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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德治与法治正当性分析(下) 法治与德治:正当与非正当是一种最重要的价值,对于自由的限制或缩减是需要证成的。并且,在现代法治之下,任何一种运用公权力的行为,都应当有法律上的根据或法律上的授权,无法律根据或授权,政府则不可为。但法律能否授权一个政府以道德选择、道德决定和直接推行道德的权力,这怕将引发对法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至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道德法律化”,则是借助法律的程序性机制,对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道德要求,“按照某种标准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
2、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45在法律中被承认的道德标准,是通过广泛的参与,合理的对话、协商和交涉,对多元的道德生活进行过滤、筛选所达成的对最基本道德的最基本认同,这种认同因经由了一个合理的程序选择过程而具有正当性。但这却不是德治的正当性,而是法治的正当性。因为:51一种只强调服从而否弃自由和选择的道德是无可能至上的,正象只被在刑罚惩治意义上强调的法不可能至上一样。这种法律和道德的工具主义具有共同的本质:即不以人为目的,而视人为达到目的的工具。无论是法律抑或道德都不存在对自由的尊崇,对人作为道德自治体的尊重。因而,尽管传统德治的主张者不象法家那样干脆否认法与道德的关系,但也并不真正承认
3、法的道德性。因为专注于刑罚惩治的法是无可能具有内在的道德性的,特别是无可能具有形式正当性意义上的道德性。纯然惩治不需要太多的形式,为了达到惩治的目的,法律形式上的合理性是完全可以被舍弃的。法律与道德唯一的关系只在于:法律作为惩罚或惩罚威胁可用来直接全面推行道德,而道德可成为牺牲法律形式合理性的理由。如此而言,法不但不具有内在的道德根据,而且法自身也不具有形式上的正当性。正是在这样的前提之上,德治才得以成行。德治是在牺牲了法的形式上的正当性进而也就摧毁了法独立存在的正当基础的情形下操作的。 24戚渊:也论法治,XX年中国宪法学研讨会交流论文。该文对历史性的认识论和历史主义的认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强调应变历史主义的认识论为历史性的认识论,颇有见地。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