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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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法学研究的规范化、传统与本土化 经过80年代的准备,经过认真、求实、兢兢业业、甘于寂寞的努力,一批学者迅速成长。进入9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人文学术界出现了一些新的气象。特别是在文史哲这些有学术传统的领域,以及经济学等一些社会科学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一种学术的氛围,正在建立比较严格的学术规范。相比之下,就整个法学领域来看,应当说,这种传统和学术氛围还比较差。尽管法学的所谓“核心刊物”有几十种之多,不时也有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但总体来看,真正坚持了严格的学术标准

2、的法学刊物也许只有一两种,有些所谓的法学核心刊物实际连法学刊物都不能算。1 由于刊物的学术标准不严格,法学院的学术训练不严格,许多具有很好的学术潜质的学生未能得到良好的训练,他们找不到良好的学术范本。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法学界的学术传统尚未建立。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发现,但很少被引证,有些人甚至完全抄了人家的观点也不加引证。似乎引了这些人,人微自然就言轻。这种非学术化的引证实在反映了法学界存在的严重的非学术化倾向。在此,我并非批评法学界的人们都是有意搞非学术化,也许多数人确实是认真的,只是大家都如此行为,又不理解为何这样行为,那我也依葫芦画瓢吧;久而久之,习惯了,不感觉到这是个问题,这变成了另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延续至今,恰恰反映出法学界问题的严重性。文革期间,许多文史哲论文中也曾有这种倾向,但改革开放以后,这些学术领域很快就恢复了比较严谨的学术引文引证规范。为什么?其原因就在于这些学术领域有学术传统,而法学界,长期以来没有这个传统,所以文革建立的“规范”至今沿用。这才是最值得警醒的问题。此外形式和内容都是人们为了研究问题、探讨问题的便利而作出的主观上的区分,形式性的可以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例如法律上程序就是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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