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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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物权法基本原则之比较研究 摘要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的总体精神,当今世界各国均采物权法定主义,公示公信原则。大陆法系国家强调一物一权原则,而英美法系采用双重所有权原则。德国独创抽象性原则,现已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然作为大陆法系另一支的法国反对抽象性原则,仍然坚持物权与债权同一原则。 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在古代日耳曼法中,曾有一项原则,即“所有权人任意让他人占有其物,则只能对于该他人请求返还”。据此,除被盗窃物、遗失物,所

2、有人保持无限的追击权外,在其他财产转让中,一般因信赖他人具有权利而与对方从事交易,并已占有对方财务的人受到法律保护,真正的所有权人不得向该占有人请求返还。在法国固有法中,也有所谓“动产不许追及”原则。现代民法都承袭了这一原则。一般来说,登记具有较强的公信力,而在动产交易中,现实的交付也最具有表征性和公信力,至于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或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只是一种观念上的交付,虽然方式简便,但不能充分显示物权的归属,公信力较弱。因此,为维护交易安全,法律需要专门设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民法也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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