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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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我国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规制分析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发激烈,而价格竞争是其中最主要的表现手段。在市场竞争中部分商家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会运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而价格欺诈是最常见的现象,其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必须要改进和完善我国经济法规制,对价格欺诈行为给予严格监督,保持正常价格竞争秩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一、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我国早在1998年颁布的价格法就提到了关于价格欺诈的含义,制定了相关的规范和

2、标准。此后,原国家计委为了提高价格欺诈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又制定和颁发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并且在第三条中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明文规定,即:“经营人员通过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然而,在复杂的市场体系下,哪些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还需要对其含义和外延进行全面的分析。逻辑学理论表明,任何概念均由内涵和外延构成,当对某定义进行定量分析时,需要从内涵与外延两方面入手。内涵主要是指对象的特征,外延主要是指对象的范围。对于价格欺诈而言,其内涵主要是指经营人员借助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的外延主要是根据内涵来确定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3、方面:虚假标价:价目表、标价签等所标示商品产地、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两套价格: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使用两种价目表,低价招客并高价结算的;误导性标价:使用误导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片、语言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虚假折扣:降价销售的折扣商品,降价幅度与实际不符的;虚夸标价:标示的市场批发价、特价、最低价、出厂价等价格表示无从比较或无依据的;模糊赠售:通过价外馈赠方式来对商品进行销售时,不如实标出赠品的数量、品名的;虚假价格:虚构降价原因联盟,虚假原价,谎称降价,虚假优惠折价,诱骗消费者购买的;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商品销售带有附加条件时,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4、;不履行价格承诺:提供服务和销售商品前有价格承诺,却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的;谎称价格:谎称销售价格低于或高于经营者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此外,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价格欺诈行为,经济法规制中也制订了兜底条款,对潜在的价格欺诈行为进行规定。只有认清了价格欺诈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才能制定针对性的措施,有效预防价格欺诈行为的发生。二、价格欺诈行为的界定关于价格欺诈的界定,一般是通过区分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价格欺诈。在某些程度上,价格欺诈与许多不正当价格竞争和非正常定价行为非常相近,所以在操作过程中要明确分辨。价格欺诈与非正常定价之间的差别。所谓非正常的定价主要是因为垄断而出现的价格表现,如垄断定价

5、和价格固定等,而垄断是非正常定价的前提条件。上述手段可以构成欺诈,但是对于此现象的处罚一般是依据垄断导致的总危害而定,并不局限于价格方面,这是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区别。因为垄断产生的不正当价格,主要表现为长期的价格行为,在完善经济法规制时,最好与我国经济法现状相结合。价格欺诈与暴利之间的差别。暴利主要是经营者和生产者凭借非法手段,在相对比较短的时间内获取高额利润。我国价格法中对暴利是明令禁止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价格欺诈与暴利行为存在紧密的联系,主要是因为欺诈同样是经营者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方法。因此,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通常会把价格欺诈与反暴利一起进行经济法规制。价格欺诈与折扣之间的差别。在进行

6、商品销售时,经营者一般会采用打折的行为来吸引顾客,这是市场竞争中比较常见的价格竞争手段。折扣主要是指卖方给买方的让利活动,但是这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是允许的,其与价格欺诈最主要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折扣是合理、合法的行为,符合市场正常竞争。然而价格欺诈是违法行为,在法律框架下是明文禁止的。在实际情况中,大部分经营者借助折扣来实施价格欺诈,例如在打折时进行模糊宣传,仅限少数商品,或具体细则只字不提,实际上大部分不法商家都先把价格抬升到一定高度,然后再打折出售。三、价格欺诈的危害及经济法规制的重要性价格欺诈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等市场经济准则,而且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其危害一般

7、表现为以下四点。价格欺诈导致社会资源过度浪费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不断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是“政府控制市场,市场调控价格,价格引导资源配置”的过程。在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下,市场机制的前提条件是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价格职能的正常发挥一般是价格准确反映供求状况、劳动耗费和资源稀缺程度等。市场价格变动和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都是市场价格机制调节的过程。市场能否提供真实价格,将会直接决定社会资源能否优化、合理配置。市场存在的价格欺诈现象不仅为生产厂商提供了不真实、虚假的价格导向,而且还会误导社会资源的配置,从而导致社会资源的过度浪费。价格欺诈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经营者讲究诚信,市场

8、讲究秩序,因此市场竞争要以质量为根本,以管理降低成本,从而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但是有些价格投机者不考虑如何降低成本和提高质量,而在价格欺诈上大做文章,这些行为完全属于本末倒置现象。有些消费者非常容易被价格变化的表象误导,很难准确判断产品的真正性价比,从而有损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如果一个行业价格欺诈行为肆意蔓延,又有谁会愿意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呢?同时部分经营者通过价格欺诈获利,相反合法经营者则会受到很大的损失,进而形成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价格欺诈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已经逐渐演化成市场的有效调节手段,而价格又是其中最核心手段之一。要想更好地发挥市场调节手段,就需采取措施确保价格竞

9、争在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条件下进行。但是价格欺诈行为有违公平诚信的竞争原则,导致价格违背市场规律变化,一旦大范围内出现上述情况,将会导致市场自主调节功能瘫痪,这将会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如果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极有可能导致金融动荡和经济动荡,其后果无法想象。价格欺诈有损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欺诈的最终受害者是广大的消费者,由于大部分消费者对商品信息了解的比较少,他们难以抵抗价格欺诈的诱惑。法律赋予消费者信息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因此要求经营者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而不是向消费者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总的来说,价格欺诈者获得的利润主要来自

10、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果任价格欺诈行为发展下去,那么消费者的损害将会更大。四、完善价格欺诈经济法规制的主要措施明确价格欺诈的定义虽然我国价格法对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但是对其概念并未给予明确界定,还需要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经济法规制中价格欺诈的含义和组成要件还主要以民法欺诈理论为基础,并且该理论已经无法很好的适应时代发展。因此,在完善经济法规制的过程中,可以对价格欺诈进行重新的定义。笔者认为,价格法不仅可以明文规定:“经营人员通过虚假价格或令人费解的价格手段,来诱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行为。”还可以利用相关欺诈经济法理论对其进行重新界定,即:“经营者只要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并且

11、该行为很容易导致消费者出现误解现象,就构成价格欺诈。”只有通过相关法律对价格欺诈进行明确规定,才能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明确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机构组成相比,我国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内容应该与政府价格干预机构的设置相一致,相关部门要明确执法、监管职责。首先,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经济现状和基本国情来制定价格管理权限明确,结构层次分明的模式。目前,我国现行价格执法机构还无法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因此非常必要采取措施明确执法、监管部门的职责,例如在技术、经费以及人员任免等方面,最好由中央领导,省、地市、县辅助领导的模式,实现价格监管的垂直管理。对反不正当价格的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程序进行不

12、断的补充和完善。其次,将特殊产业和一般产业分割开来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于一般产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是维护良好市场竞争规则,使整个市场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运行。最后,组建独立的裁决体系。目前我国对价格问题处罚的执行机构还不清晰,存在检查与处罚同体的现象,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管理与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善价格欺诈的行政责任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文规定的行政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能力罚,如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行政罚款等。大部分研究人员认为需要对其进行适当的完善,将资格罚和声望罚一起进行。在进行资格罚方面,对于存在价格欺诈的主管部门,可以给予经营者免除或资格限制来进行惩罚

13、。通过对刑法分析发现,取消价格欺诈主体的资格,隶属于行政处罚。在进行声望罚方面,对价格欺诈者可以实施信用减等制度。此外,也要采取措施不断完善行政责任中的行政罚款方式。规定价格欺诈的刑事责任对于价格欺诈行为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在我国的价格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未给予明文规定。在外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刑事责任。例如在泰国的制定价格与禁止垄断法中,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比较严重的需要移送法院处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5年以下徒刑或10万铢以下罚款。法国的价格开放与竞争条例中,对于存在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2年刑罚。所以,我国可

14、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刑事责任加入到价格法和刑法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建立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责任某些经营者随意使用自己的权利来改动价格,使其位于竞争水平之上,甚至有些经营者为了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随意降低商品销售价格,这些现象实质上属于损坏公平竞争的行为,适用经济法中损害赔偿责任。市场中存在的价格欺诈就属于此类行为,导致社会秩序和公益遭到减损或破坏,所以要求违法者来承担必要的责任,来弥补相应的损失。实际中,对于价格欺诈者一般给予惩罚性损害赔偿,该惩罚方法不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给予了详细的规定,而且也被引入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效完善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创建了价格欺诈的经济法责任。规范政府定

15、价行为,追究定价责任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因此要求政府对于定价的商品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修改现有立法的过程中,可以对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的公用事业、重要农产品和公益服务进行有效界定。这样一来不仅符合经济发展趋势,而且也可以增加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商品定价的程度应该是公平、公正的,所以在程序上,消费者有权利提起调价申请。该权利的行使可以有效抵制经营者的调价权,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政府定价权利就可以更加公平,而且能够确保市场主体双方平衡。定价责任追究制度的开展,可以规范政府价格的制定,督促定价程序的公正。所谓定价责任,主要是指政府定价人员因违反职责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我国价格法第45条明文规

16、定了对擅自调整、越权定价等行为的处罚。在追究定价责任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点:要提高违反定价程序的立法层次,完善违反定价程序的责任追究体制。完善中央价格定价责任追究体制,可以适当由国务院出面责令其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可有效改善政府的定价行为。五、结语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价格欺诈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和特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竞争秩序。所以,相关部门要完善经济法规制,明确价格欺诈者的法律责任,不仅从行政责任出发,同时还要与民事、刑事及经济法责任相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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