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的完善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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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的规定存在很多不足,应规定占有人的私力救济,对占有的妨害危险保护,给间接占有人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区分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单独占有人与共同占有人。 侵夺形成占有,但并不是原来不属于自己占有的物。占有物被侵夺者,如系不动产,占有人得于侵夺后,即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之。如系动产,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之。 生的盖然性,客观的加以判断。其常见的情形如山坡地的高楼,遭地震倾斜,有倒塌的危险。妨害占有只须将来有发生之虞。危险是具体的而非一般意义上的抽象危险。危险不应该依据占有人的主观意思而应依据一般人的认识来确定。危险是一种事实,是否出于被请求人的意思、被请求人是否有过失在所不问。如相邻有历经岁月快倒塌的墙壁,邻地开凿水井等,都可构成对占有的妨害。占有妨害的危险必须在请求保护时仍然存在,这时可以要求造成这种危险或负有除去义务的人除去危险。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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