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法哲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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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法哲学初探我国三大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与物证、书证、人证等共同构成我国的诉讼证据体系。就其概念而言,它是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它是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运用以及司法实践日益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证据,是自然科学成果在诉讼领域得以运用的结晶。本文就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试图从法哲

2、学的角度进行探讨。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及其法律地位对视听资料这一新型证据如何分类,目前尚无定论。但通常是以其获得的手段和存在的形式为标准,一般地说:有录音资料、录象资料、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运用其他技术设备取得的信息资料。录音资料即是指根据声学、电学、化学、机械学等方面的科学原理制成的收录设备,把正在进行谈话、歌舞、呼叫、爆炸、机械摩擦等声音,通过人的机能如实记录下来,然后通过录放设备播放以再现原始的声迹,从而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种证据材料。录象资料是指运用根据光电磁原理制造的录像、摄像设备将事物的发生、发展、运用、变化的客观实在先以记录,后通过播放、重新展示事物的原始形象,用以证明案件

3、法律事实的资料,亦称之为“会运动的资料性证据”。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是运用计算机贮存的图形、数据、符号和信息用以证明案件客观真实的证据。主要是指磁化在存贮器内的档案资料。电子计算机运用其贮存功能,把需要贮存的信息编制成一定的程序并通过输入装置进计算机主控系统的中央处理器,由其自身对电信号进行识别和处理后变成磁信号固定于软盘,使用时只需操纵输出设备、发出指令,计算机就会自动检索并在终端显示器显示出文字、图像或数据,人们可以直观地进行感知。其他技术设备提供的资料即证据主要是指运用激光技术、空间技术、遥感技术等高科技制成的专门技术设备,通过其自身运转所获取并显示出来的能反映案件客观实在的,可供人们判读

4、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这种资料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相对目前的科技生产力的局限,可望而不可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运用,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司法实践领域愈来愈显现出综合效应。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特殊的证据形式在我国诉讼法学中予以规定,不得不承认在我国立法史上的超越。如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和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之一都有相同的规定,无疑在行政、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充分运用。如继承案件中的录音遗嘱、海商事案件中利用雷达站的扫描记录,特别是空难中根据飞机机舱内的黑匣子所记录的情况分析事故的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归纳事故教训等。司法实践证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不仅在民事诉讼和行

5、政诉讼中有着不可低估的效能,而且对刑事诉讼也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因此,针对犯罪手段的日趋智能化、技术化、电脑化,1997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种类,标志着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我国诉讼证据体系中得以整体性确定,亦表明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将与物证、人证、书证等证据一样显示出证明案件客观实在质的规定作用。二、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高度的物质依赖性早在19世纪中叶,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恩格斯指出:“物质无非是各种实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这就是说,物质是各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和现象所普遍具有的共性,它是从各种事物和现象的

6、总和中抽象出来的具有最大共性的哲学范畴。一方面,要把哲学的物质范畴同人们在经验中把握到的具体物质形态加以区别。哲学的物质范畴同实际存在的具体物质形态不同,它不是感性地存在着的东西,而是对感性地存在的各种物质现象进行科学抽象的认识成果。另一方面,又不可把物质同各种实际存在的事物和现象绝对割裂开来。只有从认识事物的各种具体表现形态中,经过科学地抽象,才能把握到作为世界本原的物质。作为视听资料的声音、图像、数据、信息等都与物质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以其声、光、电、磁等媒体形式存在,人们把这些单凭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为物质实体的声、光、电、磁等物质视为无形物质。要将这些无形物质本来面目予以保存,必须借助

7、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贮存在有形物质诸如录音带、录像带、软盘等载体里面。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依托,那么,可供人们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瞬间逝去。可见,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须借助于特殊仪器、设备等才能形成,这是最具共性的一面。另一方面,判断视听资料的真伪,仍需专门的精密仪器、设备才能识别。如声音、图像等音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时,没有录放机、电子计算机的检索系统、报警装置、电子监测器等现代化设备,资料是否原始真实,难以辨别。如果没有播放、检索、显现设备,无论多么生动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也只能停留在磁盘和存贮器里,既不能被人们感知,更不能出现在法庭上供法官作为证据使用。而在刑事

8、、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普遍的物证,则是以具有一定形态、数量、质量、属性的客观物质实体或痕迹为表现特征的,大多可凭视觉、嗅觉等器官对此进行分析判断,能够出示原物于法庭以质证认证,无需借助于特殊的显现设备。书证虽然是将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文字、图画记录在纸张、器皿等物体上的书面证物,但它毕竟是意识的反映。文字、图画本身并不是物质,它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交流思想感情的约定俗成的符号。与视听资料这类无形物质有着质的区别。总之,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制作、收集、审查与运用都将依赖于科学技术设备。随着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日益渗透,诉讼科技含量的提高,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三、视听

9、资料作为证据的相对客观性马克思明确指出:真理是标志主观和客观相符合的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这种客观性是来自主体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的客体,它不依赖主体和主体的意识而存在。也就是说:客观性是真理的本质特征。对其正确理解,应从两方面去研究:一是以承认事物及其规律的客观实在性为前提;二是以承认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可能正确地反映于人的认识中为前提,人的认识能够提供关于客观事物的确实可靠的知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被我国诉讼法律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如同真理的客观性一样,既符合证据的客观实际情况,又有充分的理论基石。从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分析,视听资料本身就是运用现代化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

10、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等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如前所述,空难案件的处理,其机舱黑匣子记录的情况就尤为重要。它是对飞机正常运行时对语音与数据分匣子客观真实的记录。我国北方航空公司今年“”空难百余名遇难乘客葬身大海无一生还。如果“黑匣子”的记录失真或者说不客观,那么重金搜寻打捞“黑匣子”就没有必要。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反映出其客观真实性或者称之为物质客观性。尽管如此,但有一点必须注意即无论多么精良的科学技术设备,都需要人进行操作,即使仅需按动一下电扭、敲击几下键盘,也仍然离不了“人”这一主体所反映出的主观意识的局限。这就是说:对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我们不仅必须运用真理的客观性观点去认识、去探

11、究,而且需要运用真理的辩证性原理去探索、去把握。列宁指出:“绝对真理是同发展中的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的;相对真理是不依赖人类而存在的客体的相对正确的反映日趋正确;每个科学真理尽管有相对性,其中都含有绝对真理的成分”。任何客观真理,就其是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包含着不带主观附加的客观内容而言,它是绝对的,是永远不能被推翻的;就其对客观事物的近似反映而言,它是相对的,是要不断发展的。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虽然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并得以运用的产物。但由于视听资料的制作无法完全摆脱人的主观能动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我们不得不说,科学技术装备愈先进,利用它来制作虚假的视听资料也就越容易混淆是非。如果说视

12、听资料作为证据都无可争议或者说绝对正确的程度无可比拟,从而否定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相对客观真实性,片面夸大视听资料的绝对性,司法机关就无需进入审查判断真伪的过程,然而司法实践逾越审查判断的思维过程也是不可能的。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具有相对客观真实性的特点。四、视听资料的制作与马克思主义时空观视听资料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与其它物证、人证等证据并存,必然凭借科学技术手段以及代表先进生产力水平的技术设备,经过一定制作和载体才能形成,这种制作又与目的、意识、人不可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人既有单独的人本身,又有集合概念的主体。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要说生产

13、力的内涵众所周知就是指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应随着生产力水平高低而变化。江泽民同志提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是二十一世纪中国国情的高度概括,集中地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先进生产力的客观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三个代表”仍将显现时代的推动作用。因此,每个人和其集合体都必须与时俱进。当然,人作为视听资料形成的客观主体,司法实践充分证明:视听资料作为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产物且以新型证据形式单独存在,来源渠道有:公民,指与案件关系不明确或者是无关人员,他们往往受其职业所限,经意或不经意制作成反映法律真实的视听资料,如影视记者、摄影记者、

14、摄像记者等。企事业单位、社团、其他组织,他们为维护国家、社会或本单位合法权益,逐步运用科学技术设备获取视听资料向司法机关提供,如车站、码头为了相对杜绝违禁物品进入本站、码头安装监听器械;机场、海关、港口为防止武器、毒品、带菌商品等入港安装计算机以取得的视听资料等。诉讼当事人、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利害关系第三人,刑事诉讼中的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被告人,均可运用简易录音、摄像等设备得到视听资料。这些视听资料尽管有时所采取的方式、手段不合法或者说采信度不高,但它毕竟能反映部分法律真实。如新婚姻法实施后,不少离婚当事人即受害人利用该手段收集到其夫、恶意插足

15、的第三者客观事实即偷情时的语音、动作、形象等,从而保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包二奶”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得以遏制。司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在侦察、审理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安装窃听器、摄像设备等获取犯罪预备、实施、未遂、既遂等法律真相,对惩治犯罪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上述四种渠道,前者属于当事人主义取证说,后者属于职权主义取证说。两者的效力由于各自的目的、动机不同,当然其效力亦不尽一样。基于这一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时空观启示我们:世界是永恒发展的过程。事物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运动的物质总是作为空间系统和时间序列而存在的。所谓空间,它是指运动着的物质广延性和方位性。时间

16、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和顺序性。然而具体的物质形态的空间和时间特性不是特殊的、有限的、相对的。主要表现有二:第一,不同物质形态各有其特定的、有限的空间性和时间性;第二,具体物质形态的空间性时间性随着物质运动的变化而变化。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种类也不例外,当有着运动、变化、发展的过程。纵观人类历史上关于证据的理论与实践,亦是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其中仍是由生产关系的变革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决定的。其一,从神证据-法定证据-自由证据-新型科学证据无不打上科技的烙印。在较长的历史时期,物证司法活动的运用一直处于随机和分散发展状态。直到18世纪以后与其相关的科学技术才逐渐形成体系和规模,物证在司法证明中的作用才显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各种以人身识别为核心的物证技术才层出不穷。由此必然引起证据审查手段、审判方式、法官素质和诉讼证据学的变革。采用传统的方法收集、判断涉及科学技术的证据已显得乏力,且困难重重。同时,社会现代化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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