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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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理学思考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要正确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涵义,首先要对“政府信息”进行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可以认为政府信息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主体是行政机关;与履行职责密切相关;以一定形式记录或保存。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所谓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指政府主动或者依申请将在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法定的程序、范围

2、、方式、时间向社会公开,以便社会成员能够方便地获取和使用这些信息的制度。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须成为一项法律制度才有意义,因此信息公开制度本质上就是通过法律确立的保障社会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制度。信息公开是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公开是民主的核心理念,也是法治的必备要素。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主权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开。这一制度表明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在任何时候都有权监督政府的行为,同时也有权参与国家的管理活动,以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运作。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学基础源于公民的知情权,公民拥有知情权有其深刻的道德根源。在关于政府与政治的起源中,自然

3、法思想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政府的存在提供了合理性和合法性基础。在这种理论中,政府是为保护公民权利的需要而建立的,是公民权利让渡的结果,而公民权利才是政府起源存在的理论前提和归宿。因此,政府作为受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在处理政治事务时,必须把信息公开原则作为其活动的准则,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权利让渡的基本要求。而作为一种现代法理念,知情权的出现,是与人权和人民主权思想相联系的。美国思想家托马斯杰斐逊曾深刻指出:“我们政府的基础源于民意。因此,首先应该做的就是要使民意正确。为免使人民失误,有必要通过新闻,向人民提供有关政府活动的充分信息。”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也

4、表达了公民对国家公共事务享有全面了解权的理念。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也认为:“不掌握正确的信息及获得信息的方法,所谓的人民政府只能是滑稽戏剧或悲剧的序幕,或除两者之外什么也不是。掌握信息者通常支配不掌握信息者,因此,为要使自身成为统治者的人民,必须用从信息中获得的知识,把自身武装起来。”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实现人民民主的必然前提和途径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满足公民知情权的同时,还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同时,当今信息化社会,政府掌握的有用信息占80%以上,而按照阿尔文托夫勒的信息社会权力分布理论,谁拥有最多的信息,谁就拥有最多

5、的权力。因此,“政务公开在扩大公民信息占有量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公民的实际权力。而人民权力比重的增加,有助于增强民主政治的深度和广度,也更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就在于其并非来源于某一特定的个人意志,而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而公共意志的产生又是公民共同参与的结果。因此,公开是法律产生、实施的一个基本条件。另外,法律产生后能否顺利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守法情况,而公民守法的前提首先是知晓法律,而未经公开的秘密法律或代替公开法律的秘密政策,只会严重挫伤公民的守法积极性,产生惧法、厌法心理,从而降低

6、立法的预期效果。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措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把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害部门、关键环节和热点问题,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把办事依据、程序、标准、结果公开,把评判政府工作的尺子交给群众,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行政权力走向异化,保证其始终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方面,政府信息公开的作用则主要体现在:拉近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距离,提高了政府对社会需求的反应能力。比如政府设置的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电子论坛等都将增强政府与公民间的互动,从而提高政府对公民的回应能力。这正是政府执政高效率和高质量的

7、重要体现。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如同黑暗中引入阳光,使公权力的运作暴露公众视野之中,腐败被揭发的可能就大大增加。这将有效地抑制公职人员腐败行为,从而起到抑制腐败的作用。“阳光是最好的杀毒剂”这是对政府信息公开功能机理的一个再恰当不过比喻。早在66年前,毛主席在回答黄炎培先生提出的如何跳出一党一国腐败周期规律问题时,就提出:“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现与完善路径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加强对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实现其他

8、权利的必要基础和前提。1948年日本新闻界在美国占领军指导下进行的新闻周活动中,打出的标语是“所有的自由从知情权开始!”既然,知情权是人所固有的一项基本权利,那么,这种权利的实现就必须依赖于公共信息拥有者公开公共信息。我国宪法并没有对知情权做出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并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必要将知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加强对信息公开立法的研究,并加快其进程信息公开立法是一种世界性趋势,澳大利亚在1982年,美国在1996年,日本在1999年,英国在XX年,已分别制定了信息公开法。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息公开法,虽然XX年4月2

9、4日,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步确立,对构建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仍有许多缺陷和不足。比如: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合理、不细致、不彻底;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存在不足;监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等,需要制定信息公开法进一步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予以规范,并扩展其范围,深化其内涵。建立公民知情权受到侵害时的法律救济制度公民的知情权作为一项“消极权利”,当其受到侵害时,也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欧洲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已经有关于表达自由方面的100多个案例,约占总案例数的十分之一。我国也已有这方面的案例,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知情权的保护进入司法领域,是

10、未来的一个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力度,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公开体系除了国家保密事项以外的所有关系到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都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而不应将公开的事项仅局限于政府部门,在公开的深度上,必须将公开的内容细化,细化到条、目,每个环节,让群众一目了然,而不应只停留在表面上,流于形式,让群众看不明白,难以监督。比如有些国家部委公布的“三公”消费问题就存在不够细化的问题。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就如同将政府置于玻璃屋当中,阳光射入屋内消除了黑暗的死角,使公权力的运行完全暴露于公众的视野之中,让一切腐败现象无处藏身,从而保证公权力依法、公平、公正的行使。这既是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值得我们每一个人去思考、去探索。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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