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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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摘 要: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关键词: 举证时限;证据失

2、权;典型案例;适用变化Abstract: The limitation of production of evidence centering on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is a newly made provision in the Evidence Rules of the PRC, whose application seems in trouble. The practice of trials of the peoples courts in China reveals that at the very beginning when the Evide

3、nce Rules was enacted, some courts adopted a rigid line toward the evidence introduced after the prescribed time. However , as time went by, they began to take a cautious attitude to this matter. Where the party who introduced the evidence after the prescribed time did so without intention or materi

4、al negligence, or wher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will incur one partys considerable loss of substantial interests, or wher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will lead to a serious conflict of the judgment and the substantial justice, the courts tend not to make an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decision even w

5、hen they might do so if in compliance with the provision of the Rules.Key Words:limitation of production of evidence; evidence disqualification; typical cases; change in application为 发展 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12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证据规定为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增添了一些新的 内容 ,(注:这些新内容包括合同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证明标准、证明妨碍、专

6、家证人等。)举证时限制度是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内容之一。为了保证当事人严格遵守举证时限,为了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据规定对逾期举证采取了证据失权措施。证据失权被认为是举证时限的核心内容。“证据失权即逾期举证的 法律 后果,是指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且不存在举证期限的延长或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之情形的,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1 然而,证据失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使当事人因担心、害怕失权而在举证时限内积极提交证据;另一方面,它也会由于把重要的证据排除在诉讼之外而对裁判的实体公正造成根本性的损害。两面性品格的存在使得举证时限成为证据规定中最具争

7、议的一项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实务中运作的如何?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会提出证据上的抗辩?法院在审判实务中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规定的要求对新证据作出界定,对超过举证时限同时又不属于新证据的证据材料,法院是否严格采取失权措施?在一审已经对证据采取失权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否对逾期举证采取同样严厉的态度?对当事人实体权益造成损害的大小是否会成为法院采取失权决定时的考量因素,当失权会给一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法院是否也果断地采取失权?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对超过举证时限提交的证据,是一以贯之地采取失权措施,还是根据已经变化了实际情况,对失权措施的适用作出了重大调

8、整。本文拟通过对司法实务中证据失权典型案例的 分析 ,对上述 问题 作出回答。本文选取的案例,主要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人民法院报。一、有关证据失权的8个典型案例案例1:玲玲食品商行诉某大酒店货款纠纷案 2XX年7月至11月间,吴中区的玲玲食品商行向林某开办的大酒店提供饮料、啤酒等货物,价款累计达万元。事后,林某陆续向食品商行给付了货款万元,尚欠万元。食品行经催讨未着,遂诉讼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支付货款。开庭结束后,林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供双方当事人在XX年1月份签订的原告食品商行支付被告林某的大酒店4万元专场费与货款抵销的合同,法院认定由于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9、,判决林某支付货款万元。林某提起上诉。依照证据规定关于新证据的定义,林某提交的合同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并判决林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000余元。案例2: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3这是证据规定刚开始实施时发生在苏北某地乡村的一起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件中,原告一方的关键证人,开始因为在外地打工拒绝替原告回乡作证,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申请证人作证。(注: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后来,经原告通过多方做工作,再三央求,该证人终于答应回乡作证,并在开庭之日来到法庭。但承办法官认为,

10、根据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原告超过举证时限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失权,遂将该证人拒之庭外。案例3:南阳中行诉镇平县冷冻厂、南阳制革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 41988年9月24日,河南省镇平县某冷冻厂与中国银行镇平县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3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日,南阳某制革公司与镇平中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制革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至借款到期后2年。冷冻厂受领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利息。后来,镇平中行被撤销,其债权债务均由南阳中行接收。南阳中行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冷冻厂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7万余元,担保人制革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制革公司未能向

11、法院主张保证人得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南阳中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制革公司总感到这笔借款有什么“猫儿腻”,便找到原镇平中行3名职工求证,这3名职工均证明该130万元贷款系冷冻厂以贷还贷,并且该笔贷款在划入冷冻厂存款账户后,又由南阳中行信贷部门通知 会计 部门将新贷款收回还了旧贷款。制革公司将这3名职工的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130万元贷款系贷新还旧,制革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故制革公司担保责任应当予以免除。但制革公司在一审中应当提供有关证据而未能提供,致使本案二审被改判,应当承担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遂判决由冷冻厂偿还南阳中行借款本金及利息,制革公司

12、不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633元由制革公司承担。案例4: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诉中山市 工业 原材料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51995年12月21日,中国银行中山分行与中山市工业原材料公司签订两份外汇借款合同。约定原材料公司分别向中山中行借款200万美元和125万美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同日,中山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向中山中行出具两份担保书,承诺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原材料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后来,中山中行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广州办事处为追讨债款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原材料公司归还欠款,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提出抗

13、辩,债务人抗辩的事由是超过了诉讼时效,保证人抗辩事由是原告主张权利超过了保证期间。在一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中山中行于1999年9月29日,分别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中山中行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广州办事处后,办事处多次向债务人和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表明,该325万美元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为1996年12月21日。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没有证据证明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故该325万美元的借款债权于1998年12月21日起已超过诉讼时效。1999年9月29日,原材料公司在中山中行的催收通知中盖章确认欠款,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对借款

14、债务的重新确认,应当重新 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在新的时效期内,由于原告多次主张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所以对主债务人的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是,1999年9月29日,建设总公司在中山中行发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通知书上盖章,属于在超过保证期间后重新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当事人因此形成新的担保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依据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保证期间应认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广州办事处受让债权后首次向建设总公司邮寄送达催收通知的时间是XX年9月22日,此时保证期间已届满,建设总公司又未重新提供担保,故建设总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办事处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

15、出上诉。在上诉状中称:原审判决下达后,经与中山中行共同清理材料, 目前 已经寻找到1998年6月16日中山中行向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作为借款人的原材料公司和作为保证人的建设总公司在该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确认。故原审判决认定保证期间内未主张债权的事实不成立。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材料公司和建设总公司以广州办事处直至二审期间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已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同意质证。(注:由于同意质证通常会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所以对一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对法院明确表示不同意质证,如果法院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进行质证,就会被该方当事

16、人指责为违反证据规则判案。)但二审法院法院不顾被上诉人的反对,要求被上诉人回答这两份催款通知书的签字盖章是否属实,在被上诉人承认确实盖了章的情况下,认定债权人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改判建设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5:砼构件厂诉万风公司货款纠纷案 61998年,万风公司在承建新市区综合楼的过程中,先后多次从哈密铁路分局工务段劳动服务公司砼构件厂购买价值的楼板,至XX年6月货款仍未付清。砼构件厂把万风公司诉至哈密铁路运输法院。万风公司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且在一审开庭时无故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按缺席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万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并提供了向砼构件厂已支付货款2万元的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的条件,拒绝对该证据组织质证,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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