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505580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6.0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浅析我国离婚标准之司法适用实践在离婚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感情破裂的14条标准集中体现了我国关于离婚立法的主要原则:破裂主义为主,目的主义和有责主义为补充。其中关于分居的具体规定,体现了破裂主义的原则;而关于恶疾以及精神病的规定体现了目的主义的原则,同时关于个人行为的规定体现了有责主义的原则。在适用这些条款的过程中,很多司法工作者容易舍本逐末,本末倒置。拘泥于14条的具体规定,用类似“本座主义”的方法来咬文嚼字,逐字核对;而忘记了这14条都是为了说明“感情破裂

2、”这个原则来设定的。举例来说,“精神病”并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相信很多司法工作者都不理解这种说法。实际上,只有当“精神病”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之时,方可成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反之,一对“感情破裂”的夫妻,如果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不能满足“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条款也不能成为阻碍离婚的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份司法解释也对以上的理论提供了支持:如果一方患有可以治愈的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法院一般先予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也可以根据实际婚姻情况进行判决。如果夫妻感情较好,结婚时间较长,双生有子女的,应该指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还是不离为好。但如果确定久治不愈,对方又坚决要求离婚,

3、事实证明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也可准予离婚。但必须对患者的生活、医疗和监护问题做出妥善安排、以免发生意外。其中第一款补充解释了如果精神病可以治愈的,精神病是不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的,应当将患者和相对方作为正常的夫妻,从其它13条中予以考虑。而只有久治不愈并且因此导致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无法实现目的主义的立法要求的,才可以将精神病作为离婚的理由或者证据。同样,司法工作者在判断夫妻中一方为精神病是否批准离婚的情况时,并不能仅仅用能否满足解释中关于“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要求,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而应该再综合考虑其它13条中是否存在满足的情况,最终来认定是否“感情破裂”这个终极目标。而不应该舍本逐末的照本宣科.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