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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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抢劫罪若干问题探讨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63条、第267条第2款、第269条分别对抢劫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对于抢劫罪的认定和处罚都存在不少的争议。本文拟就其中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不知道被告人乙口袋里有刀。被害人陈述其不知道被告人乙有刀。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抢夺时携带凶

2、器,符合刑法第267条规定应认定为抢劫罪。被告人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从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这一特殊类型抢劫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符合这类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社会危害性方面看,转化型抢劫罪均比特殊类型抢劫罪更为严重。因而,二者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应保持一致,在量刑上亦应有所区别。但是,按现行刑法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反而要求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须年满16周岁,它缩小了抢劫罪犯罪主体的范围,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逻辑的,亦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违背,之所以出现以上司法尴尬,正是刑法条文用语不严谨所致。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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