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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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001年4月,修订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上升为一种权利。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XX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就探望权提起单独之诉。探望权的规定,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华民族父母子女间亲情的传统道德,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联络,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以致于出现了“执行难、执行探望权更难”的现象。 ,将探望权扩大为不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父或母死亡或由其他法定理由难以行使探望权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代为行使。其他法定理由是指可以行使探望权的父或母虽未死亡,但却难以行使探望权的。如:被判重刑、重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受害方可以直接申请将子女变更为自己抚养。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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