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

上传人:bin****86 文档编号:60497757 上传时间:2018-11-16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3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_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法律适用中的合同解释 摘要:合同解释的主体,应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合同解释的对象应为表示于外部的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具体解释方法在解释过程中,是分工合作地担任不同的任务,发挥不同的功能,从而在共同协力下完成发现合同意旨的任务。任意性规范对合同漏洞的补充功能毕竟是有限的。在不存在可适用的任意性规范时,解释者最终就必须求助于更为抽象的解释因素。解释客观化、统一化的理论,是针对格式条款而言的。 真实意思尚需参酌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等因素方可得到显现。在某些情况下

2、,通过目的解释、诚信解释等方法,甚至可以置合同词句的本来含义于不顾。例如,附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虽然使用了“联营”一词,但无论依何种解释方法,它均属借贷而非联营。 人之间并无相反的意思表示时,一般采用的是习惯上的通行符号。如广东省就有以“三鸟”代表“鸡、鸭、鹅”三种家禽的习惯。此外,合同的表示方法所使用的符号虽未依交易习惯而定,但其内容在当事人之间除有相反合意外,仍可参照交易习惯确定。例如,如有在月底支付价款的交易习惯,则在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日期时,应依此习惯确定之。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合同解释方面,既可作为阐明解释的依据,也可作为漏洞补充的根据。应明确的是,此所谓习惯,系事实上的习惯,是当

3、事人所知晓或实践的惯行表意方式或惯常内容,它和民法法源意义上的习惯不同。因此,此种习惯的性质属于事实,主张其确已存在之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而法院对此也有调查的职权。参照习惯解释合同,必须确定习惯的适用范围。首先,我们可根据习惯是否违反强行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来区分三种情况: 习惯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时,应确认它对合同的内容无决定力,此时应解释为当事人并无依据该习惯的意思; 如果习惯不违反强行性规范而违反任意性规范,并且该习惯为当事人双方所知晓,或当事人虽不知习惯的存在,但该习惯具有公示力,则它优先于任意性规范而对合同的解释有决定力 ; 习惯既不违反强行性规范,也不违反任意

4、性规范,而其内容更为具体的,可参照适用之。其次,习惯也可能依缔约的场所、当事人所属的身份或职业而对合同内容有不同的决定力: 如果当事人同属于习惯所施行的地方、阶层或职业,则除当事人明示排斥该习惯,或它违反强行性规范外,该习惯当然具有决定合同内容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属于习惯所施行的共同体时,只要相对方知晓或应当知晓该习惯的存在,即得以它作为解释依据;3) 对不属于一定职业、身份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得以支配该职业或身份的习惯确定其内容,例如保险业者之间的习惯不得适用于未从事保险业的普通人; 当事人分属不同习惯区域的,应以缔约行为地的习惯为准,要约地和承诺地不同的,应以要约地的习惯为准。 著。具体而言,这些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总结/报告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