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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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现代公司制度的法理学基础 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概念界定,认识不一,分歧颇多。第三种观点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法人企业,其典型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均以现代公司制度为其主要组织形式。故本文对现代公司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亦基本适用于现代企业制度。至于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国有独资公司,尚需具体研究,但本文所论及的基本观点,却与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宗旨并行不悖。 上的社团法人则是随着社会本位思想的兴起和西方各国在相应立法中明确规定法人制度之后才得以出现。但我们不能

2、因此而割断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与现代法人制度的必然联系。实际上,始于罗马法中的人格学说所内含的团体人格观为现代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奠定了本体论基础,为现代公司制度和法人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理论渊源。 在国家本位主义时代,以皇权为中心的国家系统统摄一切,个体权利被湮没在国家权力之中,个体尚无完全之人格,由其联合组成法人社团便无从谈起。我国从清代洋务运动到建国以后的30多年间,虽也举办了为数不少的名曰公司的社会组织,除一些资力薄弱的民族资本公司外,其余均为“行政性公司”,没有真正的法人人格可言。如果说,在我国建立社团法人的障碍来自根深蒂固的国家本位主义传统的话,那么在西方,这种阻力却来自相反的方向-个

3、人本位主义。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和资产阶级革命的相继胜利,作为文化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成果的人本主义和个人主义精神在资本主义世界获得了普遍的信仰,并开创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全新时期。由于个人本位主义原则崇尚权利和义务应由个人承担。以合伙契约为实质的无限公司和以康孟达契约为实质的两合公司,因其财产仍旧没有完全脱离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个人仍对公司享有直接的权利和承担直接的责任。这种传统公司形成符合个人本位主义的要求,故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尚能被绝大多数投资者所接受。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总被认为是“个人为本位”原则的异化。直接出钱的股东却不在公司中直接参加经营,这种观念也是对“个人为本位”原则的挑战。所

4、以,企业股份化在一个长时期内声誉并不好。18世纪初,英国和法国经历了股票的风潮,结果使许多小股东大规模破产。这愈发导致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不信任。体现自由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法国民法典甚至没有法人制度的规定,这反映了刚刚取得政权的资产阶级对法人制度的顾虑,害怕法人制度会限制个人的权利和利益。18世纪20年代英国议会通过了著名的“泡沫法案”,禁止设立可以自由转让股票的法人社团。使股份有限公司一时处于一片疑云之下,该法案直到1825年才被撤销。 术。这一结论实际上已被多数理论所暗示或承认。“法人与其说是一件事物,毋宁更近于一种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法律规范或法律范型中占主导地位的个人主义想象空间内为团体法律关系的划一处理寻找到一个支点。”这种观念,无疑为揭示法人这一“黑箱”之谜,消除法人制度“拜物教”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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