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治化的紧急状态制度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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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本学科出发,应着重选对国民经济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的课题。课题具有先进性,便于研究生提出新见解,特别是博士生必须有创新性的成果建立法治化的紧急状态制度紧急状态是危及一个国家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正在发生的或者是迫在眉睫的危险事态。如何在紧急状态时期始终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法治化水平的标志。紧急状态制度的原则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经验,大致上确立了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以下几项原则:1、合法性原则。紧急状态是涉及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高度危险事态,为了迅速和有效地制止危险事态的蔓延,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秩序,国家机关,特别是国

2、家行政机关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来组织力量消除紧急事态,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此,国家机关仅仅依靠宪法赋予的在平常时期享有的权力是不足以应付紧急状态时期各种危机的需要的,必须在宪法上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紧急权力。所谓紧急权力,就是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依据特殊的法律程序、采取特殊的措施来组织各种力量迅速平息紧急危险事态,恢复社会秩序的国家权力。相对于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享有的平常时期的权力来说,紧急权力最大的特征就是国家机关可以依据紧急权力对公民的宪法和法律上的各项权利实施较平常时期更加严格的限制。由于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可以行使紧急权力,并且紧急权力的行使会给公民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权

3、利带来较大的限制,所以,从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角度出发,就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紧急权力的时候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否则,就可能导致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用紧急权力随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或者是随意扩张本部门的紧急权力,破坏宪法所确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秩序。2、合理性原则。紧急状态的发生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和紧迫性,因此,围绕着消除紧急危险事态,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所采取的各项紧急措施必须要以有效地制止紧急危险事态,迅速恢复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为前提。国家机关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必须基于制止紧急危险事态的需要,针对不同的紧急状态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对于那些不需要采取

4、军事手段就可以制止的紧急危险事态应当尽量避免采取军事手段;对于那些使用一般应急手段无法有效控制紧急危险局势的,应当视情况及时、果断地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来迅速恢复社会秩序。所以,应当针对紧急状态的性质、程度在宪法和法律上设定不同性质的紧急权力和不同种类的紧急措施,提高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效率。3、有效性原则。实施紧急状态通常会中止正常的宪法和法律秩序,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因此,紧急状态时期,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必须要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如果缺少明确的公共利益,那么,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就缺少必要的正当性基础。一般来说,实施紧急状态的公共利益的目的包括国家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基本的

5、宪法和法律秩序、公共财产的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等等。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在行使紧急权力的过程中,对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4、权利不可克减原则。在紧急状态时期,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家机关行使紧急权力可以限制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但是,这种限制必须正确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不能以剥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来实现公共利益。对此,各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即便在紧急状态时期也不得中止的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人格、人身自由和尊严不受侵犯;不受非法驱逐和流放;公民资格不得取消;宗教信仰自由应得到尊重;语言使用权不受侵犯;

6、个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得到尊重;允许思想自由;受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不得有罪推定和两次审判同一犯罪事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即便是在紧急状态时期,缔约国也不得克减该公约所规定生命权,免于酷刑的权利,不得为奴或强迫劳役的权利,不受溯及既往的刑法追溯的权利,法律人格得到承认的权利以及思想、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等。各国宪法在遵循上述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还注重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紧急状态的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紧急状态的确认、宣布、延长、终止等等。总之,各国宪法和法律中所确立的紧急状态制度,是以贯彻落实紧急法治原则为前提,以明确国家机关享有紧急权力为中心,以保护公民宪法和

7、法律上的权利为核心,基于严格的宪法和法律程序来加以实施的特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现行制度不全面不统一紧急状态制度也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戒严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相关规定;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在地震、洪水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总结我国紧急状态制度的特点可以看到

8、,目前我国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是比较分散的。一方面,现行宪法只有戒严制度方面的规定,只涉及到紧急状态制度的部分内容。基于宪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仅仅适用于“三乱”引起的紧急状态,而对于自然灾害引起的紧急状态,国家机关如何来行使宪法上的职权,很显然,缺少明确的宪法依据。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紧急反应机制不统一,表现在缺少在各种不同的紧急状态下集中行使紧急权力的国家机构。因此,根据国外紧急状态制度的立法经验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紧急状态制度。宪法依据和国际标准此次修宪将宪法第62条、第80条和第89条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

9、法规定决定戒严,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规定发布戒严令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有权依据宪法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有权依据宪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这对于完善我国紧急状态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上述修正明确地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了我国现行宪法,不仅规范了我国现行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使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紧急状态制度的规定具有了更加严密的科学性而且还为统一目前处于分散立法状态的紧急状态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宪法依据。、其次,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宪法,有利于依据宪法的规定,根据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特别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来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为我国紧急状态

10、制度立法的系统化、科学化提供了必要的宪法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在正式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消除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制度中有关紧急状态制度的法律规定与该公约 原则和精神不相一致的地方,积极推动我国政府认真和有效地履行该公约下的义务。第三,将紧急状态制度写进宪法,有利于在实施紧急状态时贯彻法治统一原则,有利于强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紧急权力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保护公民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宪法是根本大法,它通过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基本宪法关系来建立和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紧急状态制度在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肯定,就意味着一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依据,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来行使紧急权力,履行在紧急状态时期应尽的法律义务,从而提高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课题份量和难易程度要恰当,博士生能在二年内作出结果,硕士生能在一年内作出结果,特别是对实验条件等要有恰当的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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