有时打一场官司只为赌一口气。这样的案件法官判决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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