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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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之我见我国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作为司法防线的前置必经程序,因而,出现了重复的社会劳动,增加了解决争议的社会成本和当事人的人力和金钱的负担,浪费了社会的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而且,法院与仲裁部门相互衔接不够,对劳动法的认识不统一,因而,社会效益也就不尽如人意。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今天,在劳动法实施多年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中分离出来,成为有独立仲裁权的专门组织,从而独立承担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2、而不再作为法院处理此项争议的前置程序。同时,可以改善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吸收有法律背景的人员介入,从立法上保证仲裁的效力。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选择“或裁或审”的方法来解决劳动纠纷。这样,既可解决非司法程序与司法程序的衔接问题,又可提高社会效益,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而且,还有利于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促进劳动法的科学发展。与此同时,通过立法确定法院只管辖少量的涉及劳动者人身健康、安全、人格利益和重大显失公平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和对仲裁裁决的法律问题的审查,使法院审判更具倾向性。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或专业人员参加。他们可在庭前准备阶段,协助法官进行调解,并通过立法赋予这

3、种调解以法律效力。他们还可以担当陪审员,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陪审工作。以这种方法弥补法官在此专业方面的不足,以便更加公平、公正地裁判此类案件。法院、仲裁委员会与劳动立法部门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通过各种形式沟通信息,以利于劳动立法部门研究新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调整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立法部门还可以授予地方适当的劳动立法权,以利于实事求是地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更有针对性地平衡各方利益关系。此外,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力度也要增强,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应予以有力地行政处罚,从而规范劳动程序,限制厂长、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的权力过分膨胀,防止职工利益因此受损。劳动监察部门应将审查、备案劳动合同列入自己的职责范围,在审查劳动合同,权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上下功夫,要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防患于未然。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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