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的“发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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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汉代的“发兵”制度关键词发兵;信物;符节台;汉代摘要汉代发兵有四种信物:虎符、节、羽檄、诏书。王朝设有符节台管理符、节、玺印。虎符要与诏书同时使用。节的使用没有地域限制。羽檄曾一度独立作为发兵信物,表示情况紧迫,请求援助的信物。西汉中央对地方控制力强,调兵权掌握在皇帝手中,东汉地方统兵权与调兵权逐渐合一,虎符发兵之制很大程度上被破坏,节不断流行起来。汉代的“发兵”,就是指汉王朝或地方郡、国对于军队的调动,主要是指中央对地方军队的调动。这是军制中很重要的一个 问题

2、 ,然而,却没有得到学者足够的重视,多数与军制 研究 有关的论著对它根本不提,少数学者对它所作的论述也极其简略,而且互不相同。如宋代陈傅良说汉高祖刘邦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1。宋人钱文子说西汉“村官、骑士,非虎符不得辄发”。其门人陈元粹说:“兵皆散于郡国,有事,则以虎符、檄召而用之。”现代 学者程树德说:“汉时发兵须有虎符。”3 中国 军事史说:“发兵时,必须有皇帝的虎符和竹使符。”4中国军事史辞典说:“虎符,中国古代调发军队的一种信物”,“羽檄,汉代调发兵士的一种凭证。例同虎符。”5以上记述的互相歧异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而且,迄今还从未有人将汉代“发兵”作为一个制度加以研究。

3、为弥补这一缺陷,我准备对汉代的发兵制度作一初步的探讨,希望得到专家们的指正。一汉代发兵的几种信物汉代发兵的第一种信物是虎符。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携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同样的记载又见史记卷10孝文本纪之集解及后汉书卷31杜诗传之李贤注。又资治通鉴卷13,汉高后八年七月,胡三省注引“应劭曰”也基本相同。可见,说汉代以虎符发兵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从史书中能找到大量以虎符发兵的例子。应劭还说到了竹使符,

4、是用竹制成,其形似箭,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五枚,每一枚长五寸,上面用篆书写有“一、二、三、四、五”等字样。史记卷10孝文本纪司马贞索隐引卫宏汉旧仪:“铜虎符发兵,长六寸;竹使符出入征发。”后汉书卷31杜诗传:“旧制发兵,皆以虎符,其余征调,竹使而已。”卫宏与杜诗都将“发兵”与“征调”区别开来。“发兵”是指军队调动,这是没有问题的。“征调”是不是指军队调动呢?很可能不是,因为我们遍检两汉的史籍,没有发现一个以竹使符调兵的例子。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刺史,则用之。”这虽然是说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与汉制有继承关系,说得很明白,竹使符是中央为征召刺史等

5、地方大臣而用的,与发兵无关。所以,我认为,竹使符不是发兵信物,中国军事史将竹使符也看作发兵的信物,恐怕是不正确的。汉代发兵的另一信物是节。汉节是竹制,长七、八尺,约合现在的五尺至五尺六寸;节上装饰是旄牛尾,共有三重,颜色时有变化,最初为赤色,武帝时因戾太子矫节发兵,乃加黄旄于第一重之上,以示区别;王莽时似乎节旄皆黄,光武又恢复汉旧,直至中平二年,因为袁绍弃节,董卓又改节上黄旄为赤6。汉代以节发兵的事例很多,如汉武帝建元三年派严助持节去会稽发兵以救东瓯7。武帝元封三年十二月,济南太守公孙遂督两将征朝鲜,因楼船将军行动不及时,即以节召楼船将军入左将军营计事,并命左将军麾下执楼船将军,兼并其军队8。

6、武帝天汉二年,因东方盗贼猖撅,使光禄大夫范昆及故九卿张德等衣绣衣,持节、虎符,发兵以击贼9。征和二年闰四月,戾太子以节发长乐宫卫士,又使长安囚如侯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皆以装会,因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而不果;太子又以节令护北军使者任安发兵,任安知节有诈,受节而不发兵10。到东汉时,以节发兵越来越普遍。如光武建武二年八月,命太中大夫伏隆持节使青、徐二州,招降郡国11。桓帝延熹四年冬,以皇甫规为中郎将,持节监关西兵讨零吾12。类似例子不胜枚举。但以上著作在说汉代发兵信物时,没有一部提到节的。汉代初期,还曾以羽檄作为征发军队的信物。汉书卷1下高帝纪下:十年九月,代相国陈豨反,帝谓左右说:“非汝所

7、知也,陈豨反,赵代地皆豨有。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今计唯独邯郸兵耳。”颜师古注:“檄者,以木简为书,长尺二寸,用征召也。其有急事,则加以鸟羽插之,示速疾也。”这条材料又见西汉会要卷57兵二。所以陈傅良说汉高祖时,“材官骑士散在郡国,虎符与檄召而后来”。以后,因羽檄而发兵的记载还屡见不鲜。但我认为,羽檄本身并不是一种发兵的信物。因为,羽檄不具有强制发兵的效力,见到檄的地方不一定非发兵不可。如,汉高祖说:“吾以羽檄征天下兵,未有至者。”又如,淮阳王更始二年二月,刘秀与王郎都以羽檄向渔阳征兵,渔阳长官了解清楚刘秀是帝室之胄以后才以兵应之,而王郎的羽檄未被理睬13。而且,羽檄是很容易造伪的,如,

8、淮南王刘安为了达到发兵造反的目的,就使人诈作羽檄,说“南越兵入”14。又如荆州刺史王叡与武陵太守曹寅矛盾,曹寅“诈作按行使者光禄大夫温毅檄移坚,说叡罪过,令收,行刑讫,以状上。坚即承檄勒兵袭叡”15。史书上还有很多矫檄的记录。由于檄容易被伪造,王朝也就不可能强行规定见檄必发兵。羽檄应是一种表示紧急情况的信物,统领军队的长官可以不经中央批准即调动军队,参与所需的军事行动,这一点后面还将进一步论述。玺书或诏令也是汉代调发军队的信物。卫宏汉旧仪:“玺皆白玉螭虎纽,文曰:皇帝行玺、皇帝之玺、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凡六玺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16又隋书卷11礼仪志六云:“皇帝信玺,

9、下铜兽符,发诸州镇兵;下竹使符,拜代征召诸州刺史,则用之。”隋书所说是魏晋南北朝的情况,但应是与汉制相仿佛。按,汉代玺书,又名制书,又称制诏,王国维屯成丛残考释简一、二,释汉宣帝神爵元年所赐酒泉太守制书,引蔡邕独断云:“制书,其文曰制诏三公、刺史、太守、相。”又云:“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重封。”王:“故汉人亦谓之玺书。”17又汉书卷63武五子传,卷69赵充国传,书皇帝的玺书为“制诏”18。可见,以玺书发兵应该就是汉旧仪所说的“皇帝信玺”发兵,而以诏书发兵很可能即是玺书发兵的另一说法。所以后汉书杜诗列传说:“间者发兵,但用玺书,或以诏令。”学者们都没有论及玺书或诏书为发兵信物

10、这一点。 二汉代发兵信物的使用方式及管理汉书卷4文帝纪:“二年九月,初与郡守为铜虎符、竹使符。”19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顺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汉代虎符是铜制,分成两半,右半部分留京师,左半部分发给有关地方长官,上面用篆书刻写了“一、二、三、四、五”等字样。王国维屯戍丛残考释杂事类说:“汉晋兵符,每字中分,以为合符时之验。”当中央王朝或地方需要调动军队时,就派使者去合符,两半符的文字能够完全合起来时,就可发兵。汉代对于虎符的使用有很严格的规定。虎符一般要与玺书或诏书同时使用,汉书卷35吴王濞传:“七

11、国败,弓高侯告胶西王卬曰:未有诏、虎符,擅发兵去义国王其自图。卬遂自杀。”诏书与虎符同时使用,虎符是发兵信物,诏书则是为了明确统兵长官的职权和任务,以免造成统兵者滥用权力,危害治安的后果。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玺郎中四人。本注曰:旧二人在中,主玺及虎符,竹符之半者。”李贤注:“周礼:掌节有虎节、龙节,皆金也。干宝注曰:汉之铜虎符,则其制也。周礼又曰:以英荡辅之。干宝曰:英,刻书也。荡,竹箭也。刻而书其所使之事,以助三节之信,则汉之竹使符者,亦取则于故事也。”可见,汉代竹使符上必刻要求地方官办理的事情,铜虎符上是不能补刻文字的,所以必须用诏书加以说明。汉代中央设有符节台保管玺和符节,汉书卷68霍

12、光传孟康注:“汉初有三玺,天子之玺自佩,行玺、信玺在符节台。”我们已证,皇帝信玺是发兵玺。符节台有符节令、尚符玺郎等官,北堂书钞卷68设官部:“符节令,领尚符玺郎四人。”职官分记卷22引环济要略:“符节令掌天子符玺及节麾幢,有铜虎、竹使符,中分之,留其半,付受为信。”类似记载又见 文献 通考卷115及续汉书百官志三。尚符节郎最主要的素质是明晓 法律 ,清代孙星衍辑录的汉官曰:“符节,当得明法律郎。”20这大概是因为符节玺印的出入事关重大,掌之者非有充分的法律知识不可。地方官赴任之前,由符节郎秉承皇帝的意旨,授给相应的符节,太平御览卷274:“挚虞新礼: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钺于朝堂。新礼

13、: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按:御览此处引文有不恰当的删节,晋书卷21礼志下:“汉魏故事,遣将出征,符节郎授节钺于朝堂。其后荀顗等所定新礼,遣将,御临轩,尚书授节钺,古兵书跪而推毂之义也。”可见,尚书郎授节钺是西晋荀顗等人改定礼仪之后的事,汉魏时期是由符节郎授节钺,不由尚书郎。汉代中央与地方之间有使者,迅速地往来于两地之间,以传达信息,清代纪昀辑录汉卫宏的汉宫旧仪记载:“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21有了虎符、玺书后,还得有当地主要的长官在场,发兵才算合法。具体说,郡须有太守、都尉,县须有令长、丞尉,国须有王、相、内史、中尉这些官同时在场,才能

14、合法地完成发兵之举。如淳说:“太守、都尉,令长、丞尉会都试,课殿最。”22汉书卷44淮南王安传:安欲发王国兵反,“恐相、二千石不听,王乃与伍被谋,为失火宫中,相、二千石救火,因杀之。”又“与太子谋召相、二千石,欲杀而发兵。召相,相至;内史以出为解。中尉曰:臣受诏使,不得见王。王念独杀相而内史、中尉不来,无益也,即罢相。”这是没有虎符与诏书授权情况下的发兵之举,虽未成,但从反面说明王国发兵必须有相、内史、中尉同时参与。这一点,王鸣盛十七史商榷卷15已言之,可参看。在情况并不很紧急的情况下,无虎符而动用军队是算作“乏军兴罪”的,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未赐虎符而擅发兵,此弄兵也,厥罪乏兴。”颜师古

15、注:“擅发之罪,与乏军兴同科也。”而乏军兴通常是处死罪,严重的还要收妻子、于女为官奴婢或刑徒。但汉代还是有不少擅自发兵的事例,如汉高后八年齐王发本国兵及琅邪国兵,以图诛诸吕23;景帝时吴楚七国擅发兵造反24;宣帝元康元年,冯奉世以节擅发西域诸国兵击莎车25。这些“擅发”的成功,说明汉王朝虽有严刑峻法惩治擅发之举,却没有有力措施防范擅发之举于未然。相形之下,以节发兵就没有这么严格的规定。虽然我们也看到这样的材料,如汉书卷66刘屈氂传:“太子召监北军使者任安发北军兵,安受节已,闭军门,不肯应太子安坐受太子节,怀二心,腰斩。”这说明汉朝对于以节发兵也有比较严格的规定,相关的人不得不慎。但我认为,比起虎符来说,以节发兵是比较随便的。首先,虎符是要与玺书或诏令相伴而行的,节却很可能不需要。汉书卷64严助传:武帝建元三年,严助被派遣持节发会稽兵救东瓯,“会稽守欲距法不为发,助乃斩一司马,谕意旨,遂发兵浮海救东瓯。”如果严助持有武帝的诏书,他以节发兵是不会遇到这么大的阻力的;征和二年闰四月,戾太子派人持节发长水及宣曲胡骑,如果节与诏书要同时使用才能发兵,他的骗局不待侍郎莽通告胡人“节有诈”就将被识破,因为戾太子有节却并无诏书。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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