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之法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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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之法理研究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作为自然人最基本的一个行为能力早已被大家广泛认识,但是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我国目前的民法理论中,这一概念经常被人们与民事责任能力这一概念相混淆甚至混为一谈。比如就有人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不法的实现和不履行义务行为负责的责任能力。”这一观点显然没有正确的把握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造成这种认识的原因很多,笔者认为最有可能的就是对国内民法体系

2、的了解不够透彻以及受到一些外国民法的影响,类似于“根据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须以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为条件,无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因行为人没有过错,因此不负责任。”一、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同在我国的民法体系中,民事行为能力分广义的和侠义的,其中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相较侠义的不同之处在于侠义的民事行为能力仅仅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而广义的除此之外还包括主体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虽说其始于出身而终于死亡,但法律在主体死亡后,对某些特殊权利仍会持续一段时间的保护,比如著作权等。

3、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通过民事活动从而取得权利的资格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具备是由法律根据自然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以及两种利益之间的协调而加以规定的,并不取决于公民的主观意愿。民事行为能力跟主体的年龄和智力相关。可以说,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意思能力为基础的,而一定的年龄和正常的智力是具有意思能力的标志。因此,要具备这种能力,首先应具备正确的认识和判断的意思能力。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和智力状态才有的,并不是与生俱来的。这也正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区别于权利能力的主要方面。联盟二、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我国民法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分为三

4、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部

5、分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行为能力。是指只能独立进行一部分民事活动的资格。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指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公民。这一部分主体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则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才能进行。2.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

6、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通过自身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其任何独立行为都不产生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的效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国外法律渊源罗马法关于行为能力一词没有明确的术语,但是与之相关的概念和内容却有记载:概念上,指人们依法行驶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内容上,主要从主体资格的取得年龄和主体的划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年龄古罗马人从婚姻关系的角度把人生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未适婚阶段和适婚阶段。在公元前2世纪末,当时的法律出于保护年轻人的利益考虑,将适婚人又分为未成年人

7、和成年人,以25岁为划分点。而未适婚人,法律则没有细分,但人们习惯上将其分为近幼儿和将适婚人,起初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并没有明确的划分点,只是根据各人的实际智力水平为准来确定其所属阶段。但后来优帝一世将7岁定为了幼儿与儿童的划分界限。在古罗马,虽然有关于适婚阶段的明确的律法记载,但是国家却对家庭的一切事物都不过问,所以这一记载主要不是用于国家管理而是作为一个统一的数据来给全国一个明确的标准,孩子是否达到适婚的年龄完全由家长来鉴定。在当时,由于女孩到12岁即到适婚阶段,到了适婚阶段的女子要么受家长权的支配,要么受监护权的限制,要么被夫权所管制,其行为能力是无论如何都会收到限制的。而男子则不同,

8、在古罗马的男子如果达到适婚年龄则为自权人,即享有市民法上的完全的行为能力,依习俗,男子到达适婚阶段要穿长袍,如果家长给男孩穿长袍,就意味着家长承认其已达到适婚的年龄。在古罗马,男子可以适婚并不以固定的年龄为标准。妇女从上面罗马关于适婚年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在罗马法律上男女的地位是非常不平等的。用现在的分类来看,女子就是古代罗马的特定的限制行为能力主体。因为除了修女以外,不管女子处于何种阶段,其都要处于外部权利的管制之下:未婚的被家长权管制,已婚的被夫权管制,即便家长和丈夫都死亡从而使其理论上成为自权人时,仍要处于近亲的监护管制之下,她们的财产都归外部的权利人所有,它们的任何重大的法律行为都必须

9、经监护人的同意。精神病人与如今国内的划分相似,对于精神病人发病期间的行为能力的判断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即不考虑病情,只要处于发病状态,病人就不具有行为能力。十二表法第5表第7条规定:“精神病人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最近的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这里的保佐就是监护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罗马法认为精神病人这一病情属于事实问题,即事实认定成立就成立,不需要经过法院宣告,而他们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则完全由主体是否神志清醒,所以,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没有发病期间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浪费人浪费人是指滥用、挥霍财产,使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十二表法第5表第7条规

10、定:“浪费人不得管理自己的财产,应由他最近的族亲为他的保佐人。”这是为了保护整体的利益。但十二表发也对浪费人的保佐范围做了限定,即如果主体所浪费的是自己挣得的财务或者他人赠与的财务又或者主体没有继承人,其浪费行为对他人利益没有影响,则法律不会干预。四、从法理角度看我国相关立法的优缺点优点: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设有宣告制度要认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要认识其意思能力,因为法律赋予主体行为能力的大小是以主体意思能力的强弱为前提的。所以它是民事行为能力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众所周知的是,意思能力在不同的人或者不同的情境下是不同的,就像“一个人在从事每一项法律行为之前,不可能对

11、行为相对人或行为相对方进行某种形式的成熟测试”。所以,为了更好的确定主体的行为能力的大小,必须有一个制度能够准确的划分意思能力的强弱。而我国的民法正是基于这一理念设立了一个通用的模式:无意思能力就无行为能力;有意思能力就有行为能力。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精神病人这一能力欠缺的人群就被完全排除了,而他们在不具有意思能力的时候的行为就完全由监护人代理了,这也就很好的杜绝了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维护了这一特殊人群的利益。当然,这一模式不止是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因为它防止了损害的发生,也就从客观上保障了交易安全。缺陷: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的缺陷1. 行为能力欠缺两种类型的划分过于简化。首先,在精神病人

12、的意思能力的确定这一方面不够科学、具体,只是把意思能力薄弱这一精神病人的共性作为划分的唯一标准,并没有考虑到精神病人具体的意思能力的薄弱程度。其次,对于意思能力薄弱的主体的认定太单一,稍微思索不难发现在生活中意思能力薄弱的不只有精神病人这一群体,许多先天或后天的其他疾病甚至是年龄同样可以造成主体的意思能力欠缺。最后,对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没有意思能力这一判断标准其实早就被现代的精神医学所否定:“精神病患者,即使处于不完全缓解期甚至发病期,对某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和意义能辨认和理解”。2. 行为能力欠缺的监护补充僵化。我国目前的监护制度对于后期的救济太敷衍,不管是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13、采用的都是相同的监护内容与监护方式,这明显不合理,因为意思能力低弱程度的不同也决定了他们所需要的保护的不同。3. 行为能力欠缺所对应的行为效力没有实现同一的保护目的。首先,法律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作出的是无效的规定,但由于监护救济制度的缺陷,使得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精神病人在社会上往往很难获得必需的基本生活资料,因为他们常常面对的问题就是自己不劳动就无法生存的局面,而在这种局面下,法律的这一规定便成为了其最大的阻碍。其次,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块,法律作出的规定是其行为的效力必须由他人来追人方可生效,同样的道理,由于监护救济制度的缺陷,使得这一规定变相的造成了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

14、能力的接近。自然人的享有权利以及承担义务的地位是生来就有的,但是一系列法律上关系的取得则需要自然人的有效行为来确定的,何为有效行为?这就是法律需要明确的规范的重要部分。因为各种外部因素的存在,使得有些群体有些情境下的有些行为并不是出自主体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一现象的存在是不可否认的,如果法律忽略这一因素而对所有人采用同样的规定,让所有人都具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并为此承担法律责任,这对于一些判断能力不足的群体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所以现今的法律所要作出的就是确定一个能够准确辨认主体的行为与其真实意思是否一样,因为意思能力欠缺的群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认识并不一定清楚,为了保证他们的合法利益,就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范,使他们的真实意思得以表达,他们的利益得以保障,从而也能保护交易秩序的规范,这才是设定行为能力制度的目的和价值。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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