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行为可罚性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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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犯罪预备行为可罚性的思考 在行为人实施了某种犯罪的预备行为后,又实施了该罪的实行行为时,其预备行为虽然是应受处罚的行为,但因为附属于实行行为而没有独立性,故没有单独处罚的必要,刑法理论称之为不可罚 反映出来。联系我国1997年刑法分则中法定刑的配置状况来考虑,可以认为法定刑幅度的下限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属于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罪、绑架罪被立法者认为属于危害极为严重的犯罪,其法定最低刑均被设定为10年有期徒刑。再如理论上一般认为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属于重罪,立法上为这两种犯罪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立了两个法定刑档次,档次间的衔接处也是10年有期徒刑。由此说明, 10年有期徒刑是立法者为区分危害性一般和危害性极为严重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而在法定刑上设定的基准点。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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