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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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研究我国当前的高校法学教育中仍然以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为主,而对高校法科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则主要依靠两课教学,由于脱离了具体的专业领域,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和效果并不理想,法学教育中出现明显的“德智分离”现象。因此,重视并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工作成为当务之急。一、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渗透的意义(一)有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养真正“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使社会公众的思想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

2、要求。本着渗透原则,思想政治教育必须与具体业务工作相结合,否则,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无的放矢,出现“两张皮”现象,就会因无针对性而失去实效性。实践中,较多的研究都集中在高校德育问题和企业思想政治教育问题上,而专门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还很少见,即思想政治教育与法律的结合还不够紧密,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律的渗透明显不足。因而,必须着力加强两者之间的结合度,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对法律活动的指导和保证作用,才能切实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有利于增强法律的意识形态功能。警惕法学教育中的去意识形态化现象当代中国法律研究的总体态势是:重法律的继承性、社会性等共性问题的研究,而忽视法律的阶级性、意

3、识形态性研究,以致产生“无国家观的法理学”。许多学者都强调学术应与政治相分离,并致力于单纯的法律制度的借鉴和移植。固然,从前的教条化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将法律仅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已不相符,但这绝不意味着法律的阶级性、意识形态功能的弱化和丧失,相反,在改革开放和西方敌对势力对中国持续开展和平演变的大背景下,法律更应发挥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而不是在借鉴中放弃法律的本质和维护政权的基本功能,去意识形态化现象是十分危险的。(三)运用思想政治教育新理念解决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问题以及法律运行中的精神支撑问题,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引起了人们思想

4、层面的深刻变化,对思想政治教育的理念、内容、形式、特点等均产生了重大影响。人们思想的变化,反映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制度和法律运行也造成了巨大影响,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功能,以及法律制度本身,都产生了重大的变化,部分法律制度甚至面临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否相符的争议如“巩献田事件”(物权法违宪之争)。而法律运行中则面临着更为严峻的德性挑战,如权力腐败、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法律信仰缺失等问题已不容回避。如何在思想政治教育发生新变化的背景下,系统研究法律领域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对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意义。二、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内容渗透

5、我国的“思想政治教育”意指“大德育”,其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三大部分。根据是否具有意识形态功能可将其区分为两大类型:一是意识形态性内容,二是非意识形态性内容。应当说,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功能体现为意识形态功能,其主要内容也均具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性,如政治观教育中的社会主义教育和集体主义教育。当然,思想政治教育中也不排除非意识形态性的内容,如社会公共道德教育。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中,恰恰将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非意识形态性内容作为重点加以研究,如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法治建设等。这些问题固然值得研究,但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应是法律的意识形态性问题,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应当先于法律应当遵守、法律如何遵守

6、的问题,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内容决定着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因此,应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识形态内容向法学教育的渗透,这主要体现为“三观”教育。(一)世界观渗透关于物权法中“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规定是否违宪的问题,部分学生曾产生误解,极端的认为我国已经承认了私有制,对此,必须在法学教育中进行透彻的分析和阐释。依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正视中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事实,正视特定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必要性的事实,正视社会主义公有制仍然占主导地位的事实,澄清“保护私有财产决不等同于保护私有制”。依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必然趋势的原理,明确社会主义法律是由一定社会(社会主

7、义初级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决定的,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从而正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律的功能和本质,更好的认识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法律的重要意义。(二)政治观渗透社会主义政治观教育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落实在法律中,就表现为社会主义法律的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具体化和规范化。法律调整的许多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宪法、行政法、国际法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政体问题、行政区划问题、区域自治问题、国家主权问题等。法律与政治、与政治所依据的经济基础均密不可分,经济利益的分配决定了阶级或阶层

8、的划分,而法律在根本上就是要明确利益的分配原则和分配依据。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定和适用工作的重点都是围绕着如何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以法律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我国当前最大的政治任务。然而,当下的法学教育中还存在着去意识形态化的现象,部分学者对政治主张不公开的反叛,强调单纯的学术研究,此观点实不足取。“法律为谁服务”的问题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是最基本和最首要的,其次才是“怎样服务”的问题。如果本末倒置,即使建立了技术性强、体系完备的法律制度却导致服务对象发生错位。则法律就会丧失社会主义的性质,法学教育也会因此而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三)价值观渗透价值观教育是引导学生进行正确的

9、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落实到法学领域,就体现为“法律价值观”的培育,明确“法律应当为谁服务”。学习法律不仅仅要了解“法律是什么”。还应深刻把握“学法为什么”的问题,这是培养法律人才最至关重要的基础。而目前的法学教育中普遍受到重视的多是“是什么”的问题,即法律专业知识的讲授,而“学法为什么”的问题却较少提及。我国当前的多样化社会环境,在某种程度上对学生的思想确实造成一定的冲击,部分学生理想信念缺失或动摇,价值观改变或模糊,法科学生的学习动机和目的也呈现多样化状态。在某些学生眼中,法律褪去神圣正义的外衣,沦为私人牟利的工具,本着这样一种价值观走上司法工作岗位的学生不仅难以实现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

10、基本功能,反而极易引发枉法裁判和以权谋私。因此,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法律价值观”培育的重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切实渗透于教学实践。三、思想政治教育向法学教育的渗透途径(一)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养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形成社会主义法律道德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缺乏法律信仰,应当学习西方,对此不能苟同。就社会秩序而言,信仰法律确是一种共性需求,然而与我国当前的国情并不相符。西方国家法律信仰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其长期的法治传统,另一方面则由于法律中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强力渗透。正是由于法律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高度融合才使其法律获得公众的普通认同。而中国长期以来主张贤德之治并未形成深厚的法治传统,而且在改革开放的时

11、代背景下,在多样化环境中运行的法律与社会主义主流思想的充分融合尚需要较长的一段时期。在此基础上,普通公众对法律的感知更多的是来源于思想方面的道德认同,而非法律信仰。一个思想品德高尚的人即使并不精通法律,但本着对社会主义事业的热爱和忠诚,也会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而反之,一个精通法律却品德败坏的人却只能更加利用和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进而严重亵渎法律的尊严与神圣。腐败、枉法、权力寻租等极端个人主义的行径,正是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缺乏的有力证明。因此,当代中国所急需的不是对法律的笃诚而是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必须尊重和正视现实的国情,从社会主义情感和理念的培养人手,逐步形成坚定的社会主义法律道德,使法律在强

12、有力的思想保障下得到有效运行。(二)在法学课程设置中增设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胡锦涛主席在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指出,“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要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不仅要大力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更要大力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到法律领域中,法律道德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传授同等重要。法学家孙晓楼在谈到法律人才应具备的要件时提出:“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作法律人才”。因此,应在法律专业中设置专门的法律德育课程,应组织专家编写系统的法律德育教材。

13、并同时组建一支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专业共同学历背景的高水平教师队伍。只有在传授技术性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律道德教育,才能培养出真正“德才兼备”的有用人才。除此,还应正确理解法律德育的内涵。虽然许多高校在其法律专业中都加入了法律职业道德的课程内容,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法律德育并不能完全等同,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律德育中的部分内容而已,在法律德育中最为基础的内容应是与法律密切相联系的“三观”教育。教师应结合法律的产生、本质、功能等充分挖掘其阶级性和意识形态性,尤其在对西方法学大量移植的背景下,这种教育的必要性更为突出,应使学生准确理解法律的功能和本质,必须使学生对资本主义宣扬的所谓自由

14、、民主、平等,具有普适性和超阶级性的法律的虚伪性有清醒的认识。(三)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落实德性评价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中,职业法律人的特点集中体现为专业性、精英性和同质性。我国目前实行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虽较好地解决了专业性和精英性问题,但却不能有效考察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的实际水平,即同质性问题尚未解决。此处的同质性并非指向职业法律人在知识体系、思维方式、职业语言方面的均衡性,而是指在价值观念和和道德素质方面的趋同性,即职业法律人在实现法的正义使命这一点上能否具有共同的信仰和追求,能否自觉遵守正直、忠诚、廉洁的道德要求。“仅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维持一种实在法体系,有赖于那些

15、对它的管理和执行富有责任的法官、警察和法律界人士的笃诚。如果他们到了腐败的地步,那么法律的作用就会遭到削弱。”法律公正的实现,离不开思想政治品德的强力支撑,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同样毫无意义。因而必须努力提高职业法律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具体措施包括:改革司法选任制度,选拔德高望重的学者、律师进入司法系统;改革司法薪金制度,通过道德的物质量化使法律道德产生足以改善生存条件的现实力量;完善司法监管制度,落实审理公开、错案追究制等。(四)以“德”促“法”,落实“依”法治国市场经济在极大促进生产力的同时也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样化的影响,再加之西方资产阶级的文化渗透,反映在法学教育领域

16、,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功能受到一定冲击。对此。我国适时提出了“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重要理念,“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以德治国”的重要方式对“依法治国”发挥着重要的思想保障作用。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并获得高度重视,相对而言,法学教育中的德治理念却并未获得充分的落实。在实践教学中,法治必要性问题、依法限制公权力滥用问题始终是教学的重点,而依法治理、依法限制中如何“依”法的问题却并未充分提及。如何以道德建设促进法治建设,不仅是治国施政的重要方略,同时更是法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贵在“依”法,而思想政治教育正是“依”法的基础,无论是法的制定、适用还是遵守,都要通过具体的人来完成,人的思想政治品德是法律得以有效运行的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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