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催收与处置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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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一)常规催收与依法收贷常规催收一、定义常规催收是指利用各种非诉讼的催收手段,督促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还款义务人偿还债务的清收方式,包括协商还款、电话催收、媒体公告催收、信函(含公证送达)催收等方式。二、适用条件常规催收主要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不良授信客户:(一)有较强的还款意愿。(二)有效资产能完全覆盖其债务。(三)负债结构简单,其他债权人未采取且预计在催收期内不会采取法律行动。(四)能够按照商定的还款计划如期偿还债务。(五)如采取法律诉讼将影响债务偿还。(六)其他适合采取常规清收方式的情形。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常规清收作为我行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主要手段,具备成

2、本低、操作技术难度不高的优势,绝大部分从事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工作人员均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同时鉴于大部分借款人并非主观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所以采用常规清收手段可以把对借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能够确保在有效维护与借款人关系的基础上取得清收处置效益最大化。常规清收手段的弊端在于清收处置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如果借款人的还款意愿产生变化,就不得不采取其他清收手段;同时,常规清收手段的基础在于借款人借款单一或其他债权人不会采取法律诉讼,可变因素较多,需时刻关注并调整清收策略。五、风险控制(一)准确清查债务人/担保人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评估资产价值,分析负债结构,了解其他债权人的清收动向。

3、(二)保持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催收力度和频度,原则上应每年送达一次催收函,收取回执后归档,并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法律规定,增加催收频度。(三)对尚处于正常经营的债务人,原则上应每季度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状况和抵质押物的存续状况,如出现重大风险事项或变化,应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四)应尽早协商债务清偿方案并付诸实施。(五)可要求并落实追加担保。 依法收贷一、定义依法收贷是指我行就到期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向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诉讼、仲裁、申请支付令或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等,通过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裁决)、裁定,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依据判决书或裁定书回收债权,或者依靠强制执行程序(含和

4、解)收回债权的清收处置方式。(一)民事诉讼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等案件的制度。(二)民商事仲裁指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三)民事督促(支付令)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现金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四)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指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

5、请执行证书,并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经审查该公证债权文书无误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清收处置方式。(五)直接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1为快速实现担保物权,债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直接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权。二、适用条件(一)普遍的适用条件1、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虽未到期,但债务人/担保人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严重恶化。3、债务人/担保人已停止经营,处于关、停、并、转状态,或实际控制人下落不明。4、债务人/担保人还款意愿差,且不配合签署催收文件。5、债务人/担保人

6、有明显转移资产或逃废债务的行为。6、债务人/担保人涉及其他诉讼,可能影响到我行债权安全。7、债务人/担保人的实际控制人涉及刑事案件。8、债务人/担保人法人代表外逃、死亡或失踪。9、其他适合采取诉讼方式的情形。(二)适用民事诉讼的条件1、签署协议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未约定提交仲裁裁决或约定不明。2、当地基层法院不支持申请支付令。3、未对债权文书实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的,或虽有相关的公证,但公证机关拒绝签发执行证书。(三)适用民商事仲裁的条件1、当事各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四)适用民事督促(支付令)的条件1、请求给付现金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

7、单等有价证券。2、请求给付的现金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3、债权人没有对等给付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5、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五)适用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1、各方当事人签署的符合法律规定可通过公证方式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2、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并已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3、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4、债权人向原公证机关申请,经审查后获得签发的执行证书。(六)适用直接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1、法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当事人另行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事由出现。2、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抵押

8、合法有效,相关手续材料齐备。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依法收贷是不良资产清收的一种常见手段,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如债务人/担保人有意“拖、赖”不还,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债权人很难运用经济、行政手段解决,而法律由于其特定的权威性、强制性、抗干扰性等特点,可以公平、公正和合理地处理债务纠纷;同时,依法收贷能迅速、准确地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防止债务人/担保人采取各种手段转移、藏匿自身财产。依法收贷最大的弊端在于结果的不可控制性,由于目前的司法环境和地方保护主义,依法收贷工作常遇到“不受理、不判决、不执行”等尴尬局面,也经常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正常

9、现象,这些情况的改变是整个社会的系统工程,而非债权人单方面能力所及;依法收贷过程中所涉及的部门较多(如法院、评估机构、拍卖机构等)、流程较长,必然导致依法收贷耗费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五、风险控制(一)发现客户涉及债务纠纷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为尽可能控制债务人/担保人的有效资产及其处分的主动权,防止其转移或恶意处分财产,在提交诉讼(或仲裁)时应及时向管辖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要时采取诉前保全,力争首封,掌握资产处置权。尽可能避免发生普通债权人的审理或执行法院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取得对担保物的处置权。(二)诉讼前应完整收集并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同时密切跟进诉讼审理进程,尽早取得

10、生效的法律文书,以确立债权的合法性。(三)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严格监督债务人/担保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清偿义务或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四)在诉讼及执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资产的效期及效力情况,及时申请续期或采取相关措施。(五)对明显错误或显失公平的判决或裁定,应及时提起上诉或申诉。1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不良资产清收处置手段与流程(二)处置抵质押物与减免息处置抵质押物一、定义处置抵质押物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权人/质权人,下同)未受清偿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质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在本节中即指抵押人/出质人,下同)协商或向

11、法院申请通过司法途径对抵质押物予以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偿还所担保债务的清收处置方式。二、适用条件(一)办理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权人对抵质押人的抵押权必须有效;(二)主债权未受清偿且已届清偿期,或抵质押人同意处置抵质押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工作流程(一)通过押品管理团队对押品的现场核查情况确认抵质押物的现状和登记的有效性,若现场核查的时间间隔较长,应在处置前到相关部门重新核实。(二)通知债务人和抵质押人对设定的抵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及处置的方式,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置抵质押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应采取拍卖的方式进行。(三)采取拍卖的方式处置时,抵质押权人和抵

12、押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抵质押物进行评估确定处置价格。(四)抵质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选定拍卖行依据评估价格进行公开拍卖。四、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有利于债务尽快得到偿还,特别是在贷款形成不良之后,有利于尽快收回不良资产,改善资产质量。2、债务人在现金流不足的情况下,处置抵质押物有利于缓解债务人资金紧张的状况,维持其正常经营。(二)不利方面1、企业在刚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处置其抵质押物可能会影响其还款的积极性,甚至不配合清收处置工作,从而造成处置的被动,甚至走向法律诉讼。2、在不通过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时,抵质押物的真实状况、瑕疵状况较难调查清楚,处置的难度相应增大。3

13、、抵押人不同意处置或者提出异议的时候将影响其处置。4、一旦抵质押物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在先,即使我行审定了抵押且有效,但仍无法实现处置,只有等其他债权人处置时主张优先受偿。五、风险控制(一)我国担保法对不同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意义,即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抵押合同须经登记才生效。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动产的交付为合同生效要件。而权利质押需要进行质押登记。依法办理抵(质)押物登记,是确保银行担保手续合法有效的前提。也是债权人处置和行使抵质押权的前提。(二)尽早通过司法程序处置抵质押物,避免处置过程中发生其它难以预料的情况,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 减免息一、定义为加

14、大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盘活不良资产,同时调动债务企业还款的积极性,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财政部、银监会的规定,债务人确无能力全额清偿不良授信本息,适当减免利息能实现不良资产回收的情况下,以债务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为前提,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表外应收催收利息的清收处置方式。二、适用条件(一)减免的对象仅限于表外应收催收利息或已核销贷款的利息。(二)减免息的适用范围为对公信贷资产(贷款)。(三)借款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未评级借款人视为BBB级以下。(四)贷款为根据风险分类被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已核销贷款或本金原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无本有息贷款。(五)减免息应首先坚持“

15、先还后免”,要求在还款人全部归还所承诺归还贷款本息的前提下,才能同意适用减免息政策。(六)同一户借款人只能使用一次减免息政策。三、工作流程四、利弊分析(一)有利方面1、有利于调动企业还款的积极性。2、有利于减轻债务人的负担。3、有利于我行尽快实现不良资产的化解和准备金的回拨。(二)不利方面1、减少我行利息收入。2、企业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期间其他债权人采取诉讼追索时,会造成我行被动。五、风险控制(一)采用减免息的清收方式是基于最大限度地收回不良资产,防止债务人利用减免息协议故意拖延还款、借机逃废债务。(二)坚持“先还后免”原则,只有在还款人确实无法实现“先还后免”时,才可以酌情考虑根据还款计划分步骤按比例减免(协议规定的还款比例应当不低于免息比例)。之前已归还的贷款不得减免利息。(三)原则上减免息的还款人应以现金方式归还本金或欠息。虽然财政部财金20044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以实物抵偿,抵偿金额应以评估价值扣除各项成本后的金额为准”,但抵债之后再行处置可能会形成损失,因此,以物抵债方式偿还贷款不应给予减免息。(四)与债务人签订减免息协议,并约定当还款人违反协议未按期归还所承诺的贷款本息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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