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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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数据库的法律保护研究一、研究本课题的意义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为数据库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技术保障千年交替,万象更新,人类迎来了新的世纪二十一世纪。肇始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技术革命,促进了科技的高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终于在二十一世纪形成了信息社会、知识经济的时代。如果将注意力集中于信息的生产和传播,那么人们就可以在“知识经济”这个大前提下,使用“信息经济”这个概念。我们常常谈论的信息高速公路、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和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就是信息经济的主

2、要支柱。知识经济时代的社会,一定是信息生产更充分、信息传播更迅速、信息内容更具有应用性、信息对国民经济乃至世界经济的增长起着更重要作用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信息将成为社会的主要财富,财产性信息会越来越多地涌现,保护财产性信息的法律必将应运而生。信息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信息爆炸”,据统计,现在全球每年的信息增长量已经是50年前所有信息的总和了。在新技术革命中,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异军突起,形成了传统形式的信息日益“数字化”、数字形式的信息日益“网络化”的趋势。在这样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从事信息的采集、整理和传播的信息服务业就应运而生了,数据库就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众所周知,科

3、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向法律提出挑战,而法律也总是在不断地回应这些挑战中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取得自身的进步的。今天,飞速发展的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及网络技术同样也向法律提出了许多新的挑战。其中,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成为法律界继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问题之后面临的一个新课题。该课题的任务在于:一方面,要充分保护数据库权利人的利益,防止非法的“模仿行为”和“搭便车现象”,鼓励权利人进行创作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信息垄断,推动科学文化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其关键就在于设计适当的法律保护规则,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在实践中真正做到平衡各方

4、利益,使社会平稳、高速地向前发展。在研究过程中,我深切地体会到本课题的深度和广度两方面的困难,这也当然不可能是一篇论文所能够解决的,但我愿意在此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乐于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研究本课题的意义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数据库的案件层出不穷。以笔者所在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例,自1995年5月建庭以来,共审理了近千起案件,其中涉及数据库的案件就不下五、六十起。这些案件涵盖了数据库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包括:数据库制作者与数据的权利拥有者之间的纠纷,数据库的作品性的判断标准,数据库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数据库的其他法律保护问题,著作权法修改前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基本

5、上具备了广泛性和典型性,可以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并为立法提供依据。二、数据库的概念和特征数据库的概念1、一般数据库的定义对于数据库的定义,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数据库是按照一定主题汇集起来的资料的总和,即不论其存在形式如何,凡信息编纂物皆可视为数据库。简单地说,就是任何信息的有组织汇编,或任何材料的汇编。其范围极为广泛,既包括简单的索引、年历、电话号码簿、广播节目表、每日股价表等,也包括复杂的百科全书、法律数据库等。2、电子数据库的定义虽然数据库的形式多种多样,但由于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应用,信息被大量地数字化

6、,电子数据库正迅速地成为数据库发展的方向和主流。当然有可能和有必要单独归为一类,作为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的定义,数据库是指为满足某一部门中多个用户多种应用的需要,按照一定的数据模型在计算机系统中组织、存储和使用的互相联系的数据集合。日本数据库和著作权问题著作权审议会第七小委员会中期报告中将数据库定义为:“将各类情报有体系地进行整理归纳,并能通过计算机得以检索的一种机械可读形态的情报集合体。”3、数据库的法律定义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中关于数据库的定义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数据库”概念,但规定了与“数据库”相近的“汇编作品”的概念,其第二条第5项规定:“文学或艺术作品

7、的汇编,诸如百科全书和选集,凡由于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成为智力创作的,应得到相应的、但不损害汇编内每一作品的版权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五条以“数据汇编”为标题,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第一条规定:在本指令中,“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的独立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WIPO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第二条几乎照搬了欧盟数据库指令关于数据

8、库的定义,只是在个别用词上略有差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条之二规定:“数据或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这类不延及数据或材料本身的保护,不得损害数据或材料本身已有的版权。”美国1996年数据库投资及反知识产权侵权法即提案,第二节规定:“数据库”是指经系统或有序安排的、以现有的或将来解开发的任何形式或介质体现出来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汇集或汇编。美国制止盗版信息集合体法即提案。提出了类似于“数据库”的概念,其第1201节规定“信息集合体”是指已被汇集或已被组织的信息,其目的是将信息的单独 的项目组合到同一地方

9、或通过同一来源,以使用户可以访问它们。同时,该法案将“信息”定义为事实、数据、作者的作品或能以系统化方法加以汇集和组织的任何其他无形的材料。美国法案延续了法案的用语,即“信息集合体”。日本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项之三规定:“数据库指:由论文、数值、图形或其他信息组成的集合体,并构成一个可通过电子计算机检索信息的系统。”还规定:数据库这个词是指只有借助包含有计算机软件的数据库管理系统才能使用的作品,但不包括计算机软件本身。此处定义主要专指电子数据库。数据库法律定义的辨析如前所述,外国及国际法律文件中对于?菘?概念的进行表述的术语有所不同,有:Collections,Compilationsof

10、Data,Database,CompilationsofData。可见,这里存在两项形式上的差异。一是Collection与Compilation的差异,二是CompilationsofData与Database的差异。下面,我们对这两项差异分别进行研究。关于第一项差异。从词义的角度考察:“Collection”来源于“Collect”,是其名词形式,“Collect”的一般含义是“收集”或“使集中到一起”,通常表示有目的或有挑选的收集,其英语解释为“accumulateassemblegatherstoreup”;而“Compilation”则来源于“Compile”,是其名词形式,“Com

11、pile”的含义是“编译,编辑,汇编”,其英语解释为“accumulateassemblecollectgatherstoreup”。可见,“Collection”与“Compilation”的含义基本相同。从法律术语的角度考察:WCT草案第五条中本来使用的是“Collection”,而在正式文本中使用的却是“Compilation”。不过,根据WIPO的解释,这两个词并无实质差别。关于这一点,可见于WCT草案第5条的注释以及WIPO数据库知识产权条约草案第2条的注释。关于第二项差异。WCT第五条的标题注明CompilationsofData后,特意以括号形式注明了Database。这说明在W

12、IPO的认识中,CompilationsofData就是Database。笔者认为,由于在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中一般用“Compilation”来表述“汇编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的英文正式文本也是用“Compilation”来表述“编辑作品”或“汇编作品”的;在科学技术领域,“数据库”被统一表述为“Database”;因此,在本文中将统一用“Database”作为“数据库”的英文表述。4、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数据库与汇编作品的区别汇编作品的概念如前所述,“汇编作品”一词,在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英文文本中表述为compilation或compilingwork,指报纸、期刊

13、、文集、画册、辞书等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体现汇编人的智力创作的作品。汇编作品在我国又称编辑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其称为汇编作品。之所以使用“编辑作品”这个词,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清著作权律第二十五条规定:“搜集他人著作编成一种著作者,其编成部分之著作权,归编者有之;但出于剽窃割裂者,不在此限。”北洋政府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适法搜集多数之著作编成一种著作者,编辑人于其编成之著作,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专有著作权;但出于剽窃割裂者,不在此限。”台湾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编辑著作之保护,对其所收编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但在现代汉

14、语中,“编辑”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编成书刊;二是指出版、新闻等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亦泛称做编辑工作的人员。与其相对应的英文是edit或editor.正是由于“编辑”一词的多义性,导致在概念上不必要的混乱。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这里所称的“编辑”是指对已有作品的编辑加工,它并不能产生新的作品,编辑人员也不能因从事编辑工作而对他人作品享有著作权。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同一个词有不同含义或者可能被理解为不同的含义,这是不符合法律用语规范的。为避免发生歧义,目前我国多数著作权专家建议以“汇编”和“

15、汇编作品”分别取代“编辑”和“编辑作品”。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官方英译本中“编辑作品”被译为“compilation”,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编辑作品”实际上就是“汇编作品”。XX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数据库与汇编作品的区别首先,凡汇编作品均为“信息编纂物”,根据前述定义,所有汇编作品都可以看作是数据库。其次,由于构成汇编作品必须满足“作品性”的要求,而现实生活中只有一部分数据库能够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只有这一部分数据库才是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结论是:汇编作品是数据库的一个“真子集”。电子数据库与多媒体的区别多媒体的概念所谓多媒体即是使信息传播的媒体多样化,或者说是将多种信息合成在一起提供。日本文化厅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专门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将多媒体定义为:“使用数字技术,依靠对文字、声音、静止画面、活动画面等多样化的表现形态进行综合传播的媒体,以及媒体的使用手段所实现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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