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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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世界各国现行的违宪审查模式大致有三种:以英国议会审查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以法国宪法委员会和德国宪法法院审查为代表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以及以美国法院审查为代表的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这三种模式虽各有其自身的有点,但具体结合到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受宪政组织、体系、法律、传统文化、地理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并不能完全地套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存在着众多的缺陷。一、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现状简

2、述第一,违宪审查机构与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与此同时,XX年5月,为了集中进行违宪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成立了法规审查备案室,隶属联盟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这里可以看出,我国的违宪审查机构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下属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具体的审查模式与英国议会制为代表的立法机

3、关审查模式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不仅违宪审查机构级别低,并且审查对象过于局限,审查强度不够大等。其次,从立法法第九十条,我们也可以看出,我国违宪审查的监督对象只包括法规、规章,而排除了最为普遍的法律,这是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一个重大缺陷。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在我国,由于并未正式建立一套系统而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导致实践过程中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违宪审查机构缺乏专门性。首先,就全国人大而言,全国人大在人数上近3000人,数量庞大,导致不便于集合。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多达15项的工作职能以及违宪审查过程的专业性、技术性,使得全国人大无力应对。其次,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全国

4、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数近200人,职能多达21项,庞大的机构以及繁重的工作负担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不可专门负责违宪审查工作。再次,根据XX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为具体负责审查机构,但其低级别、低强度,人员的不足导致其也不能有效地发挥其违宪审查的功能与作用。第二,违宪审查过程缺乏连续性。首先,就全国人大而言,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例会只持续半个月,而违宪案件却是随时都在发生,全国人大的会期制决定了其不能连续地履行违宪审查职能;其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存在着相同的问题,其每2个月开一次会,会期仅一周左右;再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的法规审查备案室虽为常设机构,但其级别、地位低,

5、无权主动、自行审查,审查不具有终结性特点都决定了其不能专门、连续地履行好相关职务。第三,违宪审查缺乏可操作性。违宪审查的操作性不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违宪审查程序的不完善和违宪审查的标准欠明确。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之规定,违宪审查的程序大致可归纳成以下几个步骤:有权机关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受理由工作机构送交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制定机关两个月内反馈是否修改意见若制定机关不予修改,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建议修改或撤销委员长会议可决定是否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我国立法法只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地归纳了违宪审查的程序,但并未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受理的标准是什么,受理的时间是多

6、长,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标准又是什么,审议的时间是多久,步骤怎样等等待完善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四,我国违宪审查缺乏正确性、公正性。通常认为,立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机构,可以对本身立法进行解释,同时也最了解自己的立法意图。因此,立法机关是最好的违宪审查机构。实际上,事实并非如此,以英国议会制为代表的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在进行违宪审查的时候,一方面,由于立法时的先入为主,很难发现自身立法存在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即使发现了某些违宪的情况,立法机关也很难进行自我否定,而是采取了重新立法的方法来规避违宪审查。如此一来,违宪审查的公平、公正性与准确性便难以得到保障。第五,我国无宪法的直接适用。我国的特殊情况决定了

7、一方面我国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并不能直接地援引宪法判案,另外一方面,法律也并未赋予我国公民以违宪提起权或宪法控诉权等权利,使得我国违宪审查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被压缩,从源头上阻碍了违宪审查的发生,违宪审查制度也因此而难以正常发挥其功效。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构想在我国,要想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首先,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其次,要考虑到相关机构的权限划分,既要使得违宪审查制度能够正常、有效地运行,又不能违背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因此,基本上可以排除以美国法院审查为代表的司法审查模式。另外,由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决定了没有任何一个其他专门机构能够对它的意志或立

8、法进行审查监督,因此,我提出一种在权力重新划分下的违宪审查模式构想。此处的权力重新划分主要是针对全国人大,为了避其最高权力机关地位的影响,我们可以通过修宪方式将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和宪法解释的权力分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仅保留立宪与修宪权,如此以来,在全国人大下设立宪政院,作为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同时附带其宪法解释权。宪政院既可对全国的违宪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决,又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条例进行审查。这样,便可以巧妙地解决我国宪政体制对违宪审查制度所带来的障碍。以上构想,还只停留在理论研讨的初级阶段,再次仅想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以待后人能够具体地加以完善。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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