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545033 上传时间:2018-11-1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8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谈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之构想摘要当前我国开发区正进入经济快速发展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对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本文在客观考察当前开发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和检察救济机制的局限性的基础上,论证了完善开发区检察救济机制的必要性,并对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推进和谐开发区的建设。关键词开发区;社会矛盾;检察职能;化解机制近年来,开发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解决影响开发区基础性、源头性

2、和根本性矛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开发区经济发展带来的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变化,以及各种利益诉求解决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开发区社会矛盾叠加发展,成为了影响开发区经济和民生利益的重要问题。本文站在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实践角度,对开发区检察机关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行探讨。一、开发区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剖析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机制主要受制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由于检察职权具有程序性的启动权和一定的实体裁判权,并不具有裁判的终局性,导致开发区检察机关在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一是当前开发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具体表现为因征地拆迁引

3、发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诉求较为强烈,因诉请增加工资的集体停工行为有蔓延趋势,以及因企业转制遗留的原职工社会保障待遇问题容易衍生群体性事件。二是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局限性,局限性来源于自身打击犯罪的检察职能、自身法律宣传的职能和自身司法理念创新的相对滞后。二、完善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必要性探讨一是适应当前公共事件透明度逐步提高的形势需要。由于现代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世界上任何地方发生的新闻事件,均可以第一时间因相互转载而传遍世界各地。检察机关迫切需要完善相关的新闻事件发布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等等,通过正面的舆论宣导把握涉检新闻事件的话语权。二是服务开发区经济

4、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不少开发区既是国内物流和资金流的重要中心,也是跨国资本投资的热点地区。社会矛盾的集聚程度直接关系到开发区投资环境的健康发展。要通过社会矛盾的及时化解,使开发区的跨国投资者以及其他国内的投资者认识到开发区良好的营商环境,并积极追加投资或考察营商环境。三是更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理念的需要。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和规范的执法新理念,要充分践行“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执法办案效果要求,从更加有利于维护社会民生利益的角度,坚持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化解社会矛盾,更加注意防止办案过程衍生新的社会矛盾。三、完善当前开发区检察机关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基本构

5、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全面落实释法说理机制。释法说理机制,即让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知悉案件处理的程序性或实体性的事项,使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得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接受。这也是“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监督促进和谐”的必然要求。在控告申诉环节,要加强息诉息访的释法说理工作,尤其是对多次缠访、扬言越级上访的涉检信访案件,既要加强案件的复查,又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专家学者对涉检信访案件进行公开审查,邀请媒体对案件审查过程进行跟踪报道,由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向媒体通报涉检案件处理情况等,以公开和公正的程序对当事人进行释法和说理,促使当事人真心接受案

6、件处理结果,同时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行为产生监督作用。在刑事检察环节,要加强对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释法说理工作,重点阐述不予以追诉的原因。对不构成犯罪但应当作治安案件处理的案件,要及时建议侦查机关快速办理。要通过不批捕、不起诉理由的公开论证,向侦查机关充分说明证据认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侦查的方向,减少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案件处理观点存在的分歧。在诉讼监督环节,尤其要注意加强对不予以立案监督案件的释法说理工作,因为当事人通常基于自身权益受到严重侵犯的自我认识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而此时,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侦查机关之间的矛盾较为激化。如果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不予以立案的监督决定,又得不到

7、适当的释法说理,则容易降低检察机关在当事人心中的公信。在自侦办案环节,需要加强对认罪后犯罪嫌疑人的释法说理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接受即将到来的人身自由的限制,防止因心理落差较大而造成不服监督管理的办案安全事件。(二)全面落实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所谓执法办案的风险评估,除了评估执法办案行为对今后诉讼程序推进的影响外,还要评估执法办案行为对社会矛盾化解的效果。凡是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社会矛盾通常是双方利益冲突比较尖锐的矛盾,执法办案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对平衡的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体现法律对安全、安定、秩序和正义等价值的追求。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要逐案评估决定逮捕、决定起诉

8、和不批准逮捕、不提起公诉可能潜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对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企业转制引发的“聚众类”案件,对邻里和同事之间的故意伤害案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当地街道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现有证据的认定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在控告申诉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扬言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信访案件,除了要迅速组织对案件进行审查和及时跟踪反馈案件办理进度外,还应当对相关涉检信访案件的走向及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研判,对评估出来的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进通报和预警,争取有关部门对化解矛盾工作的支持。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要从举报线索的明确性,当地群

9、众对被举报人的一贯评价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大局等因素出发,充分评估举报线索缓查对民生利益维护的负面作用,是否会造成当地村民进一步的举报和控告。对经评估初查线索能迅速平息“民愤”并维护民生利益的案件,要迅速初查,快速办理,以实实在在的反腐行为增强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基于对刑罚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科学认识和我国社会矛盾的现状而提出来的刑事政策,其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本质要求是一致的。虽然当前开发区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但绝大部分是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纠纷。而在各种犯罪行为人中,绝大部分是社会弱势群体,诸如下岗职工

10、、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者。“这些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处于社会的底层,对处于社会底层的人员不能一味的严刑峻罚”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到“对严重犯罪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做到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的减少、缓和和化解现有的社会矛盾”。要积极创新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证据和事实情况酌情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予提起公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是一项可以适用于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任何环节的机制,但是鉴于审查起诉是对全案证据和事实的客观审查,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更有助于全面把握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同时基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能够在主持刑事和解过程中充分尊重

11、当事人的意愿和平衡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当前检调对接的推进,笔者还认为应加强刑事和解和人民调解的衔接,当地街道的人民调解机关更易于化解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轻伤害案件,由当地人民调解机关进行斡旋促使邻里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并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更有助于当事人之间的真诚和解和受损害社会关系的修复。要积极探索暂缓起诉工作机制,在充分考察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嫌疑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基础上,对轻微犯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赋予一定的考察期,如果轻微犯罪未成年人在考察期间没有违法犯罪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表明其确有悔改之心的,即应终止暂缓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探索实行暂缓起诉在于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诉讼法上

12、的根据,但是暂缓起诉不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避免影响未成年人将来的继续教育。深入推进开发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强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企业转制信访案件背后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信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国资部门在职务犯罪线索移送方面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对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扬言进京到省上访案件,要充分评估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的勤勉性,深挖职务犯罪线索,在参与相关信访矛盾的调处过程查处有关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平息上访群众的不满情绪。同时,要加强对开发区物流和资金流的监管,对行政审批单位和大型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资金管理

13、和人事任免敏感环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引导有关单位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定期审计,健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通过真实案例的剖析、组织参观职务犯罪成果展览、参观监狱等方式对有关涉权敏感岗位人员进行集中的警示教育。然而,预防对象的廉洁自律并非就已达到预防的目的,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营造廉洁自律的社会氛围,通过人民群众和社会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形成预防职务犯罪“人人参与”的社会氛围。为此,还可以在大型企业聚集的工业园区,在即将被拆迁的居民社区,在大中学校开展以图片展览、廉政文艺节目和主题演讲等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载体,增强群众对预防职务犯罪的共识,并首先自觉抵制“行贿”行为,引导群众通过正当的途径获取行政许可利

14、益,避免公职人员在涉及民生重大利益问题上的渎职行为。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有权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有关单位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等。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的一种柔性的监督方式,既体现了检察机关负责任的监督者的角色,也体现了检察监督方式的人性化。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更加注重检察建议源头预防作用,从制度和机制上帮助有关单位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防范衍生新的社会矛盾。尤其要针对当年前开发区社会矛盾的特殊性,加强对办理的涉及劳资纠纷、征地拆迁和企业转制过程中突出矛盾案件的剖析,主动到有关拆迁单位、用工单位和国资管理部门座谈,对拆迁工作运作程序、用工单位规范用

15、工行为和国有资产在转制过程中的保值增值等问题展开调研,对相关领域职务犯罪的易发和多发环节进行总结,并针对有关单位在内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漏洞,提出防范职务犯罪的预防建议。同时,要加强对检察建议事项从预防立项、预防调研、预防论证和预防建议等程序的规范,加强预防工作的人才储备,可以邀请相关的拆迁管理部门、劳资管理部门、国资管理部门等人员,邀请会计师、税务师和高校教授担任预防职务犯罪的特约人员,由这些预防特约人员参与有关检察建议可行性的论证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增强检察建议工作的科学性。检察机关可以借用检察建议的柔性监督,加强对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和企业转制等社会矛盾容易凸显领域的监督,引导有关规范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注释 六位省级检察长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检察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专题研讨班发言摘要,载正义网,转引自新浪网XX年9月19日/c/XX-09-19/ 钟卫娟、王嫣、韩瀚、王晶、顾小蒙、钱俊: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研究,载上海妇女联合会网站/?associationarticlEid=8 陈兴良:宽严相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载检察日报XX年4月25日作者简介匡乃安,男,湖南湘潭人,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检察长。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