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510927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0.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醉酒驾驶入刑法修正案(八)的刑法根基 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通过,其中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其实早在刑法修正案草案一出,社会上就立刻产生了两种声音,一种是疾呼赞成的,另外一种是颇有微词。笔者认为,修正案第22条关于醉酒驾驶入刑的规定是十分适当的,符合我国刑法预防和打击

2、犯罪、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 一、刑法制定直接动力的力量立法机关的刑法制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现行的这种制度并非自古便有,而是18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了罪刑法定主义并通过1789年人权宣言及1810年的法国刑法传播到全世界。罪刑法定主义,概而言之,其原理是法官认定犯罪、判定刑罚,须依据预先规定了何为犯罪、并科以何种刑罚的法律。而罪刑法定主义同中国的政体相结合,又具有了另一番旨趣,即犯罪与刑罚的范围是由接受刑罚的人民自己通过代表来决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

3、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所以说,某种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实施了该行为就得接受刑罚,这种不自由是由人大代表履行职责即中国人民群众自己决定的,其实也是一种保持在自律意义上的自由。具体到刑法修正案第22条,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于审议修正案的过程也是表达人民群众心声的过程。醉酒驾驶的行为被定义为犯罪,实施了该行为就得接受刑罚,这种不自由是由人民群众的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也就是千千万万为保护自己在道路交通中安全的人民群众自己决定的。二、影响刑法制定的具体力量对法律案持赞成态度的表达和行为如果一项法律案不能通过审议,那一定是反对的态

4、度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XX年到XX两度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修改并最后通过。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奉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中,代表行使的是人民赋予他的权力,代表并不一定是政党的党员,却绝对是人民的代表。但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所以,应该表达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受其方针政策和路线的指引,对刑法进行修改,通过了包括“醉酒驾驶”定义为犯罪并处以刑罚在内的修正案,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之心之言,也是贯彻我党路线方针政策的表现。三、促进刑法立案和立法的重要的原动力外界的影响力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笔者认为,新闻媒介

5、所反映的社会舆论是适用于论中国刑法的根基的。如XX年孙伟铭醉酒驾驶,连撞5车后逃逸,酿下4死1伤惨剧。再如XX年的“李刚事件”等等。这两起案例只是众多曝光的醉酒驾驶案件中较典型的,还有很多没有那么吸引眼球的但是却揪疼人心乃至以生命为代价的案件在发生。这也是我要补充说明的,新闻媒介所反映的首先是案件的事实情况,引起并反映由此开始的社会舆论;不仅如此还有非案件形式的曝光,比如有关部门的数据统计:新浪新闻中心从公安部获悉,仅XX年8月15日至8月28日12时期间,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行为28800起,其中醉酒驾驶行为4376起,占查处总数的%。这组数据是骇人的,单枪匹马成不了一股主流却绝对是千千万万之

6、一,汇成最终的动力推动我国制定和完善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相关刑罚规定。四、指导刑法制定权行使的自然法根据西原春夫著书上的意义来理解“自然法”就是某人认为有必要制定某法的主观想法,同时也是大多数国民的想法,并客观变成国家的法。发现这种“自然法”必须确信立案当局在主观上需要某种刑罚法规,而且应当探讨这种确信已成为国家的规模意愿。对此的认识方法如下:一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一定规模的非法行为存在以及社会舆论对之的倾向。具体到笔者要分析的问题,有关非法行为的存在及规模在上文已论,不再赘述。而说到社会舆论对之的倾向,XX年9月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调查显示:对于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大部分受调查者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

7、%的人认为醉酒驾驶威胁公共安全、%的人认为酒驾导致交通事故,只有不足10%的人表示不能一概而论或不知道。此外,%的受访者支持对醉酒驾驶者给予刑事处罚;表示“反对”或回答“说不好”的比例不足一成。由此可见,社会舆论倾向于以刑罚的手段预防和惩治醉酒驾驶的行为。二是通过调查机构来掌握被害状况和加害行为的方式等。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提供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酒后驾车交通违法行为近5年来平均每年导致交通事故万起,造成4054人死亡、万人受伤,是导致交通伤亡事故的重要诱因之一。其二,酒后驾车交通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通过对近5年来酒后驾车交通事故次数、伤亡人数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到,平均每起酒后驾车

8、交通事故造成人死亡、人受伤,即大约每3起事故就有1人死亡,事故严重程度位居各类交通事故首位。然而,仅有上述情况的认识,仍不能确信其需要制定刑罚法规。如要确实相信,就必须是意识到现行法已不能预防犯罪并使被害人在感情上得到满足,应当以一定限度的刑罚来处罚那些非法行为。而这种意识是通过对国民以及居民对该非法行为的报复感情的调查,并考虑到对该非法行为放任不管时所产生的各种社会效果。上文中提到的北京青年报的相关调查结果就可以视为对国民以及居民的报复感情调查之一隅,再结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交通事故统计数据不难得出,仅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和罚款、扣分或定性交通肇等方式惩处醉酒驾驶的行为,已渐显疲

9、软,与日俱增的醉酒驾驶的交通事故数字就是铁一般的事实,更不用提诸如李启铭之类的事件了。所以如果不以一定限度的刑罚来处罚醉酒驾驶行为,在现如今经济发展迅速,汽车使用量大增,社会交际应酬频繁的情势下,醉酒驾驶及其导致的严重后果会以更加频繁和惨重的形式扎进我们的眼里和心中,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伤害更是难以平复。五、国家制定该刑罚法规的必要性国家制定刑罚法规的必要性是以对刑罚及刑罚法规所一般具有的机能寄予期望为前提的。现分别探讨:其一,报复感情绥靖机能。相信即使不是放在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角度,一般人看来,一定限度地剥夺行为人的自由和金钱惩罚肯定要比行政拘留和扣分处罚要来得严厉,报复的感情也更能得以和缓并满足

10、。其二,保安功能。修正案中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要给予拘役并处以罚金的刑罚,而拘役是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比处15日以下拘留的方法更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其三,赎罪机能。比起之前的相关处罚方法,入罪以后时间上更长,还有适当的劳动改造,并剥夺了罪犯的自由,这比起任何刑罚以外的方式都痛苦,在预防再犯的同时也让其消除犯罪的羞耻心,下定决心与犯罪的过去决裂。最后,预防机能。又可分为一般预防机能和特别预防机能。一般预防机能是针对一般人的、利用威慑来防止犯罪的机能。在规定刑罚于法律之内的阶段,对大多数知法懂法或者单纯是守规矩的人而言都是绝对的威慑的,另外当有具体案件宣

11、判和刑罚执行的阶段,目睹他人因醉酒驾驶而被刑法处罚,剥夺了人身自由并处以罚金,那威慑感更加直接和形象。而特殊预防机能是针对罪犯的。犯人可能在宣判之前都没什么心理上的震撼,但是一经宣判并执行,在一定期间持续执行的过程中,比起先前自由的生活和未付出金钱代价的状态,相形见绌,不是内心绝对麻木不仁的人是绝对可以体会到的。另外,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只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无论其中的理论纷争,借西原春夫文中一言:“总之,国家予以保护的目标不是个人,而是国民利益”这对于践行马克思主义的我国同样适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此可知,社会主义的中国作为人民民主专

12、政的工具要保护的是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刑法修正案关于醉酒驾驶的刑罚规定是以具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的有力手段保护人民群众在道路交通方面的安全和由此相关的利益的,所以从这个角度分析,该项立法是很有必要性的最后,以一个比较的方法来判断立否的必要性,即比较衡量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显然对国家和社会而言的道路交通秩序安定加上对潜在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利益要远远大于犯罪行为人的短期自由和金钱利益,更何况从道义上看犯罪行为人本身就存在错误,理应付出相应的代价。六、人的欲求也是促使刑法制定的根基借西元春夫的理论,因为利益是归属于其持有人的,享受这种利益对持有人而言是符合快乐原则的。因此,存在侵害时,

13、持有人会对自己的利益继续存在感到不安,会产生希望国家来保护的欲求。当欲求达到一定规模时,作为国家,就感到有必要保护该利益,就会有制定刑法的动机。人生而享有自己的生命、健康以及由此而来的各种合法利益,当日渐频繁的醉酒驾驶行为威胁到自身或者所识所听的人时,他就会不安。根据上文提到的统计数据以及常识不难分析出,带有这种不安感的人群绝对不在少数,所以才会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国家才会感到有必要保护该利益,从而审议并通过修正案。综上所述,从刑法制定直接动力、影响刑法制定的具体力量、促进刑法立案和立法的重要的原动力外界的影响力、自然法和必要性以及人的欲求六个根基方面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把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领域是势在必行且行之有效之举。而再进一步完善它又是任重而道远。参考文献:1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XX2我国刑法拟规定醉酒驾驶者不论情节均处以拘役/?oid =&pageno=13公安部数据显示醉酒驾驶者多为成功人士/c/XX-09-01 /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