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院参加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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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法院参加行风评议与现代司法理念之冲突论文概要各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的行风评议中大多要求当地法院、检察院参加,但尽管投入大量精力,但结果仍不理想,很多法院排名靠后,倍受责难。然而首席大法官肖扬在XX年6月30日下午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为加强基层法官执业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肖扬院长的此番讲话,进一步揭示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

2、宪法地位,表明我们正努力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笔者由此深受启发,并联系现代司法理念的相关内涵,对照法院参加行风评议的种种弊端,突出了这种做法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之处。全文论述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以法院地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为中心,分别阐述了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对上述现代司法理念的损害。全文共计5141字。关键词:行风评议、法院地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近年来,各级各地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很是盛行,基本是一年一次,被评议的对象除了工商、税务等各政府部门,还包括政府所在地的法院与检察院,据说,这是各地通行已久的做法。这些林林总总的行

3、风评议在地方上具有极大影响,动辄末尾淘汰,排名靠后的单位不但会受到舆论与领导的严厉批评,其负责人还面临着包括责令辞职在内的各种处分。除此之外,行风评议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地方党政领导在评议过程中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地方甚至直接规定:领导票折分比重大于群众票。这导致了评议结果除了能够反映一定的民意,同时也可以体现地方主要领导阶层的态度。各级法院历经多次行风评议,为此投入大量精力,但结果仍不理想,很多法院排名靠后,倍受责难。然而首席大法官肖扬在XX年6月30日下午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为加强基层法官执业保障,切实解决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业外活动负担过重的问题,最高人民

4、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发布关于法院、检察院不参与各地行风评议活动的通知,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及时向同级党委汇报并认真遵照执行。事实上,全国各级法院深感行风评议之痛的绝不在少数,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法院在XX年的行风评比中,自治区高院倒数第一,全区12个盟市的法院除一家倒数第5外,其余均为倒数一、二名。人民日报网站就此发表评论文章认为:给审判的中立带来巨大的干扰,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不久以后,葫芦岛市法院和检察院更是明确宣布:退出该市政府下设的纠风办对各部门进行的行风评比。法院参加行风评议,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件小事,竟能引起全国最高审判与检察机关的如此重视,联合专门下文要求各地两院不再参与评

5、议,这其中必然蕴有深意。肖扬院长的此番讲话,更进一步揭示了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宪法地位,表明我们正努力贯彻党的十五大报告所提出的“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尽管有人仍然认为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可以实现一定的积极作用,甚至认为主动退出评议系“逃避监督”的心虚之态,但笔者认为,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完全背离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其弊远大于利。笔者拟就以下三点简述之。一、行风评议与法院地位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如此,我国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对于法院地位仍有不少模糊意识

6、,或者既得利益者不愿意承认宪法赋予法院的地位,或者说,法院在我国政治框架中所应有的宪法地位,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双重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现。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其实就是这种现状的映证。现行的这种行风评议多系各级政府所属的纠风办组织实施,这种评议的本意在于通过收集尽可能广泛的民意来反映政府及其具体部门的行业作风,但是整个评议的过程、标准、排名以及最终的处理均由地方政府直接控制。倘若单纯地依照这样的逻辑,法院根本就不应参与其中,因为政府与法院,一个执掌国家行政,一个履行审判职能,他们本属两条互不相交的平行关系,两者与检察院一起,即所谓的一府两院各自向权力机关负责。既然法院并不隶属于政府,审

7、判工作亦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那么法院凭什么要与各具体政府部门并列,共同作为被评议的对象?由于政府在事实上控制着评议的过程,法院参与评议其实表明了法院服从政府管理的姿态,或者说,通过行风评议,政府可以直接表达其对法院的意愿,甚至还可以利用行风评议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严厉的批评与具体的要求,最终使政府在事实上成为法院的间接领导者。这并非一个突乎其然的结论,政府接受或者要求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已经在事实上强化了政府领导法院的客观现实,而且这种现实也并非今日才有,而是来源于政府长期对于法院的人、财、物等方面所处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甚至成为了政府、法院之间已经达成共识与默契的一种“自然”心态。即便是政府本身,也没

8、有谁天生就愿意被人评议。如果进一步探究政府为什么热衷于进行行风评议,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趋势:行政机关越来越希望为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寻找更多与更大的正当性基础,反过来说,其实他们已经感觉到民间所流传的某种质疑的潜在声音,并且非常担心这种声音突然爆发,于是通过相对民主的方式收集民意,并根据评议的结论作出可以平息民愤的处理,这无疑是一种很好的选择。法院参加行风评议在某种程度是受到了来自行政权力的强大压力。那么政府为什么热衷于将法院拉进被评议的行列?这与另一个同样明显的趋势有关,即现代社会的审判权已经越来越强烈地偏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而当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不公对待与不法侵害之时,权利人也越来

9、越倾向于借助司法渠道寻求救济。因此,现代社会中,法院最大的价值和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在私人之间充当裁判,而是要在私人和政府之间充当裁判。从这个角度看,政府及其具体部门的很多行为都应置于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范畴之内,当然,这还仅仅是一种趋势,但足以使政府产生紧迫感,他们迫切希望从法院那里确认其行政行为合法性,那怕这种确认仅仅是形式上的。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最佳方式就是拚命维持甚至威逼法院承认自身的附从地位,强化一切能对法院工作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可能渠道与手段,这其中就包括要求法院参加政府所组织的行风评议。法院参加行风评议,是一种法院地位错乱的表现,同时更表明了政府希望继续保持其对法院所一直维系着的强势地位

10、。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中,政府与私人之间搏弈过程需要一位可靠的裁判,那么能够充当此任的非法院莫属,而法院参加政府组织的行风评议,则似剥去的法院本应穿着的裁判服,生硬地套上印有政府标记的队服,再让全场球迷以某一方队员的标准去评判裁判的“作风”,如此失去裁判的比赛将意味着混乱、野蛮,毫无公正可言。二、行风评议与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个极为浅显的道理,这是任何裁判者最为基本的秉性,缺乏独立则不能称之为裁判者。关于司法独立,德国学者将之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

11、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美国法官则认为司法独立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官依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运用法律,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第二、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严格意义上的行风评议可以被视为民意的直观表现,这是一种多数意见占优的民主方式,司法独立是否需要在特殊的情形下背离民意的判断、对抗民主的结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设计现代司法制度的出发点就在于消除民主制度的局限性,确保社会不受暂时、狂热并且易受人利用的民主激情的破坏。在一个民主社会,多数人的意见总是受欢迎并且易于实施的,民意的力量总是占据上风并且能够直接影响立法与行政的运作,但是

12、多数人的意见并不总是正确的,它易于动荡而且具有极端化的强烈倾向,一旦失控即有可能形成所谓“多数人的暴政”。而独立的法官体制能使法官按一整套的法律原则决定案件,而不是最新的民意测验。司法的作用正是为了抑制这些民意的局限性,从而确保变幻的民意能够在合乎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的框架内发挥作用。由于这样的框架仍是通过更为远见与整体的民主方式得出的结论,因此,司法的独立特性从根本上讲,是对民主的保障而非破坏。由此可见,即使我们不考虑行风评议可能导致的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涉,单纯考察行风评议得出的民意结果对于司法的影响,也可以得出法院不能参加行风评议的结论。因为司法独立的外延包括独立于新闻舆论,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

13、,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如果暂时与局部的民意能够通过舆论或者行风评议的渠道进入司法领域发挥影响,可以想象法官将面临怎么的压力以至于威胁,当他们面对具体的案件,特别是当他们根据法律得出的裁判结论不符合当地多数人的情感与利益,法官最终则极有可能屈从于民意而放弃重要的法律原则。事实上,具体的司法受到舆论或者民意的干扰而发生扭曲的事情并不罕见,民愤极大的刑事案件往往能以数十倍于通常案件的速度快速审结,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侦查、预审、起诉、一审、二审、复核等刑事诉讼环节,以期在最短的时间内执行死刑,平息民愤,这种忽视基本的程序价值而片面满足民意的做法甚至成为了可资炫耀的功绩。又如,在一些涉及地方

14、利益的民事案件中,法官如果作出有损于地方多数人利益的裁决,随之而来的行风评议将迅速还以颜色-很多法院在评议中名列倒数第一。这种结论或许能够说明当地法院不得人心,但却无法体现司法的真正功效,也许正是由于公正的司法,才招致激烈的斥责,司法独立本来可以保证法院及其法官不受此类斥责的影响,但是行风评议却使他们不得不面临如此两难的选择:选择法律则意味着违背当地多数人的意志,从而招致如潮的恶评;选择民意则意味着放弃法律的公正,这种放弃对于习法多年并以此为业的法官而言,同样是一种莫大的羞辱。三、行风评议与司法权威需要加以说明的是,笔者在这里并不打算论述如何树立司法权威的论题,只是试图说明司法权威的重要意义,

15、并以此为前提阐述行风评议活动对于司法权威的损害。司法需要独立,所以它不应为民意所左右,但与其同时,司法却不得不依赖于来至于民意广泛与充分的信任与尊重而得以存在,否则就会沦为无关紧要的摆设,这也就是司法权威的意义所在。司法权威是司法在社会生活所处的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从本质上讲,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说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确立法院是解决法律问题的最高权威才是司法独立的标志。法律体系实际上由一系列具体的规则组成,要求人们普遍性地遵守规则,最好的办法绝非普遍的强制,这样只会适得其反,而是规则本身所赢得的信任与尊重。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

16、遵守。奉法为旨的司法也是如此,缺乏权威、缺少先验与默认的信任,法院的地位将岌岌可危。西方有一句谚语: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是法官。人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为了解决这些冲突,必须要有一个冲突各方都能够接受认可的公断者。这个人最好是上帝,上帝看似无所不在但却无影无踪,于是退而求次只有让法官充当世俗社会的公断者。这个比喻反映出在成熟的法治社会,人们对司法权威的推崇近乎于对神明的敬仰。在那里,人们看到市长、州长都是只呼其名,而面对法官却必须尊称为“YourHonor”;在那里,法院享有对一切法律问题的终审裁决权,包括废除奴隶制、解除种族隔离、确定当选总统;在那里,法官无法理解他们的中国同行经常提及的“执行难”,更不知道法律白条、拍卖法律文书之类的事情,当然,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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