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第四讲 公司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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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 公司的结构,一、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名称的法律意义 1.彰显主体资格 2.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 3.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 4.公司登记事项 (二)公司名称的特征及构成 1.唯一性 2.排他性 3.公开性,构成: 公司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行业或营业特征组织形式,西安民生百货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大众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三)公司的住所 1.公司住所的含义 公司法第10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 2.公司住所的意义 (1)决定行政、诉讼管辖和诉讼文书的送达依据; (2)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依据 (3)决定法律的适用依据 3.公司住所与公司的营业场所 (1)含义不同;

2、(2)是否具有唯一性不同 (3)法律作用不同,二、股东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股东 1.股东的概念与资格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均有取得股东的权利能力。,股东资格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股东权利 A.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 (1)股东的财产权利:签发出资证明书、股票的权利;股利分配请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增出资、新股认购权;股权或股份转让权等。 (2)知情权:查阅权;质询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信息接收权。 (3)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出席股东会及表决权;提请或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提案权。 (4)诉讼请求权:直接诉讼;代表诉讼。,2.

3、股东权利 B.以权利行使的目的标准可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股东财产权属于自益权,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则属于共益权。 C.以行使权利所需的股权或股份额为标准可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提请或自行召集股东的权利(1/10有表决权的股权;10%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诉讼权(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权利 临时提案权: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2)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须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4)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4、决权10%以上的股东)。,3.股东表决权 一股一票制 累积投票制 (1)该选举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将要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所持有的全部表决票集中投向一名或数名董事候选人,并以得票相对多数决定董事的当选。 董事的这种选举方式,可以克服“一股一票”直接投票造成多数股东把持、操纵董事会人选,小股东无法使自己的一名候选人当选的弊端。,“直接投票”,是股东将自己的选票平均投给自己的候选人。 例如,某公司共发行了100股股票,共有两位股东,甲持有51股,乙持有49股,每股代表一张选票。假设公司董事会共有三名董事组成,每位股东各提名三名候选人

5、。如果采取直接选举的方法,甲为自己每位候选人各投51票,乙为自己的候选人各投49票,按照资本多数决原则,其结果是甲提名的候选人全部当选,而乙提名的候选人全部落选。但是,如果采取累积投票,大股东的两名候选人当选,分别77票,76票,小股东的一名候选人当选获得147票。,作用:平衡多数派股东与少数派股东利益。 它为少数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创造了当选的机会和可能性,只要少数派股东在选举董事时,采取一致行动,将他们持有的表决权向他们提名的候选人集中,就有可能在董事会取得相应席位。,累积投票制1870年起源于美国的依利诺斯州,之后被许多国 家和地区效仿。累积投票制有两种立法体例: 1、强制型 强制型表现

6、为法律直接规定必须实行累积投票制的场合,并且不允许公司章程和章程细则加以排除。 2、许可型 (1)选出式,指除非公司章程有相反规定,否则应该实行累积投票制; (2)选入式,指只有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才能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法第106关于累积投票制的评析,第106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评析:该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该条属于任意规范,采取的是许可型立法例中的选入式规定。,4.异议股东股份收买

7、请求权 它是指当将要出现公司经营政策、组织结构、财产等方面下列重大变化,持不同意见的中小股东有权依法定的程序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退出公司 : (1)公司分立、合并; (2)公司章程的重大修订; (3)公司出售其全部或主要资产; (4)公司受让他人全部营业或资产,对公司营运有重大影响;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的规定,第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

8、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43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评析: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权请求权适用的范围过窄,尤其是股份公司仅适用于合并、分立的情形。,5.中小股东的诉权 (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和无效之诉。 公司法第22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9、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法第153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迨于对侵害公司利益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第三人提起诉讼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 公司法条152条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构成要件: 诉讼当事人 原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10、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被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任何人。 公司的诉讼地位: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前置程序 股东先要求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前置程序的免除: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以上情形,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未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提供担保。,股东代表新江南诉恒通债务纠纷图示,当事人关系:,无锡南长房产公司,上海国资公司,恒通集团股份公司,无锡新江南股份公司(93年12月成立),55%,9

11、3-98.6借出、抽走3971万元,以价值1119.74万元的房产抵债,(原告),(原告),(被告),(第三人),案情简介: 1993年-1998年6月,恒通从新江南借出抽走3971万元,1998年8月恒通未经新江南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自行与新江南签署一份债权债务处理意见书约定以深圳的房产作价4035万元冲抵所欠新江南的债务,该房产经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仅为1119.74万元,与冲抵的债权相差2851.26万元。 原告诉请:(1)确认恒通进行关联交易构成对原告及第三人的侵权;(2)判令恒通向新江南赔偿2851.26万元;(3)恒通公司应承担房产评估费1.98万元。 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法院

12、的支持。,(4)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这是指当公司的存续已无法实现股东对公平和效益的追求,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93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和宾西法尼亚来州的公司立法率先作出规定。其后,英国1948年公司法和美国1950年标准公司法也作出了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83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评析:规定了一个适用条件: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2)穷尽其他救济途经; (3)诉权为少数股东权。只有持有

13、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有诉权。但是没有持股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18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三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

14、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诉讼当事人(第四条) 原告: 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其他股东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参加诉讼: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注重调解(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同意,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条件下,法院可就下列内容调解: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 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

15、判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 判决的既判力:第六条 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案情:2001年7月11日,通海公司(原告)与艾尔瑞公司(被告)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被告出资20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设立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 。艾通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领取了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告方派人担任董事长,原告方派人出任总经理。,通海

16、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公司成立并开展营业活动后,原、被告两股东为争夺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很快发生内讧。 2002年4月22日,艾通卡业公司董事会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总经理刚伟民的职务; 2002年9月18日,又免去原告通海公司委派的副经理鲍崇元的职务; 2002年9月19日,辞退了原告通海公司委派到艾通卡业公司担任会计职务的侯爱琴。因侯爱琴未移交手续,被告艾尔瑞公司指示工作人员撬开侯爱琴保管的艾通卡业公司的保险柜,夺取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权。,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2002年10月11日,原告通海公司向艾通卡业公司发涵,撤回了其指派的四名工作人员,并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艾通卡业公司收回投资。2003年8月份,艾通卡业公司租赁被告艾尔瑞公司的经营场所,已经没有艾通卡业公司的招牌及办事机构。,通海诉请解散艾通卡业有限责任公司纠纷,裁决:未央区法院判决解散艾通卡业公司,由原、被告组成清算组完成公司的清算工作,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被告艾尔瑞公司以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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